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麗江市永勝縣羊坪彝族鄉人民政府依法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當地村民李某軍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處以7381元罰款。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永〔羊〕罰定字〔2025〕3號)顯示,李某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于2025年3月在羊坪彝族鄉分水嶺村委會老板箐村擅自建設住房,建筑面積為73.81平方米。該行為涉嫌違反《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屬于典型的“未批先建、違法占地”行為。
2025年4月11日,羊坪鄉綜合行政執法隊聯合鄉自然資源所對國土巡查員反饋的違法建房問題展開核查。經實地勘驗及調查詢問,確認李某軍無法出具任何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相關證據材料包括《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對于鄉村違法建筑,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停止建設,并對已形成建筑面積的違法行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進行處罰。結合李某軍違法建設的面積,羊坪彝族鄉政府決定對其處以每平方米100元、共計7381元的罰款。
處罰決定書還特別提醒李某軍,如果對處罰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進行申辯或申請復議,相關程序有明確的法律保障。行政機關需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決定書也指出,如李某軍不服該處罰,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勝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永勝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土地資源珍貴,耕地保護更是關乎國家糧食安全的大事。此次處罰再次敲響了耕地保護的警鐘,也提醒廣大市民在進行農村建房時必須依法依規,嚴禁擅自占用耕地、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此類違法建房行為不僅破壞了地方土地管理秩序,更可能對地方的糧食安全造成潛在威脅,反映出耕地保護的迫切性。耕地資源的保護關乎國家糧食安全,也關系到每個市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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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違法占地?
違法占地是土地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1.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準文件或未辦理用地批準手續而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如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直接在耕地、林地上建房、建廠、修路等以及臨時用地(如施工便道、工棚)到期后未恢復原狀并繼續占用。2.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文件占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占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準手續,但批準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也屬于違法占地。3.少批多占(超批準面積用地),主要是指超過批準的用地面積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屬于違法占地。4.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工業用地違規改建商品房出售以及農業設施用地(如大棚)違規改造成餐飲、民宿。5.以租代征(變相違法占地)。如村委會私自出租集體土地給企業建廠以及開發商租用農民耕地建“大棚房”實則經營商業項目。
違法占地可能會面臨的法律后果
行政處罰:發現違法占地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于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數量多占的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超過規定標準多占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對于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拒不歸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追究行政責任:違法占地的行為人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國有企業、社會團體,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明確: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具體處分應當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該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追究刑事責任:違法占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違法占地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定罪處罰:①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②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④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⑤非法占用草原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
法律規定違法占地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土地類)第五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占用建設用地或者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編寫/曹玉庚,綜合自永勝縣人民政府、“彌勒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微信公眾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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