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 人民法院是否應解除對執行標的查封、扣押、凍結?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民事執行程序中的一項特殊救濟制度,旨在為案外人提供對抗不當執行的實體權利主張途徑。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當執行標的涉及案外人實體權益時,案外人需先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若對法院駁回異議的裁定不服且該爭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可在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司法實踐中,當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是否應當解除對執行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
案情簡介
一、山東高院在執行山東某某公司與廣州某某公司、廣東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一案過程中,擬處置廣東某公司名下房屋,案外人黃某某以其系案涉房屋的承租人為由,主張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向山東高院提出執行異議,繼而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在執行異議之訴二審駁回黃某某訴訟請求的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山東高院委托某評估公司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評估。廣東某公司對此提起執行異議,認為黃某某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尚在二審審理期間,不得對案涉房屋進行處分。
二、山東高院認為,某評估公司評估案涉房屋發生在二審判決之后,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已經滅失,評估的時間點符合法律規定。
三、山東高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魯執異16號執行裁定,駁回廣東某公司的異議請求。
四、廣東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行為。
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復34號執行裁定,駁回廣東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執異16號異議裁定。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是否應解除對執行標的查封、扣押、凍結?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313條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2. 該規定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進行處分行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
3. 本案中,山東高院委托某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僅是確定擬處置財產的參考價,評估行為未改變案涉房屋的權屬關系及實際狀態,不屬于執行處分行為,廣東某公司亦認可評估不是處分行為。廣東某公司關于山東高院應暫停案涉房屋執行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該規定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進行處分行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委托評估,未改變案涉房屋的權屬關系及實際狀態,不屬于執行處分行為。當事人以執行標的物正處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為由,主張不得對執行標的物進行評估或者評估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訂)
第二百三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就黃某某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上訴請求,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終913號民事判決,山東某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簽收后持該判決向山東高院申請恢復評估程序。山東高院據此重新啟動評估程序,并無不當。雖然(2021)魯執異16號執行裁定認定(2020)最高法民終913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在表述上欠妥,但對判決結果的描述正確,判決結果對評估結論不構成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313條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該規定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進行處分行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非處分性執行措施。本案中,山東高院委托某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僅是確定擬處置財產的參考價,評估行為未改變案涉房屋的權屬關系及實際狀態,不屬于執行處分行為,廣東某公司亦認可評估不是處分行為。廣東某公司關于山東高院應暫停案涉房屋執行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04
山東某某公司與廣東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34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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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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