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3月底開庭,昨天宣判,駁回了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事后,很多媒體發表了評論,基本上是以正面贊揚為主,有的說訂婚不是強奸的理由,有的論證處女膜未破裂不等于沒強奸,也有的說彩禮也不是強奸的理由,最空洞的當然是說這次判決是一次生動的法治課。
總之,在這些媒體看來,這個案子就已經辦得很好了,如果還有問題,那就是嫌疑人方面無理取鬧了,按鬧分配當然是要堅決杜絕的。
但網友的評論和這些媒體的評論完全對立,絕大多數網友都在繼續發出質疑的聲音。
原因很簡單,現在的這個判決結果,以及審判長答問都不能完全解釋之前已經出現的很多疑點,所以也就不能服眾,當然會有更多的質疑。
應該說,法院的有些解釋和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也確實有法律依據。
比如,法院在昨天宣判之后,也宣布對一直在對外發聲的男方母親予以訓誡處分,理由是她在此前多次對外披露相關案情,暴露了受害人也就是女方的隱私。
如果就事論事來說,這么做也沒問題。因為在許多案子中,確實律師和當事人都會對外發布很多消息,有意誤導輿論,對法院形成輿論壓力,進而干擾法院的審判。
所以,前些年那種利用輿論來對法院施壓的情況其實也少了很多,因為實際上司法機關越來越不理會這種輿論了,如果太過分,就會像這次一樣,采取訓誡措施。
還有審判長說,因為有些具體問題涉及到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隱私,所以不能公開,這確實也合理。
但問題是,已經公開的信息中,出現了疑點,如果不能解釋,又怎么可能有說服力呢?
而且,就算是不考慮男方母親違法對外公布的女方隱私,就目前為止法院通報中公布的情況,本身也有很多疑點。
比如昨天網友集中討論的處女膜的問題,法院通報中的證據只能證明男方確實有強奸的意圖,也確實在床上檢出了男方精斑和女方DNA的混合物,但并不能證明犯罪既遂,因為女方體內未檢出男方精斑或DNA。
也是因此,有些網友反而認為這是法院和相關通報中在暗示男方太短太細,而不是因為犯罪事實沒有發生。
甚至有網友調侃說,如果有男的單身,但是養狗,經常把狗放在自己的床上,如果他在床上自慰,是不是也可以按照這個邏輯,確定這個男的強奸了狗?
此案中,相關方面一直在反復重申,彩禮不是強奸的理由,無論是否支付了彩禮,強奸就是強奸,都不能改變事情的性質。
但問題仍然在于,之前二審開庭的時候我們就說過的,如果支付彩禮支付之后仍然沒有任何權利方面的保障,那么彩禮的意義何在?
之前八九十年代的時候,就曾經有過爭議,婚姻到底以什么時為起始點,曾經有種觀點就認為,在農村很多情況下,實際上就是以訂婚或者婚禮為起始點的,而非領證的時間。
因為在當時的條件下,很多農村男女青年結婚時沒有達到結婚年齡,所以是先上車后買票的,有些甚至領證的時候連孩子都有了。
當然,這是當時的情況,現在在法律層面基本上都是只認領證的時間,其它無論是訂婚還是辦婚禮,都不算。
但在具體案件分析和處理的時候,不可能不考慮這些具體的影響因素。
作為承擔了主要責任和經濟壓力的一方,男方多數會下意識地認為,既然支付了彩禮,就意味著這個婚姻已經成立,那么女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而這其中就包括性義務。
哪怕是買房,在支付了訂金之后,也意味著買房的人對特定的房子有了特定的權利,如果毀約,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女方是人,不是物件,不能當成財產來對待和處理,這沒問題。但是,在這種案件中,是不是應該也要考慮,作為支付彩禮的一方,男方是否應該享有某些權利,并在法律層面得到保障?
彩禮問題這些年越來越突出,已經成了一個無法忽視的問題,不僅對許多家庭形成了巨大的壓力,乃至背負沉重的債務,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上,又過多地考慮了女方權利的保護,而沒有考慮男方所承受的壓力。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情況,讓這種婚姻實際上已經變質了,乃至有些地方已經出現了非常極端的情況,父母為了多次獲取彩禮,反復讓女兒離婚,有些甚至是女兒婚后過得好好的,女方父母不斷從中挑唆,使婚姻破裂,以便他們再次獲得彩禮。
因為現在動輒二三十萬的彩禮,在全國絕大多數農村家庭來說,可能是十年都未必能攢下來的一筆錢,不是個小數字,這是個一本萬利的生意。而男方在這個過程中卻很難得到什么保障,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仍然在司法實踐層面不考慮男方作為承擔主要責任和經濟壓力一方的權利保護,那么目前這種性別沖突加劇的情況,就很難切實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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