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通過短視頻平臺以“低價”“特殊渠道”為誘餌,對未成年人李某實施詐騙。案發后,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與長寧區司法局運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妥善化解該起涉未成年人網絡購物詐騙案件,為輕微刑事案件的多元治理與構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提供了創新范本。
案情回溯:未成年人遭遇“低價陷阱”
2024年11月,15歲學生李某在瀏覽短視頻平臺時,被王某(21歲,無業)發布的“特殊渠道購買低價手機”廣告吸引。王某通過虛構手機商家身份,誘導李某通過微信支付3099元。在收款后,王某不僅拒絕發貨退款,還對李某實施網絡暴力并拉黑聯系方式。李某監護人在發現異常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報案。經偵查,王某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涉案金額超過3000元刑事立案標準。
檢調對接:構建矛盾化解“雙軌制”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承辦檢察官認為王某認罪認罰且犯罪情節輕微,但其提出的賠償方案與被害人訴求存在明顯差距,未充分考慮《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1條確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此,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啟動“檢調對接”機制,將案件委派長寧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推動糾紛實質性解決。
長寧聯調委組建調解團隊,實施“三步調解法”:首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解析賠償標準及法律程序,引導建立合理預期;其次對王某進行法治教育,使其認清網絡詐騙的法律后果;最終提出“總額讓步+分期履行”方案,既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又考量王某履行能力。經過十余日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書面道歉并賠償5000元(含精神損害補償),首期支付3000元,余款分期履行。調解協議作為司法裁量重要依據,由長寧聯調委負責監督執行。
聽證程序:公開透明彰顯司法公信力
2025年3月20日,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就王某詐騙案召開不起訴聽證會。聽證會由承辦檢察官主持,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人民調解員、公安民警及特邀聽證員共同參與。聽證會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舉行,首先承辦檢察官通報了案件基本事實及調解情況,隨后調解員現場出示調解協議書、賠償支付憑證等關鍵證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諒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深刻反省自身行為。聽證員圍繞賠償履行情況、悔罪表現等核心問題進行了針對性質詢。經聽證員獨立評議,一致認為本案調解成效顯著,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誠懇。檢察院綜合全案情況,當場作出不起訴決定,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本案是檢察機關與人民調解組織協同化解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意義:一是通過“檢調對接”機制,檢察機關在初次調解未果后,及時將案件移送專業調解組織,通過司法與調解的優勢互補,最終促成實質性和解。二是體現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法治精神,既確保受害人獲得實際賠償,又通過履行過程對違法者進行持續性的法治教育。三是檢察機關后續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最終移送公安給予行政處罰,形成“調解-司法-行政”的全鏈條處置閉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 源|促進法治科
編 輯|王 冠
校 核|沈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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