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與法律定性
2025 年 4 月,珠海海警局在黑洲島查獲一起非法采集無居民海島生物樣本案件。三名嫌疑人攜帶鋤頭等工具,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野生中藥材牛大力,被現場查獲并依法處理。該案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的交叉適用,凸顯了無居民海島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的法律邊界。
核心法律定性:
- 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根據《海島保護法》第四條,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任何開發利用行為均需依法審批,未經批準擅自登島采集生物樣本構成對國家所有權的侵犯。
- 生物樣本采集的行政許可:《海島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采集生物樣本需經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本案中三名嫌疑人未取得許可,直接違反該強制性規定。
- 生態破壞的法律后果:牛大力作為野生中藥材,其過度采挖可能破壞海島植被與生物多樣性,執法部門可依據《海島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行政責任:基礎處罰框架
- 行政處罰依據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可立即制止采集行為,防止生態損害擴大。
- 沒收違法所得:包括已采集的牛大力及可能的銷售收益。
- 罰款:根據違法情節(如采集數量、生態破壞程度),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 裁量基準
- 若采集行為導致海島植被破壞或生物鏈失衡,罰款可能接近上限;若未造成實質損害,可酌情從輕。
(二)刑事責任:風險升級的臨界點
-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 若牛大力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非法采集可能構成此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關鍵事實:目前牛大力未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名錄,但地方可能有特殊規定(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保護名錄)。
- 非法捕撈、狩獵罪
- 若采集行為涉及破壞瀕危動物棲息地,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 環境監管失職罪
- 若執法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可能引發刑事責任。
(三)民事責任:生態修復與賠償
-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違法者需承擔修復費用或賠償損失。
- 公益訴訟風險:檢察機關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恢復海島生態并公開賠禮道歉。
(一)執法流程解析
- 線索發現:通過群眾舉報、海上巡查或遙感監測鎖定可疑活動。
- 現場處置:登臨檢查、物證扣押、人員控制(如本案中查獲三名嫌疑人及牛大力)。
- 技術鑒定:對采集物種進行 DNA 檢測,確認是否為保護植物(如本案牛大力的藥食同源屬性)。
- 法律適用:結合《海島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綜合認定違法性質。
(二)證據鏈核心要素
- 主體證據:嫌疑人身份信息、船舶登記資料、采集工具。
- 行為證據:現場照片、執法記錄儀錄像、采集痕跡。
- 物證:牛大力樣本、土壤破壞情況。
- 鑒定意見:物種屬性、生態損害評估報告。
- 法律依據:審批文件缺失證明、違法條款援引。
(一)風險預防
- 審批前置
- 任何無居民海島活動(包括科研、旅游)均需向海洋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 參考《廣東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明確采集行為的審批流程與材料要求。
- 生態評估
- 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生物多樣性調查,避免觸碰保護物種。
- 制定生態保護方案,如劃定禁采區、限制采集規模。
- 人員培訓
- 對員工進行《海島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培訓,強化法律意識。
(二)危機應對
- 配合調查
- 主動提供船舶航行記錄、采集日志等證據,避免對抗執法。
- 專業辯護
- 針對證據合法性(如執法程序是否合規)、法律適用(如牛大力是否屬于保護物種)提出抗辯。
- 生態修復
- 主動承擔補種植被、修復土壤等責任,爭取從輕處罰。
- 名錄動態更新:建議將牛大力等具有生態價值的藥用植物納入地方保護名錄,明確采集標準。
- 跨部門協同:建立海洋、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強無居民海島監管。
- 科技賦能:推廣無人機巡查、衛星遙感等技術,提升違法行為監測能力。
- 公眾教育:通過案例宣傳、社區講座普及無居民海島保護知識,減少 “法盲式” 違法。
無居民海島作為國家戰略資源,其保護與利用需在法治框架內平衡。本案揭示了非法采藥行為的多重法律風險,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責任,再到民事賠償,形成完整的責任鏈條。企業與個人應強化合規意識,避免因短期利益觸碰法律紅線。執法部門則需加強監管力度,通過技術創新與制度完善守護海洋生態安全。
我是湖南省衡陽市執業律師封云凱(個人網站:www.26907.com)。@衡陽封云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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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辦案,刑民訴訟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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