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定罪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具體而言,“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如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量刑標準第一個量刑幅度量刑起點:依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例如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兩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等。第二個量刑幅度量刑起點:犯強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如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等。從重處罰情形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強奸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等。需注意,以上量刑標準是通常情況下的參考,具體案件的量刑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定罪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具體而言,“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如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量刑標準
第一個量刑幅度
量刑起點:依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例如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兩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等。
第二個量刑幅度
量刑起點:犯強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如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等。
從重處罰情形
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強奸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等。
需注意,以上量刑標準是通常情況下的參考,具體案件的量刑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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