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清遠法院以案釋法,以法育人,營造全社會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為創新驅動發展筑牢堅實的法治根基。
案例一:“維權”變“侵權”?公開指責他人抄襲為何反成被告?
基本案情
某服裝工作室注冊成立于2022年5月27日,業務范圍涵蓋服裝服飾零售、鞋帽零售、珠寶首飾零售以及互聯網零售領域,通過某線上平臺發布筆記并銷售捷克珠耳飾。陳某某也是在某線上平臺發布筆記并銷售捷克珠耳飾。2023年11月,陳某某在其線上平臺賬號發布筆記,指控某服裝工作室抄襲其耳飾設計,并詳細列出雙方產品發布時間、款式名稱、定價等對比圖,同時附文要求原告“停止抄襲、下架商品、公開道歉”。原告某服裝工作室認為被告陳某某的指控不實,損害其商業信譽,遂將被告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清遠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的耳飾設計均采用捷克珠與銀環的排列組合,此類設計因元素簡單、組合方式有限,難以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無法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被告在線上平臺發布的筆記,指責原告“抄襲”缺乏事實依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被告發布筆記系因法律認知偏差,主觀惡意較低,原告也未舉證實際經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在其線上平臺賬號發布經法院審核的道歉聲明并置頂三十日。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本案中,被告雖稱原告“抄襲”,但涉案耳飾的設計元素為常見的、通用的設計,體現不出作者的獨創性,難以獲得法律保護。同時,被告在無法律權利基礎和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公開指責“抄襲”,誤導消費者并損害原告商業信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網絡時代維權需謹慎,指控他人侵權前,應先確認自身是否享有法定權利,并確保指控有事實依據。即使出于“維權目的”,若發布不實信息造成損害,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二:卡拉是否“OK”?你唱的歌可能侵權了!
基本案情
某峰公司是涉案視聽作品的著作權利人,經《公證書》《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顯示,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某峰公司取證人員分別去到涉案KTV經營場所,以普通消費者身份點播了涉案視聽作品。涉案“MY”(代稱)系統為某網公司開發的具有卡拉OK服務功能的軟件,涉案“KM”(代稱)軟件為某米公司開發的具有卡拉OK點播功能的軟件。某峰公司的公證視頻顯示,上述點歌設備可以搜索并播放某峰公司主張的歌曲《倒頭求》等部分少量歌曲。經比對,取證視頻所載涉案視聽作品的詞曲、演唱者、演唱畫面均與某峰公司主張權利的同名視聽作品一致。
裁判結果
清遠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峰公司經公證的取證視頻中,顯示通過點歌設備自帶系統“MY”可以點播被訴侵權作品。某網公司系涉案VOD設備的提供者,負責提供曲庫并對VOD系統進行管理,某網公司未提供自帶曲庫歌曲清單,證明其未將被訴侵權作品存儲于其設備之中,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曲目為他人添加,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可認定某網公司提供了被訴侵權作品,侵犯了某峰公司的復制權。同時,某峰公司經公證的取證視頻中,顯示需要通過掃描屏幕二維碼登錄“KM”APP后才能點播被訴侵權歌曲,可證明某網公司、某米公司共同運營“KM”點歌程序,向進入涉案KTV經營場所的消費者提供被訴侵權歌曲,侵犯了某峰公司的復制權,二者構成共同侵權。最終判決某網公司、某米公司向某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KTV經營場所點播的視聽作品屬于類電作品,適用上述規定。某網公司開發“MY”系統、生產自帶卡拉OK曲目的VOD設備供KTV消費者點播,植入該部分曲目是沒有經過權利人的許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未經許可”和“復制電視”,故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某米公司開發“KM”軟件并在某網公司生產的VOD設備中顯示二維碼,供KTV消費者掃碼登錄“KM”APP點播歌曲,某米公司和某網公司屬于共同運營并且該行為沒有經過權利人許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電視”,應共同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案例三:“翻新機”當新機賣,“刑不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彭某某在未取得“HONOR”“HUAWEI”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購買的屏幕、手機外殼等零配件對回收的舊手機進行翻新,翻新后通過淘寶網店以華為“官方正品”、榮耀“原裝正品”假冒“HONOR”“HUAWEI”注冊商標手機進行銷售。經查證,被告人彭某某通過其淘寶網店銷售假冒“HONOR”“HUAWEI”注冊商標手機600余臺,銷售金額達70余萬元。經鑒定,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翻新手機、后蓋、包裝盒等均屬假冒“HONOR”“HUAWEI”注冊商標的商品。
裁判結果
清遠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主動預繳部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依法沒收作案工具。
法官說法
“榮耀”“華為”手機作為我國知名品牌,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廣受消費者喜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高額非法利益,制假售假,既極大損害了知名品牌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又損害了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手機等電子產品時,一定要到正規的商場或者經授權的專營店、網店等渠道購買,同時索要發票或者收據,切不可貪圖小便宜購買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同類產品。
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彰顯了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和決心,為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發展、維護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
來源:環資庭 清城法院
編輯:羅雯婕
校對:趙彩紅
審核:肖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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