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4月15日20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在桃紅坡街道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駕駛員張某某酒后駕駛晉J***9的小型汽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達到81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并將駕駛員張某某帶至交口縣宏康醫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平遙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76.53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的標準,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案例二:
2025年4月15日22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在溫泉鄉街道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駕駛員史某某酒后駕駛晉M***2的小型汽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達到10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并將駕駛員史某某帶至交口縣宏康醫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平遙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98.2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三:
2025年4月16日22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聯合桃紅坡中隊在雙池鎮街道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駕駛員王某某酒后駕駛晉J***6的小型汽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達到63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的標準,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案例四:
2025年4月16日21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聯合桃紅坡中隊在雙池鎮街道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駕駛員穆某某酒后駕駛晉J***6的小型汽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達到9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并將駕駛員穆某某帶至交口縣宏康醫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平遙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90.0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交口交警溫馨提示:請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訓,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安全意識記于心、踐于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杜絕酒駕醉駕。(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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