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向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規范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出積極作用;2024年,在支持科技創新和制造業發展的主要政策上全年減稅降費及退稅超2.5萬億元。同時,全國各級稅務機關針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加大了合規檢查的力度,特別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合規檢查是重中之重,這也給企業研發優惠合規管理工作帶來挑戰,實務中不容忽視的研發加計扣除誤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個方面:
這是您在祥順企服閱讀的第 21,142篇
誤區1
所有行業的企業均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解析】根據財稅〔2015〕119號《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為準,并隨之更新,上述行業為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誤區2
所有非負面清單行業企業均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解析】根據財稅〔2015〕119號《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僅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要求:上述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誤區3
所有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企業,研發活動都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解析】只有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根據財稅〔2015〕119號《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可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同時,財稅〔2015〕119號《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條(二)明確,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誤區4
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不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解析】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理由有兩點: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積累經驗,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
另外,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時,企業要留存備查圍繞預期技術指標開展相關試驗測試的記錄、失敗原因分析等相關材料。
誤區5
只有本企業研究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誤區6
研發產品過程中對外銷售的試制品可以全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的規定,構成產品、副產品等有形資產的成本,從研發費用科目中轉出,不應理解為沖減會計期間研發費用投入,即不減少高企認定時的研發費用。
誤區7
虧損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解析】 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即虧損企業當年不需繳稅,享受的加計扣除政策將進一步加大虧損額,可在以后年度結轉彌補。也就是說,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加計扣除100%(或120%),這個政策導向與企業的盈虧狀態并無直接關聯。
財稅〔2018〕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因此,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在稅法上可以結轉以后年度進行抵扣,企業預估未來有利潤可以補虧的,也應當據此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遞延所得稅費用。
誤區8
企業只有匯算清繳時才可以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規定, 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來源:祥順企服特聘專家原創內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