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頭盔佩戴規(guī)定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可以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未登記上道路行駛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規(guī)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非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fā)放正式號牌。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fā)放臨時號牌,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過渡期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30日。
電動自行車載人規(guī)定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歲以上至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駕駛人應當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速要求;
(四)文明駕駛,不得拋灑物品、垃圾和隨地吐痰;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允許橫過機動車道路段的,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推行通過;
(六)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fā)生物品散落、飄灑,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安全;
嚴禁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三)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
(四)加裝車篷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五)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來源:衡水交警微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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