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人權概論》
高一飛|著
本書系統闡釋了“數字人權”的概念證成、價值機理、規范構造和保障方法,詳盡解析了“數字人權”這一具有原創性的學理概念,展現了當代中國人權理論的豐富內涵。
高一飛,河南新鄉人,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浙江工商大學特聘研究員,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西湖學者拔尖人才,浙江省“之江社科青年學者”。近五年來,主持多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國家級、省部級項目,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現代法學》《法律科學》《行政法學研究》等期刊發表論文近二十篇,其中多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人大復印報刊資料》等全文轉載。
專家推薦
付子堂教授(西南政法大學)
無論對于“數字人權”存有多少理論爭議,數字時代的人權問題都不容忽視。高一飛撰寫的這部著作,是國內少有的將“數字人權”作為研究主題的重要學術著作,緊扣“中國問題”,直面數字技術應用所帶來的人權挑戰,系統闡釋了“數字人權”的概念證成、價值機理、規范構造、保障方法等問題,詳盡地解析了“數字人權”這一原創性學理概念,展現了當代中國人權理論的豐富內涵,立意深遠、視野廣闊。該書強調將“數字人權”作為理念共識,延展至數字治理的各個領域,對于建立“數字人權”理論架構、推進數字法學體系性研究多有裨益。不難發現,作者的理論旨趣遠不止于探索“數字人權”基本原理,還嘗試以“數字人權”為切口,澄清人權價值誤解、深化人權理論研究,從而增強人權學理論與法學經典的緊密關聯度,有助于中國自主的人權知識體系的建立、發展和完善,使我們對于“數字人權”的理論認知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孫笑俠教授(浙江大學)
在各類數字技術全面嵌入社會、深度改變社會的時代背景下,數字人權成為當代中國法學理論研究中的熱門話題,該書是國內第一部直接將“數字人權”作為研究主題的學術著作,雖以“概論”命名,卻不乏理論深度。作者以人權的價值屬性為基礎,立足于經典法學理論和基本人權原理,展現出對“數字化生存”之個體的權利關切。不僅全面分析了數字人權的生成背景和發展脈絡,還細致探討了數字人權的多重保護機制,并將數字人權原理拓展應用于平臺監管、網絡安全、數據治理等領域,為數字人權研究作出了重要貢獻,體現了作者建構中國自主數字法學知識體系的努力與誠意。
馬長山教授(華東政法大學)
信息革命賦予了每個人以“生物”和“數字”的雙重屬性,人類也由此邁進了數字化生存狀態,聯合國《全球數字契約》隨即誕生,保障數字人權成為迫切的時代要求,須進行學術回應和理論重建。該書就是數字人權研究的一部拓新之作,體現出青年學者的時代情懷和理論擔當:一是力倡數字人權的“規范”研究,堅持將數字領域的人權保障作為出發點與落腳點,并融貫于法學概念體系和法律制度體系之中;二是強調數字人權的“價值論”研究,強調數字人權的價值指引功能,借此構造相應的制度規范和司法保障方法;三是聚焦數字人權的“體系性”研究,既嘗試建立數字人權的基礎理論,也強調數字人權原理的制度應用。因此,該書對于倡導和保障數字人權、促進數字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新書序言(節選)
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元宇宙等數字技術的普及應用,疊加行進中的工業化和信息化進程,已然逐漸帶來一個全新的數字時代,形塑出數字化的生存樣態和發展需求,同時也指向了變遷的法律場景和迥異的人權語境,演變出繁多蕪雜的人權挑戰,以至于出現了“無數字、不人權”的趨向,推動數字人權作為學理概念鋪展開來。相應地,法律作為保障人權的堅實后盾,乃是數字人權從應然走向實然的關鍵要素,于法治維度回應數字時代的人權問題,建立同數字人權相契合的法律保障機制,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發展道路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01.走出“數字人權”的概念之爭
作為學術概念的“數字人權”在產生之初,就面臨著正當性質疑和代際爭論,這種“針鋒相對”式的研究理路具有顯著的反思性和批判性,推動數字人權迅速成為廣受關注的學術議題,避免我們不加審視地接受“無用的新概念”。然而,概念之爭并不是數字人權研究的全部內容,過多苛責“數字人權”這一概念,反而有可能忽略數字時代人權保障的新變化與新形勢。正是因此,筆者希冀有限度地承認“數字人權”,至少將之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固定稱謂,以便于將數字人權研究的重點置于如何在法律層面保障數字人權。這一處理方式的緣由指涉以下三端:
首先,某一學術概念或稱謂是否必要,沒有絕對的評判標準。一方面,數字人權這個概念恰恰折射出數字技術深嵌社會運轉所帶來的人權新挑戰,即便無法確證其必要性,也難以論斷完全謬誤,如在數字人權并無確定內涵的情境下徑直否定其本身存在的必要性,可能會陷入“為否定而否定”的窘境。另一方面,數字人權主要指涉數字技術應用過程中的人權議題,更像是一個簡化概念,用于更簡潔有力地回應數字時代的人權議題。既然“數字人權”這一稱謂已在“是否成立”的爭論過程中為學界所廣泛接受,肯認“數字人權”并繼續探討其內涵外延與保障機制,乃是最有效率的研究進路。
其次,妥當回應數字技術應用帶來的人權威脅,屬當務之急。數字技術全面介入了生活、生產,并催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對于個體權利的挑戰是全方位的。數據、算法這些不同于既往的客體,不僅沖擊了既有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體系,也展現出對個體權利保障的全新挑戰:
- 其一,數字技術應用帶來的侵害具有持續性。數字技術的重要特征在于自動化、智能化,這種自動化的數據歸集和智能化的數據運算是一種系統機制,造成權利侵害后不會自動停止,而是成為一種連續性的常規動作;
- 其二,數字技術應用帶來的侵害具有表面輕微性。我們普遍認為,數字技術應用可能導致隱私受損、信息控制、算法歧視等一系列危害,但這些侵害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往往不會給社會成員帶來即時且顯著的痛苦或不便。與之相應,消除這些侵害通常費時費力、成本高昂,人們也就傾向于有意無意地忽視數字技術應用的負面效應;
- 其三,數字技術應用帶來的侵害具有中立性表征。數字技術具有鮮明的客觀性特征,因之產生的負面侵害也被視為系統自動運行的客觀結果,這種缺乏主觀故意的“侵害”“隱藏在進步和福利的身后”,能否納入法律責任體系本身就存有爭議,更遑論刺破“客觀性面紗”。
鑒于權利/人權二者的關聯和區別,以上三重特征或許不足以直接證立“數字人權”概念,卻能夠昭示出數字時代個體權利面臨的全新挑戰。而伴隨著數字技術成為人類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些受到威脅的權利既具有基本權利的特質,也展現出縱向性特征。此時,建立契合數字時代趨向的人權理論和人權保障機制,乃是無可回避的重要議題——即便不存在數字人權這一概念,數字時代的人權保障問題也無法簡單套用既有的人權法原理予以回應。循此而論,不妨對數字人權這一概念少一些本體論上的概念“苛責”,多一些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學理“支持”,繼而將研究重點逐步轉移至制度保護的層面。
最后,“數字人權”這一概念本身不存在邏輯問題。按照慣常理解,某種類型或具體的人權或基本權利,通常以“××權”的形式出現,諸如財產權、自由權、平等權等類型,又可衍生推導出言論自由、就業平等等“二階權利”。其中,無論是抽象的財產、自由、平等,還是更具體的言論自由、就業平等,都是意欲保護的目標或客體。與之相反,“數字”與“人權”并不符合這種一般結構,“數字”反而是“人權”的威脅和抵御對象,似乎存在著邏輯上的不自洽。筆者認為,“數字人權”雖然是人權的下位概念,但這種上/下位關系并不體現為內容上的包含/被包含,“數字人權”實際屬于人權的一個特殊領域,即可以簡單地將數字人權理解為數字領域,或曰數字技術應用過程中的人權議題。
02.數字人權概念的必要性闡釋
對“數字人權”概念的反思有助于夯實相關研究的理論基礎,避免了將數字人權簡單理解為諸項數字權利的集合,數字人權的學理資源也在反思過程中被不斷挖掘。然而,如若繼續將學術焦點置于數字人權的“本體論”研究,糾結于數字人權是否成立,既有可能限縮數字人權背后的理論旨趣,也可能擱置需要迫切解決的實踐議題。本書認為,數字人權作為回應數字時代人權挑戰的新概念,其特殊性與必要性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數字人權的主要對象不同于以往。數字人權仍舊最終落腳于人權問題,只不過這些人權問題源自數字技術在社會中的廣泛應用,其間的數據、算法等要素構成了數字人權區分于一般人權形態的主要因素。
第二,數字人權所涉及的“縱向關系”更為復雜。根據人權的一般原理,人權與權利一個重要的區別在于,人權主要處理“國家/個人”的縱向關系,體現的是公民個體對于國家的請求權。而隨著大型企業、跨國公司等社會組織日漸增多,不少學者主張將“國家/個人”的縱向關系擴展理解為縱向的“權力關系”,并據此回應“社會權力”對個體權利的威脅,也因之出現了“工商業與人權”“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等理論。數字人權的特殊之處在于,基于數字設施之于社會的不可或缺性,以及數字技術的自我賦權機制,越來越多的公司企業對個體基本權利產生了類似于權力的強制性影響,這種權力又被稱為“數字權力”,可歸類為“社會私權力”。除此之外,隨著數字政府建設鋪展開來,數字技術還與傳統的國家公權力緊密結合在一起,使得數字人權的義務主體范圍不斷增大,判定標準也日趨復雜。更進一步而言,也并非所有的互聯網公司或公權力機關在任何情境下都享有數字權力,還應該結合影響力與強制程度等因素予以判斷,這些復雜性是數字技術應用的特定產物,也是數字人權理論的獨特性所在。
第三,數字人權可以指引彌補現有法律規則的空白。數字人權主要指向數字領域或數字技術應用的過程,由于數字技術仍處于高速發展期,相應的法律空白較多,已制定頒布的法律條文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此時數字人權作為一項價值指引或價值判斷標準,既能夠指導數字立法,也還可以用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和漏洞填補活動。
03.作為“時代性”概念的數字人權?
然而,上述三點理由可能面臨的詰問在于,使用“人權”而非新創制的“數字人權”,似乎同樣可以解決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由是數字人權的概念必要性何以顯現?筆者認為,相較于一般性的“人權”,數字人權的特殊性體現為三點:
- 一是特定性。即相較于寬泛的“人權”,數字人權的針對性更強,領域指向更為明顯,與數字時代的權利保障需求更加契合,也因之細化、發展、創新了某些人權基本原理。
- 二是技術性。人權具有歷史性、文化性、政治性、(法律)規范性等多重面向,隨著人類社會進入所謂“權利的時代”,“人權泛化”“虛偽的人權”等批評聲不絕于耳。數字人權則隱含了“去政治化”的趨向,希冀就數字技術應用中的法律議題來談人權,可以成為一個更法治化而非政治化的概念,消除某些對于人權理論的誤解。
- 三是時代性。數字人權關注的是與數字技術應用相關的人權議題,或許是一個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正是因為人類社會面臨著翻天覆地的數字變革,相關的價值共識遠未形成,相應的法律規范尚不完整,才更需要專門強調數字人權。在此意義上,“數字人權”是比“人權”更有理論吸引力和時代號召力的概念,更容易引發人們對于數字領域人權問題的關注,也更便于為數字治理提供人權理論的支撐。
著眼于未來,或許數字人權會是一個終將“消亡”的概念——要么因為人權基本原理已貫穿數字技術應用的全過程,無須特意強調“數字人權”;要么因為隨著數字技術繼續介入人類社會,諸種具體人權都呈現出數字化形態,所有的人權都已是“數字人權”。未來無法預測,現實必須面對。無論如何,至少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有必要單獨強調數字領域的人權議題。
編輯:秦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