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早關注我的網友可能知道我在大學里學的是法律,雖然工作與專業無關,但還有點基本功。恰好該案二審宣判的當天網絡新聞都是這個內容,就和老婆聊了聊,然后在知乎上簡短的回答一個提問,看到許多評論,就從純法理的角度再詳細的說下我的看法和根據。
大同訂婚強奸案這個事件,我老婆就說一看這倆就不是自由戀愛的。
如果是自由戀愛過來的,但凡有點感情基礎就不會有這種矛盾,感情到了自然會情不自禁。
先從民法的角度講下彩禮算什么 。
從中國古代傳統上講,彩禮的實質是男方對女方父母的養老的補充。特別是沒有兒子的父母,把女兒嫁出去后,為了晚年生活能有金錢方面的保障。
解放后為什么城市里不再有彩禮呢?因為那時是城鄉隔離的,城市里的工人有退休工資不再需要賣女兒養老。改革開放后在一線大城市里如果雙方都是本城市出生的孩子,也不會強調彩禮,因為都是獨生子女,兩家有的沒的都是孩子的,要來干嘛?即使有時搞個儀式要來,也會通過其它方式再還回去。例如說我和我老婆當年結婚就沒有彩禮。
目前在二三線城市特別強調彩禮,其實是很多地方男多女少導致當地男性競爭,很多父母索要天價嫁女兒的彩禮是為反手給兒子去當彩禮。雖然彩禮屬于陋習,但在一個地區如果已經形成社會共識,也只能按約定俗成的辦。但同時在民間也形成共識,就是收了彩禮訂了婚就是同意結婚。同意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可以同居。所以雖然民法典第 1042 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為了適應民意基礎,最高法也不得不在2024年1月17日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以說從法律上認同了彩禮的存在。
大同這個案子里,許多人特別是男性的意難平就在于如果把結婚看作一場交易,雙方都存在現實利益需求的話,那彩禮相當于男方對女方性資源買斷的定金,交了定金就要開始履行合同了。
而訂親失敗變強奸,更像是一種交易失敗。相當于交易雙方由于缺乏互信,在合同執行流程中出現瑕疵后導致的談判破裂,最終釀成悲劇。
所以我認為如果不涉及彩禮結婚,那夫妻雙方是平等的,雙方的結合只存在感情因素,如果涉及到高額的彩禮,特別是如大同這個案子男女雙方明確規定了多少錢,支付時間和條件,以及房產的交割,明顯就是一場交易。
說完民事再談刑事。
按照法律,只有領證才代表婚姻成立,訂婚和彩禮不代表婚姻法定成立,所以在結婚前雙方發生違反女性意愿的性行為,法院在證據確鑿下判強奸案沒有毛病,從法院法官在二審判罰后的解釋來看確實是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但現在法律界爭論的焦點是證據鏈有瑕疵,缺乏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例如兇殺案嫌疑人殺人用的一把刀,刀上只有嫌疑人的指紋和被害人的血跡,有單據或錄像證明該刀是嫌疑人在案發前購買并帶到案發現場,嫌疑人也承認用該刀殺人,被害人的死亡是這把刀造成的,那這把刀就屬于案發的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上述兇殺案中,現場發現的嫌疑人腳印,僅能表明嫌疑人曾到過現場,該腳印不能直接證明其實施了殺人行為,需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所以腳印屬于間接證據。
在這個案子里法官提到幾個關鍵證據從法理上看都是間接證據。
1)女生手上和身上有傷,但根據案情描述,因性行為發生后雙方因為燒窗簾產生沖突和在電梯間發生拉扯,都可能產生傷痕,無法證明是在強行發生性行為時產生。
2)女生焚燒窗簾,這個已經確認是在性行為后產生,不能算是男性強迫性行為的直接證據,最多只能證明其違反的女生的意志。
3)男性親口承認,只是一段行車記錄儀中的錄音,連口供都算不上。就是口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輕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作為認定依據。
4)至于床單上的男性精斑和女性DNA,只能證明雙方在床上可能有過性接觸,不能作為強行性行為的依據。
而這個案子有兩處對被害人不利的地方:
一是處女膜完好,雖然法院說是否完好不做為發生性行為的依據,但同理也不能保證發生過性行為。因為中國刑法中對于強奸案有明確認定,只有對14歲以下女生才認定只要有性器官接觸就算強奸,否則只有發生正式性行為(法律上叫插入說)才可認定強奸;否則是強奸未遂或猥褻。
二是女方內衣上未發現撕扯和男性DNA,要知道男性如果要強行發生性關系而女生反抗的話,男性必須要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才能成功。除非是迷奸。
所以法律界許多人對此的異議在于三點:
一是此判決只確認了強奸罪的核心要件之一的“違背婦女意志”,而不是實質的性行為和暴力或脅迫這另外兩個要件,那以后判罰還怎么區分強奸罪、強奸未遂罪、強奸中止罪和猥褻罪?
二是此案屬于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案件,按強奸罪實刑判決,量刑稍重。
三是該案按強奸罪報案,當地警察竟然進行調解,要知道強奸屬于公訴的重案類型,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行調解的只能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當然這個案件無論如何屬于違反女方意志,所以很難按無罪辯護。更應該是以強奸中止或未遂進行辯護。而且嫌疑人家屬也有個大問題,就是在二審還沒宣判前就聲稱要控訴一審的法院和警察,這是把二審法院架在火上烤呀!而且男方已經關了兩年了,要是判無罪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但無論如何這個案件都是影響深遠,從對中國傳統婚姻市場的影響來看可以算成歷史性案件了。
最后說下有人提到的婚內強奸,目前在國內的司法實踐中,只認可雙方已經要求離婚,但在離婚手續還沒辦完的情況下發生的男方強行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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