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有的房屋處于征地紅線的邊緣,施工會影響到房屋的整體結構,進而影響住房的安全,甚至有的征收從一個比較大面積的建筑物中間折斷(比如蔬菜大棚等),這樣子明顯的妨礙整體的使用,政府會以不在征地紅線內拒絕安置,或者以只使用部分,另外一部分不使用、不進行征收為由,從而不愿意賠償等。我們該如何應對呢?
案涉房屋如果連體房屋,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會損害房屋結構的,導致居住不安全的,我們可以要求“一并征收”。
援引案例1:涉案房屋不在征收紅線范圍內,但與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連體結構是否應當一并征收補償?
根據最高法案例(案號:(2024)最高法行申1253號)裁判要旨:“當事人的房屋不在征地紅線范圍內但該房屋與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房屋為連體結構。在此情況下,當事人申請征收機關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征收機關應對兩家房屋是否系不可分割的整體、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是否對當事人房屋產生不可補救的功能性損害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處理,故法院判決責令征收機關對當事人的補償安置申請作出處理,并無不當。”
援引案例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的裁判觀點:“政府出于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將未納入規劃的部分一并征收,體現了征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以人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順利推進,人民法院對該征收決定的合法性予以認可。”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雖然征收楊瑞芬整棟房屋超出了神龍大道的專項規劃,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農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規劃紅線范圍內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規劃紅線范圍外的部分房屋將人為變成危房,失去了房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整體征收楊瑞芬的房屋,并給予合理補償符合實際情況,也是人民政府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擔當責任的表現。”
以上內容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開十大案例》載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總第64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頁。
在“一并征收”的情況,往往涉及最多是公路等基礎設施的的建設。如果處于高速公路運營區域內的,即使不在征地規劃紅線內,也應當遵循一并征收的原則,進行征收安置補償。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涉案房屋部分位于征地紅線范圍內,整體房屋均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且已因高速公路建設施工及通車等因素出現明顯的裂縫損傷,對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等產生不利影響。政府雖辯稱涉案房屋大部分不在征地紅線范圍內,也不應當獲得支持。
一般來說,這種涉案房屋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就已經合法修建存在,長期歷史的原因形成的建筑結構,不會對公路的運行安全造成影響。政府作為涉案公路建設用地審查及征地組織實施單位,對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就負有征收補償職責,對位于征地紅線范圍外的部分房屋亦負有消除涉案公路建設及通行對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所造成不利影響的義務。上述《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十分明確。
綜上,因為征收施工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涉案房屋出現了涉案房屋的損傷,對被征收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等產生不利影響。我方主張“一并安置補償”的訴訟請求,應該獲得支持。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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