受關注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經過二審法院的審理,終于迎來了決定性的判決。
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一審法院沒有判錯,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除非被告人申請再審,這個判決就算是板上定釘了。
至此,洶涌的輿論之下,法律層面為此事算是劃上了一個句號。
然而,從社會層面來說,這起案件帶來的影響還遠遠沒有結束。
從事發到一審再到二審,整個過程都被各種“槽點”包圍著。
盡管一審通報了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網友們也總能找出各種各樣的“漏洞”,試圖來證明男方的“冤枉”。
比如女方收取的10萬元彩禮,事發后女方母親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網傳受害女子的處女膜完整等等。
以此,有部分網友認為女方這是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奸,有騙婚的嫌疑。
針對種種“疑點”,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也詳細給予了一一解答。
比如所謂騙婚一事,是這樣解釋的。
雙方約定彩禮款是18.8萬元,訂婚時先給了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
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案發后,女子的母親和哥哥多次與男方和其家人聯系,希望雙方盡快登記結婚,目前是想盡量減少此事對于被害人的傷害,也可能是出于老輩人的傳統想法。
而且,女方親屬也提到,提前在房產證上加了名,剩下的彩禮可以暫時不用給付,但男方沒有回應。
而且,女子在與席某某訂婚前,只有過一次婚介所相親經歷,沒有成功也就不存在彩禮的問題。
從上述信息來看,所謂女方騙婚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至于處女膜狀況問題,并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二審開庭后,男方母親公開了部分上訴狀內容,其中包括臨床醫生目測“處女膜完整”和法醫學檢查女方內褲和下體擦拭物上經檢驗“未檢測出精斑”。
而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并不以此作為唯一定罪的根據,只要其他的證據鏈完整,定罪沒有問題。
審判長重點提到,此案對于社會的意義在于,要破除“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捆綁權利”等錯誤觀念。
要搞清楚: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
也就是說“性同意”才是至關重要的關鍵,不僅是訂婚,就算登記結婚的合法夫妻也不能例外。
這也是爭論最激烈的一個點。
有網友認為,這種規定對于男性來說太不友好。
當然也有人覺得,就算盡夫妻義務既不能強人所難,也不能脫離法律的約束,這樣規定沒有錯。
很多網友擔心,這條規則會被女性濫用。
事實上,除非別有用心,妻子用這條拿捏丈夫的可能性并不大。
如果有,那也只能說明,這樣的婚姻從開始就是一個錯誤。
回到此案,應該說,法院的判決還是有理有據的,對于網友熱議的焦點都給出了解答。
如果男方拿不出更加強有力的證據,大概率無法改變二審的判決結果。
在此之前,猜測再多都沒有用,最終還要靠事實和證據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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