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是刻在石板上的冰冷條文,還是懸掛在殿堂之上的抽象理念?不,法律應當是那永不傾斜的天平,是那普照大地的陽光,不分性別、不論強弱,給予每個人同等的保護與約束。當有人提出"法律不能縱容女性"這樣的命題時,我們首先需要澄清一個根本性的迷思——真正的法治精神從來不是關于縱容或壓制某個性別,而是關于建立一種超越性別、階級、種族等一切區隔的普遍公正。
歷史長河中,女性確實曾長期處于法律的陰影之下。從拿破侖法典明確規定"妻子應服從丈夫",到近代以前女性被剝奪財產權、選舉權甚至人格權,法律體系中的性別歧視曾是不爭的事實。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在18世紀仍宣稱"丈夫與妻子在法律上是同一個人,即丈夫",這種將女性"法律死亡"的傳統持續了數百年。在這樣的背景下,近現代女性主義法學運動爭取的不是特權,而是最基本的平等人格。當今天我們討論法律與女性的關系時,不能忘記這段歷史語境,否則就如同在討論陽光普照時忘記了漫長的黑夜。
當代社會中,確實存在一些將女性置于道德或法律特殊地位的傾向。某些國家在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判決中形成對女性的系統性偏袒;一些輿論場合中,女性違法行為有時會獲得更多的"情有可原"式寬容;而在職場性騷擾等案件中,舉證責任的不合理分配也可能導致另一種不公。法國思想家西蒙娜·德·波伏娃曾警示:"將女性神化與將女性奴役同樣容易。"法律上的過度保護,本質上是對女性自主性和責任能力的隱性否定,這與赤裸裸的歧視同樣有害于性別平等的真正實現。
法律公正性的核心在于"同等情形同等對待"這一基本原則。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法律箴言"——"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至今仍是法治精神的精髓。當一位女性觸犯法律時,她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性別群體的一員。中國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言:"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種法不阿貴的精神,正是對法律普遍性的最佳詮釋。2016年某知名女性企業家因經濟犯罪獲刑,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展現了法律超越性別標簽的勇氣,這樣的案例應當成為常態而非例外。
構建無性別偏見的法律體系需要多維度努力。立法層面應當定期審查現有法律中可能隱含的性別假設;司法過程中需要加強法官對隱性偏見的認知培訓;執法環節則要確保執行標準的統一性。挪威在性別平等立法方面的經驗表明,真正的平等不是通過賦予某一性別特權實現的,而是通過建立性別中立的權利義務體系達成的。瑞典法學家艾娃·布魯爾指出:"當法律特別標明'婦女權利'時,恰恰證明平等尚未實現。"我們追求的理想狀態是:法律文本和實踐中不再需要特別強調性別,因為公正本身已經內化了性別平等的維度。
回望歷史,法律從承認奴隸制到廢除種族隔離,從否認女性人格到確立性別平等,其進步總是體現在不斷擴大的普遍性之中。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曾說:"法律是為斗爭而存在的,所有重要的法律都是通過破除既得利益而獲得的。"今天,我們需要的不是對某一性別的特別寬容或嚴厲,而是回歸法律的本源——那不分男女、不論強弱的人間共同尺度。當法律能夠真正用同一雙眼睛看待所有人時,我們才可以說:這不僅是對女性的公正,更是對法律本身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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