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證行醫之殤
古承發現,國家衛健委網站3月13日消息,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0部門制定《關于加強醫療監督跨部門執法聯動工作的意見》,提出跨部門聯合監督執法合力,嚴厲打擊醫療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發布違法廣告和有害信息的行為,嚴厲打擊破壞公平就醫秩序的行為等。
關于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意見》提出: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將打擊非法行醫作為醫療監督執法的常態工作,持續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法,始終保持打擊非法行醫高壓態勢,對非法行醫“查早查小”“露頭就打”。
2
現實案件鏈接
近日,據衛生監督機構曝光,上海一行醫人謝某某無證行醫,并于醉酒狀態待診,自2023年11月起擅自在上海市松江區某街道從事內科診療活動2個多月,收取相關診療費用400元。在相關機關監督檢查下,當事人被責令立即停止醫療執業活動,并建議給予沒收藥品和醫療器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整、罰款人民幣131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個月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非法行醫類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開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藥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醫案,又有無證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死亡的宋某蘭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既有無證從事醫療美容行為致人輕度殘疾的宋某敏非法行醫案,又有非法實施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行為致人輕傷的吳某榮非法行醫案;既有長期無證從事口腔診療行為的許某越非法行醫案,又有醫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沒有行醫資質仍將醫院診室對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吳某娟非法行醫案,涉及婦產、醫療美容、輔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領域。
古承認為,非法行醫危害甚大,不得不防。其未取得合法資質,療效無法保證,一旦誤診則加重患者病情,操作不當傷害身體,藥物濫用產生耐藥。其消毒條件差易造成交叉感染,亂丟醫療廢物傳播疾病。存在使用假劣醫療器械及藥品的風險,造成傷害后難以維權,造成醫患關系緊張……
3
什么是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兩證缺一不可)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和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未按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情形)機構開展醫療活動。
古承提醒,醫療活動包括: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做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4
什么是無證行醫
古承提示,無證行醫即無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冒稱執業醫師行醫,是典型的非法行醫。主要有三種表現。一是江湖游醫,如所謂“老軍醫”等;二是黑診所,非法行醫者租某處地方作為"診所",變"游醫"為"坐醫";三是利用合法醫療場所,以"合作名義"披著合法外衣進行非法行醫。
5
常見的非法行醫行為鑒別
古承提示,第一種就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來從事醫療活動,如以養生館或疾病研究機構為幌子非法開展診療活動,或擺攤設點看病,有打針、輸液、賣藥、拔牙鑲牙等行醫行為;第二種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證書的機構“坐堂行醫”,如商家為推銷藥品,請來所謂的“神醫”“專家”義診,以“祖傳秘方”治療疑難雜癥等;第三種是醫生雖然有職業資格,但是去私人場所去設立私診,醫務人員在家中私診或者到患者家中看病等行為;最后一種常見于生活美容機構,從事醫療美容項目,超出了生活美容的范圍也屬于非法行醫。如點痣、激光脫毛、吸脂、隆鼻、割雙眼皮等醫療美容項目。
6
推拿、牽引、針灸等是否需要執業資格
古承提示,分為養生保健類和醫療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推拿,則需要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與此同時從事醫療推拿的機構,也必須擁有相應經營范圍的證書。平時在養生館中的刮痧、艾灸等,一般都是在保健范圍內。需要注意,關于針灸,我們國家規定,在非醫療機構,是禁止從事損傷性醫療項目的,如瘢痕灸、發泡灸,以及牽引、扳法,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正骨,以及中醫的微創類,中醫的灌洗腸,這種具有侵入性或者損傷性的項目,換句話說,這些項目實際上已經歸類到了醫療活動的范疇。是需要相應的醫生執業資格證的。當然,做項目的場所也需要有相應的證件。
7
醫療美容行業也需要兩證嗎
古承提示,專業機構分為生活美容類和醫療美容類。如果是生活美容類的店面的話,醫療美容需要證件。機構和人員要雙證齊全。何為醫療美容?造成創傷性、侵入性、危險性的項目都屬于醫療美容內容,如紋眉、漂唇,均通過針給皮膚造成損傷,將色素打入真皮層,都歸口于醫療美容項目。從事的人和機構必須有相應的資質。
8
求診者如何遠離非法行醫
古承建議,做到“三查”:(1)查機構醫療資質(2)查工商信息(3)查醫生信息。就診前可觀察醫療機構是否懸掛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核對機構名稱與診療地點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執業。選擇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正規醫療機構就醫。
古承提示,辨別開業時間不定、場所隱蔽的黑診所。警惕陌生人“推薦和分享”,不輕信所謂“名醫、神醫、祖傳秘方”,有疑問直接咨詢醫院醫生。杜絕僥幸心理,不輕信美容院醫美宣傳廣告,檢查病例、處方、單據的完整性,做自我健康第一責任人,遠離非法行醫!
9
從業者如何遠離非法行醫
古承提示,我國實行醫師注冊的制度,作為醫生,首先要通過國家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拿到醫師資格證書,統稱為紅本,其次需要攜帶證書到從事醫療活動的地方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醫師執業證書,這本證書會明確規定執業類別、地點、范圍等,在證書范圍之內進行執業,這本為綠本。在同時具有紅本和綠本的情況之下,才屬于合法行醫。
我們國家對于中醫類執業另有規定,非中醫專業人員可通過向老中醫拜師學習的方式,弟子跟診傳承醫術,進而一步步考取中醫類執業資格。如按照衛生部52號令或者衛健委15號令的要求,進行中醫師承公證和衛健委備案,跟師學習3年或5年后參加出師考試,再進一步考取全國統一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或省內通用的專長醫師資格證,最終拿到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發放的執業醫師資格證,來逐步獲得真正的從醫資格。
10
非法行醫與“非法行醫罪”之區別
古承提示,非法行醫是一般違法概念,衛生行政管理上的非法行醫(違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其僅具有行政違法性。
而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罪需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根據我國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四類人群是屬于我們刑法規定的未取得執業醫生資格的人:(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11
非法行醫的處罰標準
古承提示,非法行醫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比如說責令停止執業,罰款,沒收相應的藥品、器械等。這一類行政處罰,并非都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情節判定非法行醫的處罰標準,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1)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336條規定了非法行醫罪的構成及刑事責任。對于因為非法行醫行為受到損害的患者,可以在公訴機關對非法行醫人提起的刑事訴訟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非法行醫尚未構成犯罪的,受害人有損失的,可以按照我國《民法典》關于公民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非法行醫者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3)非法行醫的行政責任?!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醫學臨床教育實踐中,
暫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診療活動
(古承提示,中醫師承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可參照此條)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正規醫學專業學歷畢業生試用期間的醫療活動是否屬于非法行醫的批復(2002年5月29日衛生部)指出“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醫學院校醫學專業學歷的畢業生在醫療機構內試用,可以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經鑒定,屬于醫方原因造成的,由臨床教學基地和相關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因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承擔相應責任。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的各級各類院校的醫學生和《執業醫師法》規定的試用期醫學畢業生(以下簡稱試用期醫學畢業生)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活動。
《衛生部關于醫學生畢業后暫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診療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衛政法發〔2005〕357號)規定,醫學專業畢業生在畢業第一年后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醫學證明文件和醫學文書。
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8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違反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39條(現行《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的規定處理。
13
“治不好也不賴你”可以脫罪嗎
古承認為,當事人承諾無法作為非法行醫罪的違法阻卻事由,非法行醫罪是在刑法中關于危害公共安全衛生犯罪的這一類犯罪當中。也就是說,它侵害的是公共的社會的法益,而我們個人是無法對此做出承諾的。另外,行為人在承諾的當下,只對醫療行為本身,承諾前提未必真正了解到非法行醫者背后的真實意思,有可能被虛假表象蒙騙,錯誤承諾是無效的。
14
非法行醫者被逮捕前的法律意見
古承建議,(一)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二)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三)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四)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5
非法行醫入罪的具體判罰規定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6
法條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所未經備案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七條中對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行為作出立案追訴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