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家居制造公司套用他人報關信息騙稅獲刑
審理法院: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廖某某經營管理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系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廖某某利用A公司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套用他人36條報關單信息假報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經稅務部門核算,某某公司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337495.56元。
2023年7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對A公司的上述行為作出追繳增值稅退稅款1337495.56元的處理決定和處予罰款1337495.5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A公司在案發后予以全額繳納清楚上述增值稅退稅款和罰款共計2674991.12元。
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套用他人報關單信息,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假報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稅款數額巨大,被告單位的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告人廖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對被告單位上述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故其亦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依法懲處。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單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單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案發后全額退贓且已繳清全部罰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公訴機關調整后所提“判處被告單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罰金1500000元;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0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單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罰金1500000元。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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