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26日是第25個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知識產權相關知識,我們準備了系列經典案例一起參考學習。
某眼鏡公司訴新興縣某公司
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眼鏡公司為涉案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實施人,對涉案商標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其主張新興縣某公司在其經營的眼鏡店門頭、店內裝潢、產品包裝袋及眼鏡布上使用被訴“廣州寶島眼鏡”標識,以及其微信收款賬戶使用“廣州寶島眼鏡”名稱,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新興縣某公司辯稱其眼鏡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裁判結果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新興縣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遂判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萬元。新興縣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新興縣某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系新興縣某公司在其經營的眼鏡店門頭、店內裝潢、產品包裝袋及眼鏡布上使用被訴“廣州寶島眼鏡”標識,以及其微信收款賬戶使用“廣州寶島眼鏡”名稱。涉案眼鏡產品是否已具有合法來源與其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無關。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合法來源抗辯針對銷售侵害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因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僅系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未涉及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不符合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相關規定,新興縣某公司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缺乏法律依據,遂裁定駁回新興縣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法官提示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合法來源抗辯針對的是銷售侵害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對于未涉及銷售行為的被訴侵權行為,不適用合法來源抗辯。
- END -
來源|民二庭
編輯|龔澤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