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旅游行業越來越火,出門旅游的人多了,各種糟心事也跟著冒頭。為了讓大家玩得舒心,也讓行業發展得更規范,專門有法律法規管著旅行社。今天,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帶大家了解一下。
《旅游法》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三)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實際生活中,類似問題并不少見。不少旅行社為節省開支,在出境游時不配備專業領隊,游客在國外遇到突發狀況往往孤立無援;有些旅行社為降低成本,聘用沒有導游證的“黑導游”,講解不專業,甚至可能誘導游客消費。此外,拖欠導游工資、讓導游先行墊付費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這些做法不僅損害導游權益,最終也會影響游客的旅游質量。嚴格執行《旅游法》第九十六條,才能讓旅游市場回歸正軌,讓大家放心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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