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
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征求《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
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和《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具體如下
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
征求《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
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和《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玉林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根據《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全國試點實施方案》、自治區及我市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擴大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群體,我管理中心草擬了《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5年5月9日18:00前以紙質或電子版方式反饋我管理中心,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聯系人:陳雪,聯系電話:0775-2296735,傳真:0775-2822379,電子郵箱:ylgjj2006@163.com)。
附件:
1.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3.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4.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
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范圍,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同意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的函》、《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全國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靈活就業人員在玉林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等業務的辦理和管理、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符合上述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在玉林市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簡稱“靈活繳存人”)。
第四條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相關政策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監督。市公積金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與運作。
第五條鼓勵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積極參與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市公積金中心對積極參與的業務受托銀行給予大額資金存儲、差異化手續費支付標準等獎勵。
第六條市公積金中心自主辦理或委托業務受托銀行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全國試點工作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指導,以及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玉林市分行等部門監督。
第二章 繳存管理
第八條繳存對象。已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且不滿法定退休年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和自由職業者(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均可自主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簡稱“靈活繳存人”)。重點推動玉林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包括新型工業化產業體系、新型服務業產業體系、現代特色農業體系、文旅康養“全生活鏈”產業體系、新型數字產業體系、交通物流產業體系、鄉村振興產業體系、新型城鎮化建設體系等八大體系)的新就業形態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九條自主繳存。靈活就業人員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靈活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繳存人本人承擔,本金、利息和繳存補貼歸繳存人個人所有。
(一)靈活繳存人在簽訂《協議》時可自主選擇以下方案之一,兩個方案之間可隨時變更。
方案一:等額繳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額繳存。靈活繳存人可在本市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額,首次繳存開戶日確定為對應的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繳存日,采取銀行托收方式進行繳存。
方案二:靈活繳存。靈活繳存人不受繳存頻率和繳存次數限制,單筆繳存金額不低于月繳存額下限,可通過市公積金中心提供的線上渠道自主靈活繳存。
申請貸款時須將繳存方案統一調整為按月等額繳存,如其賬戶余額未達到貸款額度測算所需余額的可靈活補足。
(二)首次繳存開戶。靈活繳存人確定繳存方案后可通過線上、線下辦理首次繳存開戶。首次繳存成功時間即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設立時間。
第十條身份轉換銜接。靈活繳存人與單位繳存職工之間身份發生變化的,實行個人賬戶靈活轉換、互認互通:繳存時間連續計算、繳存余額參與貸款額度計算、個人賬戶結息時以結息時的身份進行確認與計息。本地和異地靈活繳存人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異地轉移接續。
第十一條賬戶計息。靈活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賬戶起,每年6月3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稅收政策。落實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政策。靈活繳存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依法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或營業所得申報時減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第十三條繳存補貼。推行“鬱見安居”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存貸優惠政策,實行繳存補貼:
(一)開戶補貼。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在首次繳存開戶時即可獲得一次性開戶繳存補貼,補貼標準為200元/人。開戶補貼只能用于在玉林的住房消費支出(包括購建房、租房、償還住房貸款)。開戶補貼實施時間從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利息補貼。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繳存人,可享受利息補貼。補貼方式為:其個人賬戶余額按國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個百分點,具體結息時間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在年度結息或發生銷戶提取、異地轉移時計入個人賬戶。
(三)長時間未使用補貼。本市的靈活繳存人超過三年(含)以上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在其個人賬戶余額結息時的利息額按國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上浮10%,具體結息時間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提取管理
(一)租購房提取。靈活繳存人未購房時,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房租;靈活繳存人購房時,可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靈活繳存人租房提取和購房首付款提取金額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二)還貸提取。靈活繳存人申請貸款時,可辦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直對沖”業務。
(三)靈活提取。靈活性提取。靈活繳存人無貸款時,可自由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靈活繳存人辦理非銷戶提取的,個人賬戶余額保留不少于100元。
(四)銷戶提取。靈活繳存人無貸款或貸款結清的,可申請銷戶提取。在本次試點實施時間內獲得開戶補貼的靈活繳存人不得銷戶提取。
第十五條貸款管理
(一)貸款條件。靈活繳存人自主繳存滿6個月后,且符合玉林市貸款相關要求,可申請貸款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每個家庭在全國范圍內最多只能有一筆未結清的貸款。貸款額度不能滿足貸款需求時,可同時申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二)貸款額度。
1.靈活繳存人貸款最高額度、年限、利率、首付款比例、貸款額度計算公式與單位繳存職工一致。
2.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補貼。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和各類人才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各類人才來玉留玉,就業創業。靈活繳存的高校畢業生只要畢業后5年內,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補貼實施時間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的。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可以增加最高40萬元的貸款額度支持,不受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3.優先支持退役軍人政策。開通退役軍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轉移、繳存和使用的綠色通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協作,在住房公積金開戶、轉移、繳存、提取、貸款、還貸方面優先向靈活就業的退役軍人提供優質服務。參加靈活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退役軍人,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補貼實施時間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的。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可以增加最高40萬元的住房貸款額度支持,不受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4.玉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按我市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不受試點實施時間限制。
5.多子女(3個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按我市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不受試點實施時間限制。
6.同時符合以上優惠政策的靈活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可疊加計算。
7.同時符合高校畢業生及退役軍人的靈活繳存人,安居補貼可疊加計算。
(三)存貸掛鉤。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與繳存余額、繳存時間掛鉤,按照“長繳多貸、多繳多貸”原則,市公積金中心制定符合靈活就業人員特點且風險可控的貸款政策,結合本地房價水平、資金使用情況等適時調整。
(四)推行“存貸一站式服務”新模式。針對未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在選購自住住房時,可根據自身實際需求申請開設個人賬戶并繳存住房公積金即可申請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可幫助其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靈活繳存人購房給予相關優惠,并同步為其辦理貸款預審業務,在確保其自選房源不變的情況下,待其個人賬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后即可放款。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資金統籌管理,分類核算。靈活繳存人與單位繳存職工共用資金池,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建立靈活就業人員賬戶明細賬,記載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情況。
第十七條靈活繳存人繳存補貼、安居補貼等各類補貼資金和流動性管理成本納入住房公積金當年業務支出范疇。增值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算管理。
第十八條健全風險防控機制。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臺,對靈活繳存人賬戶設立、貸款等情況進行核查,防止“一人多繳、一人多貸”的現象。建立健全試點工作風險動態監測機制,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征信、第三方信用數據等進行風險預警;完善“政銀企”風險聯防機制,受委托銀行、擔保機構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化解靈活就業人員貸款風險。按照“一城一策”要求,根據繳存人數增長、貸款利率變化,實時調整響應政策。
第五章 協同機制
第十九條推行金融信用激勵政策。受委托銀行將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針對長期穩定繳存的靈活繳存人,在金融服務方面給予支持。依托住房公積金業務委托和延伸服務優勢,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創新推廣“園區貸”“玉林芳香貸”“玉商貸”等信貸產品,提供業務辦理綠色通道、信貸額度翻倍傾斜和金融增值服務(具體以各家商業銀行推出的住房公積金信貸金融產品為準)。
第二十條推行房租優惠政策。靈活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租房價格可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享受一定程度的折扣優惠,提供免租房押金優惠,可委托市公積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賃機構劃轉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二十一條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在智慧“小金人”服務體系中拓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服務功能,擴大服務面。推進通過與人社、醫保、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系統對接,實現“五險一金”信息和個體工商戶開戶信息中的靈活就業人員數據共享,簡化業務辦理環節,實現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不見面”審批。
第二十二條促進跨區域同城化管理。通過打造國內國際雙循環市場經營便利地、粵港澳大灣區重要戰略腹地,用好玉商牌、海洋牌、區域牌、玉僑牌、會展牌、改革牌“六張牌”,構建立體高效住房公積金聯通網絡,深化與粵港澳大灣區、北部灣經濟區、平陸運河經濟帶等城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跨區域同城化管理機制,特別是落實湛江市、茂名市、玉林市三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玉湛茂區域經濟協同發展合作框架協議》,推行“玉湛茂”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跨區域同城化管理實施辦法》的住房公積金互聯互通,構建住房公積金跨區域同城化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互認互通,推行靈活繳存人異地貸款業務,實現住房公積金業務極速、極簡、極便的“全域通辦”,以住房公積金服務同城化、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為目標,大力推動“不見面審批”服務新模式,進一步促進“玉商玉工回歸”。
第二十三條組織保障。認真執行《試點方案》中組織保障的措施,極力推進試點工作,讓靈活就業人員群體真正享受政策紅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其他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試點工作為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原《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玉市金管委〔2020〕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及玉林市相關政策規定的調整而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2
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
制度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方便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規范具體業務辦理,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全國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靈活就業人員在玉林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等業務的辦理和管理、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符合上述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在玉林市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簡稱“靈活繳存人”)。重點推動玉林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包括新型工業化產業體系、新型服務業產業體系、現代特色農業體系、文旅康養“全生活鏈”產業體系、新型數字產業體系、交通物流產業體系、鄉村振興產業體系、新型城鎮化建設體系等八大體系)的新就業形態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通過市公積金中心線上、線下服務渠道辦理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并按規定如實申報相關信息。
第二章 繳存
第五條身份驗證。靈活繳存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人為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退役軍人、勞模、玉林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等群體以靈活就業身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通過預約方式申請個人賬戶設立綠色通道服務。
第六條簽訂協議。靈活繳存人繳存開戶時需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銀行卡綁定。
(一)靈活繳存人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時,應先綁定本人名下I類銀行借記卡。
(二)靈活繳存人的個人信息或綁定的銀行卡信息、繳存方式等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其中繳存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辦理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
第八條繳存開戶。
(一)選擇繳存方案。靈活繳存人在簽訂《協議》時可自主選擇以下方案之一,兩個方案之間可隨時變更。
方案一:等額繳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額繳存。靈活繳存人可在本市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額,首次繳存開戶日確定為對應的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繳存日,采取銀行托收方式進行繳存。
方案二:靈活繳存。靈活繳存人不受繳存頻率和繳存次數限制,單筆繳存金額不低于月繳存額下限,可通過市公積金中心提供的線上渠道自主靈活繳存。
申請貸款時須將繳存方案統一調整為按月等額繳存,如其個人賬戶余額未達到貸款額度測算所需余額的可靈活繳存補足。
(二)首次繳存開戶。靈活繳存人確定繳存方案后可通過線上、線下辦理首次繳存開戶。首次繳存成功時間即為個人賬戶設立時間。
(三)靈活繳存人每人只能設立一個個人賬戶,靈活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繳存人本人承擔,本金、利息和繳存補貼歸繳存人個人所有。
(四)身份轉換銜接。靈活繳存人與單位繳存職工之間身份發生變化的,實行個人賬戶靈活轉換、互認互通:
1.繳存時間連續計算、繳存余額參與貸款額度計算、個人賬戶結息時以結息時的身份進行確認與計息。
2.靈活繳存人轉換成單位職工時,靈活繳存變更為按月繳存,靈活繳存金額自動計入其個人賬戶余額中,按玉林市現行單位職工管理,執行相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政策。
3.單位職工轉換成靈活繳存人時,按現行《管理辦法》管理。如有未結清的貸款,從單位停止繳存月份起未再進入單位就業的,按照靈活繳存人管理。
第九條賬戶管理。選擇方案一的靈活繳存人按《協議》約定,應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如:超過繳存周期三個月未繳存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主動封存其個人賬戶;靈活繳存人自主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主動辦理個人賬戶封存。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辦理個人賬戶啟封,將個人賬戶由封存狀態轉為正常繳存狀態。靈活繳存人的個人賬戶封存、轉移、啟封、信息變更、注銷等業務,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賬戶計息。靈活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賬戶起,每年6月3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稅收政策。落實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政策。靈活繳存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依法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或營業所得申報時減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第十二條繳存補貼。推行“鬱見安居”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實行繳存補貼:
(一)開戶補貼。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在首次繳存開戶時即可獲得一次性開戶繳存補貼,補貼標準為200元/人。開戶補貼只能用于在玉林的住房消費支出(包括購建房、租房、償還住房貸款)。開戶補貼實施時間從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利息補貼。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繳存人,可享受利息補貼。補貼方式為:其個人賬戶余額按國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個百分點,具體結息時間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在年度結息或發生銷戶提取、異地轉移時計入個人賬戶。
(三)長時間未使用補貼。本市的靈活繳存人超過三年(含)以上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在其個人賬戶余額結息時的利息額按國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上浮10%,具體結息時間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三條政策性提取。靈活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我市提取政策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建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且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
(六)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七)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國家、自治區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特別是租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
1.租房提取:靈活繳存人未購房時,連續足額繳存滿3個月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房租。
2.購房提取:靈活繳存人購房時,可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3.還貸提取:靈活繳存人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辦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直對沖”業務,也可按年提取償還貸款本息。
4.租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的額度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提取。靈活繳存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憑相關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可免租房押金,可委托市公積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賃機構劃轉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十五條靈活性提取。靈活繳存人無貸款時,可自由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保留不少于100元。靈活繳存人申請貸款時,靈活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累計額度不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第十六條銷戶提取。靈活繳存人無貸款或貸款結清的,可申請銷戶提取。在本次試點實施時間內獲得開戶補貼的靈活繳存人不得銷戶提取。
第十七條靈活繳存人個人賬戶余額中以靈活就業身份繳存的金額和以單位職工身份繳存的金額分別適用不同的提取政策。可用于提取的繳存余額,不包含司法部門查封等原因凍結在個人賬戶中的金額。
第四章 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繳存人(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最高額度、征信審核、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方式、辦理流程等與在職職工一致。
第十九條靈活繳存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貸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且未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每個家庭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三)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于6個月:
1.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額繳存的個人賬戶應按時足額正常繳存6個月;
2.靈活繳存的個人賬戶開戶繳存時間滿6個月。
(四)申請貸款時須按月等額繳存,月繳存金額不得低于月還貸金額,夫妻雙方及共同借款人正常繳存的,月繳存額可合并計算。
(五)貸款未結清或貼息貸款未結清情況下,靈活繳存人不得辦理個人賬戶銷戶手續。
(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時,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首付款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已支付不低于房屋價款或評估現值規定比例首付款的。
(七)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應在取得登記備案證明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貸款申請;購買二手住房的,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貸款申請;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貸款申請;大修自住住房的,應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八)所購住房符合本市不動產管理部門抵押登記辦理要求的。
(九)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按照“多繳多貸、長繳多貸”原則,靈活繳存人貸款額度具體計算公式為:
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比例倍數×風險防控系數。
兩個及兩個以上繳存人在上述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分別獨立計算其額度后再合并加總。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是指繳存人在申請住房貸款時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同時繳存人在申請住房貸款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1.以租房已提取的金額;
2.以該套住房首付款已提取的金額或以該套住房償還貸款所提取的金額。
(二)繳存比例倍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掛鉤,靈活繳存人繳存比例倍數統一為24倍。
(三)風險防控系數根據申請貸款時我市公積金中心的個貸率(指住房貸款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確定:
1.個貸率<85%,風險防控系數為1;
2.85%≤個貸率<90%,風險防控系數為0.9;
3.90%≤個貸率<95%,風險防控系數為0.8;
4.個貸率≥95%,風險防控系數為0.7。
個貸率以我市市公積金中心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年度報告確定。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的異地靈活繳存人可在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異地貸款,不受戶籍地、工作地限制。
第二十二條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補貼。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和各類人才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各類人才來玉留玉,就業創業。靈活繳存的高校畢業生只要畢業后5年內,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補貼實施時間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的。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可以增加最高40萬元的貸款額度支持,不受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第二十三條優先支持退役軍人政策。開通退役軍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轉移、繳存和使用的綠色通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協作,在住房公積金開戶、轉移、繳存、提取、貸款、還貸方面優先向靈活就業的退役軍人提供優質服務。參加靈活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退役軍人,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補貼實施時間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的。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可以增加最高40萬元的住房貸款額度支持,不受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第二十四條玉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按我市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不受試點實施時間限制。
第二十五條多子女(3個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按我市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不受試點實施時間限制。
第二十六條同時符合以上優惠政策的靈活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可疊加計算。
第二十七條同時符合高校畢業生及退役軍人的靈活繳存人,安居補貼可疊加計算。
第二十八條推行“存貸一站式服務”新模式。針對未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在選購自住住房時,可根據自身實際需求申請開設個人賬戶并繳存住房公積金即可申請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可幫助其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靈活繳存人購房給予相關優惠,并同步為其辦理貸款預審業務,在確保其自選房源不變的情況下,待其個人賬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后即可放款。
第二十九條貸款未結清前,靈活繳存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檔次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貸款利息:
(一)靈活繳存人欠繳公積金未按時足額繳存滿6個月的。
(二)貸款期限內累計逾期六期(含)以上的。
(三)靈活繳存人虛假轉成單位繳存的。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
第三十條貸款未結清前,靈活繳存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貸款:
(一)靈活繳存人欠繳公積金未按時足額繳存滿6個月且貸款出現逾期的。
(二)貸款期限內連續逾期三期(含)以上的。
(三)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住房貸款的。
(四)借款人未經市公積金中心同意,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市公積金中心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的。
(七)受委托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及貸款償還情況,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信息平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未涉及的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管理、繳存、提取和貸款等其他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試點工作為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將根據國家及玉林市相關政策規定的調整而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3
《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
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擴大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群體,2024年11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我市為全國第三批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城市。2024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了《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玉政發〔2024〕1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細化明確試點實施方案,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草擬了《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文件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于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號);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同意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的函》(建金函〔2024〕106號);
(四)《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桂建標準科技〔2024〕1號);
(五)《實施方案》。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從總則、繳存管理、使用管理、資金管理、協同機制及附則等方面做出規定說明。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靈活就業人員適用范圍、受托銀行激勵政策以及業務方式渠道。
(二)第二章“繳存管理”明確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對象、自住繳存方案、靈活繳存人身份身份轉換銜接、個人賬戶計息、稅收政策和繳存補貼等內容。
(三)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確了靈活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政策性提取、靈活提取、銷戶提取以及貸款管理的貸款條件、貸款額度、安居補貼、以及“存貸一站式服務”新模式等內容。
(四)第四章“資金管理”明確了靈活繳存人資金的管理核算方式、風險防控機制等內容。
(五)第五章“協調機制”明確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推行金融信用激勵政策、推行房租優惠政策、搭建信息共享平臺、促進跨區域同城化管理及組織保障等相關配套措施。
(六)第六章“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試點實施時間,原《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玉市金管委〔2020〕8號)同時廢止。
四、實施時間
試點工作為期三年,《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4
《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
制度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為做好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滿足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安居需求,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普惠共享。根據《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起草了《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制定的背景及政策依據
2024年11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我市為全國第三批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城市,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了《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玉政發〔2024〕11號)。市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桂建標準科技〔2024〕1號)、《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全國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總則章節的主要內容
1.靈活就業人員的范圍
此次試點實施細則由原“年滿18周歲”調整為“年滿16周歲”,即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包括餐館服務員、家政人員、小時工、打零工、網約車司機、網絡主播、快遞、外賣等群體,均可在玉林市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繳存章節的主要內容
1.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辦理渠道及所需材料。
通過線上微信小程序“玉林公積金”或線下渠道辦理。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本人名下I類銀行借記卡。
2.開戶成功后的扣款方式。
開戶時需綁定本人名下I類銀行借記卡(用于繳存扣款),開戶日即為繳存日,等額繳存的由銀行自動扣款。
3.繳存方案有哪些?
目前有兩種繳存方案。
方案一:等額繳存。特點: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定期繳存,自主選定繳存金額(需在玉林市公布的月繳存額上下限內,目前玉林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下限為184元,上限為5094元);按月繳的,每月均由銀行自動托收扣繳款一次,首次開戶日即繳存日;按季、半年或年繳存的,季、半年、年開戶日對應期間的日期銀行自動托收。
歸集例一:張三選擇按月繳,4月22日開戶繳存2000元,即繳存日為每月22日,每月22日銀行自動托收扣繳款2000元;李四選擇按季繳,4月22日開戶繳存5000元,則下一季度繳存日7月22日銀行自動托收扣繳款5000元。
方案二:靈活繳存。特點:靈活繳存人不受繳存頻率和繳存次數限制,無固定繳存頻率,單筆金額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可隨時通過線上渠道繳存。若繳存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貸款時需統一調整為“按月等額繳存”,若余額不足可補足。
歸集例二:張三在5月1日想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本次想繳存50000元,那么張三將50000元按照公積金中心提供的渠道將款自主繳至住房公積金中心即可,若5月2日還想繳存10000元,還可繼續繳存。
兩種繳存方案之間可隨時變更。
4.繳存補貼有哪些?如何領取?
開戶補貼:200元/人,首次開戶時一次性發放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實施時間為2024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開戶繳存的職工。
利息補貼:個人賬戶余額按國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目前上浮后為2.5%);利息發放時間為2025-2027年每年6月30日結算并發放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長期未使用補貼:本市的靈活繳存人超過三年(含)以上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結息時利率上浮10%。
5.繳存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每人只能有一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2)選擇方案一的靈活繳存人應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如:超過繳存周期三個月未繳存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主動封存其個人賬戶。
(3)靈活繳存人自主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主動辦理個人賬戶封存。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辦理個人賬戶啟封,將個人賬戶由封存狀態轉為正常繳存狀態。
(三)提取章節的主要內容
1.靈活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滿足的提取情形與單位職工一致。同時根據靈活繳存人繳存方案的靈活性,靈活繳存人可自由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1)租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的額度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①租購房提取:靈活繳存人未購房時,連續足額繳存滿3個月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房租;
②靈活繳存人購房時,可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③凡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繳存人,在貸款未結清前,辦理按月“直對沖”或其他提取業務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不需要留存近6個月的月繳存額,保留不少于100元即可。
提取例一:靈活繳存人王某在2025年1月1日簽訂《協議》并完成繳存開戶,截至2025年3月1日,張某已按協議約定連續正常足額繳存3個月(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且在此期間王某名下未登記有住宅類房產,可申請租房提取。
提取例二:靈活繳存人劉某想在玉林市購買一套住房,首付15萬元,劉某公積金賬戶余額有55300元。劉某可申請辦理購房預提首付業務將其賬戶內55200元提取轉入售房企業監管賬戶作為購買該套房產首付款,賬戶保留100元即可。
提取例三:靈活繳存人羅某于2025年3月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此之前已辦理過租房和該套房購房提取業務,羅某租購房提取的總額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提取例四:靈活繳存人馮某于2025年4月申請辦理商轉公業務,在此之前已辦理過租房和該套房購房以及還貸提取業務,那么馮某租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的總額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2)保障性住房提取:靈活繳存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憑相關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可免租房押金,可委托市公積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賃機構劃轉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提取例五:靈活繳存人周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租住保障性住房,可免租房押金,同時委托市公積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賃機構劃轉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3)靈活性提取:靈活繳存人無貸款時,可自由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例六:靈活繳存人趙某在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期間無公積金貸款,可隨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無需理由,賬戶留存不低于100元即可,且補貼金額僅用于住房消費類提取。趙某在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時,靈活提取的累計提取額度不可合并至個人賬戶余額關聯計算貸款額度。
2.銷戶提取。靈活繳存人無貸款或貸款結清的,可申請銷戶提取。在本次試點實施時間內(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獲得開戶補貼的靈活繳存人不得銷戶提取。
提取例七:靈活繳存人陸某在2025年1月1日簽訂《協議》并完成繳存開戶,享受了開戶補貼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期間可正常辦理非銷戶提取業務,不能辦理銷戶提取業務。
(四)貸款章節的主要內容
1.為充分體現住房公積金的普惠性,靈活繳存人作為主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繳存期限與單位職工一致。同時根據靈活繳存人繳存方案的靈活性,靈活繳存人申請貸款的,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于6個月:
(1)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額繳存的個人賬戶應按時足額正常繳存6個月;
(2)靈活繳存的個人賬戶開戶繳存時間滿6個月。
貸款例一(按月等額繳存):靈活繳存人張某選擇方案一按月等額繳存,每個月繳存額184元,在2025年1月1日簽訂《協議》并完成繳存開戶,截至2025年6月1日,張某已按協議約定連續正常足額繳存滿6個月(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但因其開戶時間未滿6個月,其須在2025年7月1日后可申請貸款。
貸款例二(按季等額繳存):靈活繳存人李某選擇方案一按季度等額繳存,每個季度繳存額552(184×3=552)元,在2025年2月1日簽訂《協議》并繳交第一季度繳存額552元完成繳存開戶,截至2025年8月1日,張某已按協議約定連續正常足額繳存兩個季度(6個月: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且開戶時間滿6個月,可申請貸款。
貸款例三(按半年等額繳存):靈活繳存人陳某選擇方案一按半年等額繳存,每半年繳存額1104(184×6=1104)元,在2025年2月1日簽訂《協議》并一次性繳交半年繳存額1104元完成繳存開戶,至2025年8月1日,張某已滿足連續足額繳存半年(6個月: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且開戶時間滿6個月,可申請貸款。
貸款例四(按年等額繳存):靈活繳存人劉某選擇方案一按年等額繳存,每年繳存額2208(184×12=2208)元,在2025年2月1日簽訂《協議》并一次性繳交一年繳存額2208元完成繳存開戶,至2025年8月1日,張某開戶繳存時間滿6個月,可申請貸款。
貸款例五(靈活繳存):靈活繳存人黃某選擇方案二靈活繳存,在2025年1月1日簽訂《協議》并靈活繳納184元完成繳存開戶,至2025年7月1日,黃某個人賬戶開戶繳存時間滿6個月可申請貸款。
2.按照“多繳多貸、長繳多貸”原則,靈活繳存人貸款額度計算公式與單位在職職工一致,具體為: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比例倍數×風險防控系數。兩個及兩個以上繳存人在上述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分別獨立計算其額度后再合并加總。
接上述貸款例一,靈活繳存人張某以月繳存額下限184元等額繳存6個月后,其賬戶余額為184×6=552元,按我市現行風險防控系數等貸款政策,其可貸額度為552×24×1=13248元,如張某需貸款50萬元,則可在申請貸款時一次性靈活補足所需余額20300元,此時其賬戶余額為20852元,可貸額度提升至50萬元(20852×24×1=500448元,我市單繳存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接上述貸款例五,靈活繳存人黃某選擇靈活繳存方案后,首次靈活繳存月繳存額下限184元,開戶繳存時間滿6個月后,其賬戶仍余額為184元,按我市現行風險防控系數等貸款政策,其可貸額度為184×24×1=4416元,如黃某需貸款50萬元,則可在申請貸款時一次性靈活補足所需余額20700元,此時其賬戶余額為20884元,可貸額度提升至50萬元(20884×24×1=501216元,我市單繳存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如靈活繳存人黃某已婚,且其配偶李某靈活就業,夫妻雙方共同購房擬申請貸款60萬元,黃某靈活補足所需余額后,配偶李某可按月繳存額下限184元繳存開戶并一次靈活補足4000元,補足后賬戶余額4184元。李某可貸額度為4184×24×1=100416元。此時黃某家庭可貸額度提升至60萬元(黃某可貸額度50萬元+配偶李某可貸額度10萬元=60萬元,我市雙繳存人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貸款例六:靈活繳存人許某選擇按月等額繳存,月繳存額為3500元,連續正常足額繳存六個月后其個人賬戶余額為21000元(3500×6=21000元),許某可貸額度為50萬元,(21000×24×1=504000元,我市單繳存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3.靈活繳存人申請貸款時須按月等額繳存,月繳存金額不得低于月還貸金額,夫妻雙方及共同借款人正常繳存的,月繳存額可合并計算。
接上述貸款例一,靈活繳存人張某靈活補足貸款額度測算所需余額后,可貸額度提升至50萬元。按照“申請貸款時須將繳存方案統一調整為按月等額繳存,月繳存金額不得低于月還貸金額”的要求,如張某購買首套住房申請貸款50萬元,30年,采取等額本息方式,月還款額約2068元。張某應在申請貸款時調整為每月月繳存額2068元的標準,按月等額繳存,且該筆貸款未結清前張某應繼續履行繳存義務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可辦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直對沖”業務,采用個人賬戶可用余額直接對沖還貸。
接上述貸款例五,靈活繳存人黃某、李某夫婦開戶繳存且靈活補足貸款額度測算所需余額后,可貸額度提升至60萬元。按照“申請貸款時須將繳存方案統一調整為按月等額繳存,月繳存金額不得低于月還貸金額”的要求,如黃某夫婦購買首套住房申請貸款60萬元,30年,采取等額本息方式,月還款額約2482元。黃某夫婦應在申請貸款時調整繳存方案為按月等額繳存,黃某每月月繳存額2298元,配偶每月月繳存額184元,夫妻雙方月繳存額合計2482元。該筆貸款未結清前黃某、李某夫婦均應繼續履行貸款義務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夫妻雙方可辦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直對沖”業務,采用個人賬戶可用余額直接對沖還貸。
接上述貸款例六,靈活繳存人許某選擇按月等額繳存,月繳存額為3500元,連續正常足額繳存六個月,可貸額度達到50萬元后,擬申請貸款50萬元,貸款年限30年,等額本息方式,月還款額約2482元。許某申請貸款時可將月繳存額降低為2482元。同時,可辦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直對沖”業務,采用個人賬戶可用余額直接對沖還貸。
4.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的異地靈活繳存人可在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異地貸款,不受戶籍地、工作地限制。
根據《玉林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跨區域同城化管理實施辦法》的文件精神,同時為進一步落實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功能,與我市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同城化合作協議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靈活繳存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向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目前,與我市簽訂同城化管理的城市中心有廣東湛江、廣東茂名。
5.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補貼。靈活繳存的高校畢業生只要畢業后5年內,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補貼實施時間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的。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可以增加最高40萬元的貸款額度支持,不受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貸款例七:高校畢業生小李2024年畢業后參加靈活就業繳存,2025年2月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其最高貸款額度提升至90萬元(50萬+40萬元=90萬元)。同時貸款發放成功后,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
貸款例八:高校畢業生小陳2020年6月高校畢業,2025年2月參加靈活就業繳存,2025年7月購買自住住房作為主貸人申請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因不滿足“畢業后5年內”的條件無法享受安居補貼1000元。但其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仍可以享受增加最高40萬元的貸款額度支持,最高貸款額度提升至90萬元,不受安居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貸款例九:高校畢業生小劉2025年畢業后參加靈活就業繳存,2029年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截至2029年12月31日仍未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因已超出安居補貼實施時間無法享受安居補貼1000元。但其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仍可以享受增加最高40萬元的貸款額度支持,最高貸款額度提升至90萬元,不受安居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6.優先支持退役軍人政策。參加靈活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退役軍人,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補貼實施時間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的。符合貸款條件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可以增加最高40萬元的住房貸款額度支持,不受補貼實施時間限制。
申請安居補貼的靈活繳存退役軍人須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并提供退役軍人相關佐證材料,不受退役時間限制。
貸款例十:退役軍人梁某參加靈活就業繳存,2025年4月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其最高貸款額度可提升至90萬元(50萬元+40萬元=90萬元)。同時貸款發放成功后,便可在個人賬戶內獲得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1000元。
7.玉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按我市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不受試點實施時間限制。
貸款例十一:繳存人覃某為玉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其最高貸款額度可提升至60萬元(50萬元×1.2倍=60萬元);如覃某已婚且為雙繳存人家庭,符合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可提升至72萬元(60萬元×1.2倍=72萬元)。
8.多子女(3個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按我市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不受試點實施時間限制。
貸款例十二:繳存人吳某屬于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申請貸款,如吳某為單繳存人家庭符合貸款條件的,其最高貸款額度可提升至60萬元(50萬元×1.2倍=60萬元);如吳某為雙繳存人家庭,符合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可提升至72萬元(60萬元×1.2倍=72萬元)。
9.同時符合以上靈活繳存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或玉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多子女(3個子女(含)以上)家庭等優惠政策的靈活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可疊加計算。
符合上述優惠政策的,最高額度的疊加計算以家庭為單位測算。
接上述貸款例七:高校畢業生小李2024畢業后參加靈活就業繳存,2025年2月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且無購房類使用記錄的,其最高貸款額度提升至90萬元(50萬元+40萬元=90萬元)。如小李屬玉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其最高貸款額度疊加計算后可提升至100萬元(50×1.2+40=100萬元)。
接上述貸款例十:退役軍人梁某參加靈活就業繳存,2025年4月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無購房類使用記錄,且梁某符合多子女家庭優惠政策,其配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屬雙繳存人家庭。則其家庭最高最高貸款額度疊加計算后可提升至112萬元(60×1.2+40=112萬元)。
10.同時符合高校畢業生及退役軍人的靈活繳存人,安居補貼可疊加計算。
如:靈活繳存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后5年內,作為主貸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且該高校畢業生為退役軍人的,貸款發放后個人賬戶可獲得疊加住房公積金安居補貼2000元,補貼實施時間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房且申請貸款的。
11.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財政廳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號),“……對發生貸后停繳、虛假轉為單位繳存的,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廣西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落實提前回收貸款、按商貸利率計收利息等措施”。為加大對靈活繳存人貸款逾期、貸后停繳等風險的監控,保證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營安全,此次實施細則設置了市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檔次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貸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貸款的情形。
來源丨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玉林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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