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既往癥拒賠重疾險,君審重慶法院成功獲賠4萬余元
一、案件背景
君審當事人于2024年向PA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2025年初,君審當事人被確診為肺癌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肺癌屬于投保前既往癥"為由拒賠。當事人遂委托君審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支持當事人訴求。保險公司上訴后,經成渝金融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二、爭議焦點
既往癥的認定標準
保險公司主張肺癌屬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但未能提供充分醫學證據證明確診時間早于投保日。
保險人的舉證責任
保險公司是否完成對"投保前已患病"這一免責事由的舉證義務?
調解方案的合理性
41150元的調解金額(約為原保額的60%)是否平衡雙方利益?
三、調解結果及法律意義
1. 調解核心內容
保險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41150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分別承擔;
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2. 法律意義
(1)舉證責任的司法態度:調解結果隱含對保險公司舉證不足的認定,延續一審裁判傾向;
(2)比例賠付的示范價值:60%的賠付比例體現對醫學事實不確定性的折中處理;
(3)訴訟經濟的最大化:通過調解避免二審改判風險,減少當事人訴累。
四、案例啟示
既往癥爭議的預防機制
保險公司應完善投保前的健康篩查流程,明確疾病認定的客觀標準。
調解程序的靈活運用
對于存在醫學復雜性的案件,調解可有效規避專業鑒定的高成本。
投保人的證據意識
消費者應保存完整的就診記錄,以便爭議時證明疾病發生時間。
五、結語
本案通過調解程序在醫學事實難以完全還原的情況下實現相對公平,既維護了保險合同的嚴肅性,又保障了重大疾病患者的生存權益。建議保險行業建立更科學的既往癥認定標準,消費者投保時則應重點關注健康告知條款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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