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與要求】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時的告知義務】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詢問被害人的規定。
詢問被害人是調查取證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詢問被害人獲取的被害人陳述是重要的證據種類之一,因此,詢問被害人與詢問證人一樣,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規范進行。
詢問被害人是指偵查人員以詢問的方式,向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進行調查的偵查活動。根據本條規定,詢問被害人應適用本法關于詢問證人的規定,主要是:(1)可以在犯罪現場詢問,也可以到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和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通知其到公安、檢察機關進行陳述;(2)詢問時必須出示相關的證件證明;(3)對于有幾個被害人的,應當分別進行詢問;(4)詢問前應告知被害人要如實陳述,并告知作偽證、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5)讓被害人核實詢問筆錄。
執行中應當注意,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與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詢問被害人除了應當依照詢問證人的各項規定進行外,還應當注意被害人的特殊心理狀態,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害人如實陳述,注意其陳述的細節,防止夸大或者遺漏重要情節。對涉及被害人隱私問題的,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并向被害人說明,以消除被害人顧慮,使其如實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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