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徐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徐某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劉某某處進購煙花108萬余元,并由劉某某方使用貨車裝運或快遞方式運至徐某某租賃的房屋中,后徐某某通過在益智玩具店零售或者批發將煙花銷往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2024年1月31日,永豐縣應急管理局在徐某某租賃的房屋內查獲并扣押了99個品種 233箱 C級、D 級煙花和爆竹,價值4萬余元。經查,徐某某非法經營煙花108萬余元,獲利約9萬元。2024年3月5日,徐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2024年5月10日,徐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證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數額108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認罪認罰、自首、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險性較大,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等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在不具備合法資質和相應生產、作業條件情況下,違法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安全無小事,警鐘應長鳴。經營者應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煙花爆竹生產、銷售活動,切勿心懷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永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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