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被告席某某以強奸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我覺得,這一判決在中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它明確了:男女雙方發生性關系必須得到女性的知情同意,尊重其自主權。
只不過,這樣一個簡單的法理原則,在社會引發了激烈爭議,爭議點在于傳統觀念與現代法治之間的拉扯。
相信有關注這個案件的人都知道,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輿論場上為被告叫屈的聲音此起彼伏,甚至一度占據上風。
被告方的辯護策略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試圖否認性行為的發生,或是堅稱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發生了性行為,主張 “疑罪從無”。但法院最終以確鑿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有力地證否了這一說法,認定席某某強奸事實成立。
第二類,辯稱性行為是雙方自愿的親密接觸,甚至認為訂婚、同居關系就意味著女方默認了性行為,這也是爭議的焦點所在。
第三類則是影射女方誣告,編造諸如 “騙婚”“敲詐” 等不實謠言,試圖抹黑女方形象。但女方是否存在品德問題,與被告是否實施強奸行為并無直接關聯,此類言論不僅無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更是對女方的二次傷害。
這些辯護策略背后,暗里就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集體無意識否定。
審判長的判決書明確指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
這就完全打破了傳統的“訂婚即有性權利”觀念。
回顧歷史,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女性長期缺乏身體自主權。傳統婚姻由父母主導,女性在婚姻和性行為中幾乎沒有話語權,婚內性行為是否正當,并不取決于女性的意愿。
即便到了明代,男女訂婚未過門私下通奸,無論自愿與否都要受罰,而處罰原因是對家長權威的冒犯。
舉個例子,乾隆年間一位因抵抗未婚夫圓房而喪命的童養媳被旌表為烈女,朝廷贊許的并非她的個人意愿,而是她對“父母之命”的順從。
而到了現代,社會對 “強奸” 犯罪的理解深受西方影響,西方法律傳統強調婚姻中雙方的 “自主同意”。
但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也因此產生了 “婚內豁免權” 的概念,認為女性一旦結婚,就負有提供性服務的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對女性自主權的忽視。
如今的中國女性,在婚姻觀念層面面臨著雙重困境:一方面,傳統觀念中對女性權利保障的缺失依然存在影響;另一方面,現代婚姻雖強調自主同意,但不少人錯誤地將訂婚、接受彩禮等行為等同于女性對性行為的默認。
從社會輿論的反應來看,“發生性關系需獲得女性同意” 這一法治理念根本沒有深入人心。
可以說,一些男性普遍存在錯誤認知,就是將女性的正常社交行為錯誤解讀為性同意的信號。
網上曾經流傳這樣一句話:“有相當比例的男性認為,女性只要答應跟自己吃飯就等于答應跟自己上床。”
從目前引發的爭論來看, “訂婚強奸案” 雖然給受害者帶來巨大壓力,但從長遠來看,它對社會進步意義非凡,讓全社會更加清晰地認識到法律的邊界和女性權利的重要性。
或許,我們也該思考一下,既然訂婚不能成為侵犯女性性自主權的借口,那么在婚姻關系中,妻子的個人意愿是否就能被隨意忽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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