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問題解答》,針對涉企行政檢查的定義、主體資格、事項清理、檢查方式等25個實操問題作出詳細規定,進一步細化政策執行標準,推動嚴格規范涉企執法,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解答》首次清晰劃分行政檢查類型,將其分為日常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檢查,并特別指出,行政機關對所屬企業的內部督促檢查或國資監管檢查不屬于行政檢查范疇,避免監管越界。在“涉企”定義上,明確企業包括有限公司、獨資企業等市場主體,同時將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納入參照規范范圍,擴大政策保護覆蓋面。
針對行政檢查主體資格,《解答》強調“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包含行政檢查主體資格”,受委托組織不得單獨實施檢查,須以委托主體名義開展工作并公示委托書。在事項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及國務院部門需依法公布行政檢查清單,法律僅作原則性規定的“監督檢查”可在現有執法清單備注說明,避免重復公布;近五年未實施或“空轉”的檢查事項,將按程序清理取消。
為破解“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問題,《解答》提出“綜合查一次”“一表通查”等機制,要求跨部門聯合檢查合并事項、精簡人員,同一主體內部檢查能合并則合并。2025年6月底前,各主管部門須公布年度檢查頻次上限,涵蓋日常、個案、專項檢查(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除外),并將頻次數據納入行政執法統計年報,接受社會監督。
在檢查程序上,《解答》要求所有行政檢查須提前報主體負責人批準,緊急情況需事后補辦手續;國務院部門須推行“掃碼入企”,通過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實現檢查行為賦碼監管,連觀摩、督導等活動也需記錄在案,防止以服務名義行檢查之實。專項檢查則需嚴格審批備案,國務院部門部署的專項計劃須報國務院批準、司法部備案,嚴禁拆分、多頭開展。
《解答》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為行政執法監督主體,要求2025年6月底前公布行政檢查標準,解決“標準過高”“不一致”等問題。司法部將依托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公示專欄,實現檢查事項、頻次、標準“一網可查”,推動執法信息透明化,從制度層面遏制“亂檢查”,為企業減負松綁。
此次《解答》的發布,是落實黨中央“規范涉企執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通過細化規則、明確流程、強化監督,為基層執法提供操作指南,助力構建“有力度、有溫度”的監管環境,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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