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賣身上市公司就可以成功上岸了,沒想到創始人卻要傾家蕩產!
把公司賣給上市公司,不僅不賺一分錢,還要倒賠30多億元,而且涉及刑事。
乙公司是一家生產玻璃陶瓷材料的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8月,創始人把乙公司51%股權賣給上市公司。
1.股權轉讓+增資
交易方案是,創始人等向上市公司轉讓31%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3.9億元。同時,上市公司對乙公司增資3億元,獲得20%股權。
上市公司一共投資6.9億元獲得51%的股權。但只有3.9億元是給到創始人的;另外3億元投入乙公司,并不會到創始人手里。
現在雙方鬧翻打官司,上市公司一共付了6.3億元,另有6100萬元至今未支付,其中創始人拿到3.3億元。
2. 控制權架構
成交之后,上市公司成為乙公司持股51%的大股東。
董事會5人,上市公司占3/5的董事會席位,并派出一位副總和一位財務副總監。
所以,乙公司董事會由上市公司控制。
3.業績承諾
創始人夫妻對乙公司未來五年的業績做出承諾,2018 至 2022 年各年度的凈利潤應分別不低于0.6億元、1.2億元、2.5億元、3.2億元、3.5億元,五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11億元。
如果利潤不達標,需要按照差額乘以持股比例進行現金補償。
五年后的結果是,2018年盈利6000萬元,剩下四年共虧損9.2億元。
時間一到,上市公司就在2023年6月申請仲裁,要求創始人支付10億元業績補償款(11億-6000萬+9.2億)*51%=10億元。
扣除還沒支付的6100萬元股權轉讓款后,需要支付9.4億元。
也就是說,創始人五年前賣股權收到3.3億元,現在要三倍退還9.4億元,而且后面還有其他巨款要賠償。
我是股權律師盧慶華,關于業績對賭問題提醒如下:
被上市公司收購,很多都可能要簽業績對賭,但業績對賭條款不同結果也有天壤之別。
(1)利潤對賭金額
2018年上市公司按照投前估值10.5億元投資, 2018年利潤承諾是6000萬元,也就是市盈率17.5倍,僅按2018年計算估值是比較合理的。
但要求2019年利潤翻倍,2020年利潤再翻一倍多…如此高的增速能做到嗎?上科創板或創業板都只是要求增速20%-30%。
四年多利潤總額11億元,平均到一年利潤2.5億,按照10.5億元的估值計算,市盈率只有4.2億元。
如此低的估值,意味著利潤對賭金額太高了。
建議創始人謹慎判斷自己的能力,承諾的增速不要高于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要求20%-30%的增速。
如果利潤增速為20%,則利潤總額不是11億而是3.5億。
(2)建議約定業績補償的上限
比如承諾五年總利潤為11億元,則補償金額上限為11億*51%=5.6億元。
則業績補償款為(11億-6000萬)*51%=5.3億元,而不是現在的10億元。
如果利潤增速為20%,業績補償款(3.5億-6000萬)*51%=1.5億元,比現在的10億少了8.5億元。
(3)建議把業績對賭與控制權掛鉤
創始人表示,管理團隊被上市公司“換血”,管理失控,因此無法完成業績承諾。
建議約定利潤對賭的前提是創始人能掌管公司,否則利潤對賭終止。
4.估值調整問題
上市公司表示,創始人還應向上市公司支付估值調整金額12.3億元。
提醒創始人注意:
(1)業績補償條款與估值調整條款不要同時存在
業績補償的意思是,因預判的利潤過高而給出了高估值,后來利潤達不到預期給投資人補錢。
估值調整條款的意思是,因投資時預判過高而給的估值過高,后來達不到預期給投資人補錢。
業績補償或估值調整的本質,都是因為估值過高而給投資人補償。
從合理的角度,不應就同一個問題用兩種方式給投資人雙份補償。
但從合法的角度,如果你的合同這么簽了,就可能要承擔責任。
(2)千萬不要約定按利潤比例調整估值
如果這么約定,比如公司虧損,估值就變成0或者負數。
意思是你把股權送給投資人,還要把投資款退給投資人+再給投資人賠償。
5.回購股權問題
就算創始人補償10億元后,51%的股權還是上市公司的。
上市公司表示,創始人還需要支付11.1億元回購股權。
提醒創始人注意:利潤對賭與回購條款不要同時存在。
因為如果創始人向投資人支付10億業績補償款,就是不管乙公司如何虧損,投資人都能拿到巨額利潤,就應視為創始人已經完成承諾。
從合理性角度,創始人不應該再承擔回購責任。
但從合法的角度,如果合同簽了業績補償+股權回購,就可能要承擔責任。
你自己簽了踩坑的合同,只能自認倒霉哦。
6. 刑事問題
上市公司在2023年審計中發現,創始人等人在2015年至2019年期間,利用擔任乙公司高管的職務便利,在設備采購等環節,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合計侵占公司資產超2億元,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賣給上市公司之前,乙公司就是創始人自己家公司,隨便把公司財產拿回自己家可能習以為常。但上市公司入股后,居然翻出8年前的事想把創始人送進監獄。
提醒創始人注意:如果你未來打算把公司賣掉或者引入其他股東,請注意合法合規操作,否則有一天可能被送進監獄。
7. 特別提醒
創始人賣股權拿到3.3億元,但五年后要支付業績補償款+估值調整+回購股權共33.4億元。
創始人賣股權不僅不賺一分錢,還要倒賠30多億元,這是多大的坑呀。
與上市公司合作,上市公司有專業律師參與處理合同,但是你有嗎?
如此巨額項目,建議還是請足夠專業的律師參與吧。
如果按照上述建議,有業績補償就沒有估值調整或股權回購,則創始人可以少賠20億元;再加上業績補償上限,可以少賠5億元;如果再降低利潤增速,還能再少賠3億元。
創始人的賠款將從33億減少到2億至5億元。
如此大的差額,支付200萬元律師費也是值得的吧?
可是到打官司再請律師,就算花千萬上億請再高水平的律師,他也改不了以前簽過的合同了。
這么高額的官司,只是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都可能讓創始人傾家蕩產了。
我在《股權進階》書里還介紹了另一個法院判決的案例,也是賣身給上市公司,最后創始人一分錢沒拿到,還把公司搞死了,自己欠一身債。
本文作者股權律師盧慶華,出版兩本書《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曾幫百億營收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他們找了清華、北大、人大、政法等專家+紅圈所律師,打多場官司沒解決后找我的;我不是靠打官司,而是重新出一份文件讓對方打官司也贏不了。
股權律師+高管人力資源管理師,管理思維+法律手段,結合上市規則做股權設計,主要為科技企業提供股權設計服務,以及幫助企業解決控制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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