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亡故后
才獲得的土地補償款
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離世村民的兄長和遺孀
都來爭這筆錢,該怎么分?
01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與玉某甲于2021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22年11月,玉某甲因病不幸離世。被告玉某乙系玉某甲胞兄,玉某乙在玉某甲生前幾個月,承擔起主要照顧責任,并料理后事。
2019年,玉某甲所在村的某村民小組因集體土地被征用獲土地補償款。2020年11月,某村民小組進行首次分配,將玉某甲與玉某乙戶列為同一組發放對象。玉某甲去世后,2023年8月,某村民小組就剩余補償款進行二次分配,明確按首次方案進行公示和發放,還將死亡人員也納入分配范圍。最終,玉某甲的補償款7萬元及玉某乙一家應得款項全部匯入玉某乙賬戶。
梁某知曉后提出異議,認為其作為玉某甲的遺孀,應由她領取分給玉某甲的補償款,玉某乙卻覺得,案涉土地征收款分配時玉某甲已去世,這筆錢不屬于玉某甲的遺產,即使是遺產,梁某因未對玉某甲盡到扶養義務,不應分得,雙方為此爭執不下而產生本案糾紛。
02
法院審理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村民小組第二次對集體土地補償款進行分配時,已明確將玉某甲列為享受對象,則集體分給玉某甲的7萬元理應屬于玉某甲的遺產??紤]到玉某乙對玉某甲生前照料最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钡囊幎ǎ枚ㄓ衲骋曳值眠z產1萬元,并扣除其為玉某甲支出的護理費、醫藥費、生活費及殯葬服務費等3萬余元后,判決剩余征地補償款由玉某乙返還梁某。
03
法官說法
本案關鍵在于土地征收補償款在村民死亡后的性質認定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適用。
首先,村民小組在分配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款時,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明確將已去世村民列為補償款分配對象,實際上是對該村民生前可得權益進行正式確認,相應補償款則由集體權益轉變為個人財產,視為已死亡村民生前財產性權利的延續,自然可納入遺產的范圍。其次,關于遺產分配,法律既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兼顧公平,并弘揚公正、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案中,玉某乙作為玉某甲的兄長,雖不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但他對玉某甲的扶養較多,依法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同時法院先行扣除其為玉某甲支出的必要喪葬及醫療費用。而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的扶養義務,在遺產分配時可能會面臨少分的情況,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喪失繼承權。
這起案例提醒廣大群眾,遺產分配要遵循法律規定,也要兼顧情理。遇到糾紛,應先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共同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扶綏法院 作者:農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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