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瀘州市印發了《瀘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將于今年5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相比此前的規定,新出臺的實施細則在經營區域、準入條件、設備要求、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
劃分了經營區域
將全市劃分為5大經營區域,江陽區、龍馬潭區和納溪區合為1個經營區域,統稱為中心城區(主城區);瀘縣、合江縣、敘永縣和古藺縣分別為1個經營區域。
調整了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
擬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行駛證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2.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3.鼓勵新增和更換車輛全部為新能源車,車輛標準參照當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的標準,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3年;
4. 安裝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符合性審查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設施設備,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當具有錄音、圖像和實時視頻采集等功能,應與政府部門的監管平臺實現對接,數據實時共享。其中,重點網約車(7座和日均通行高速公路運營1次以上的5座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
提出了對網約車設備、標識使用的要求
◆ 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設備/標識;
◆ 車身不得張貼廣告;
◆ 車窗透光率符合出租汽車要求;
◆ 車輛運行期間不得開啟兒童鎖;
◆ 鼓勵有條件的平臺公司在網約車顯著位置粘貼專用標志,專用標志應當由平臺公司進行規范,并提前向所在經營區域的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提出了對聚合平臺的相關要求
● 不得接入未經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 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
● 不得直接參與調度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 對聚合平臺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和車輛的吊銷、注銷許可的情形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符合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車輛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六個月未接入合規網約車平臺開展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六個月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吊銷、撤銷、注銷相關許可證件。
界定了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屬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因合乘發生的矛盾和相關責任,按合乘各方的約定解決,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擔。
不得以合乘的名義開展網約車非法經營。
來源:瀘州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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