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創辦甲公司兩年,千辛萬苦終于拿到特殊牌照,但公司缺錢需要融資。
投資人投資3000萬元持股58%,創始人用人力入股持股42%,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應該怎么操作呢?
創始人因為誤操作,把自己給坑了。
由于《公司法》規定不能用人力入股,就由投資人將1000萬元轉入公司用于實繳出資。
可是雙方才合作九個月就發生矛盾,投資人說創始人沒有實繳出資,通過股東決議把創始人踢出局了。
之后創始人花六年時間打官司都輸了,辛苦創辦的公司就這樣拱手讓人了。
因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不實繳出資或抽逃出資都會被踢出局。
公司法規定不能用人力入股,但可以采用變通方式處理:
1. 由投資人把錢轉給創始人用于實繳出資,并簽協議約定清楚不是借款,不用歸還。
2.采用不等比例出資方式,創始人平價入股,投資人溢價入股,超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如果創始人不出錢,就需要有人幫他出錢實繳,而且不能變成借款。
很多老板都因為不懂操作而踩坑了,更詳細內容在《股權進階》書里有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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