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而是可能觸犯刑法的危險行為。本案用沉重的代價警示我們:法律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以案釋法501,21樓拋物致人重傷案
高空拋物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而是可能觸犯刑法的危險行為。本案用沉重的代價警示我們:法律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一、案子簡介
李某在某小區21樓朋友家中飲酒,該朋友家陽臺正對某小學操場。飲酒聊天聊到不開心的事情,李某就先后將一個空啤酒瓶和一個帶手柄玻璃杯從陽臺拋向操場。拋擲的啤酒瓶碎片濺傷一名學生,拋擲的玻璃杯直接擊中學生葉某頭部,造成重傷二級的嚴重后果。
法庭審理認為:李某明知樓下系小學操場、仍從高層建筑向公共場所拋擲硬物致人重傷,其行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其行為危險性與放火、B炸等行為相當,已實際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徒刑十年。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高空拋物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而是可能觸犯刑法的危險行為。本案用沉重的代價警示我們:法律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每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也許有人認為,沒人看見或者"沒砸到人就沒事",這是嚴重認知誤區。從高層建筑向人員密集場所拋擲硬物,其危險性相當于刑法規定的放火、B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即使未造成實際傷害,高空拋物也可能面臨治安處罰;若物品具有危險性或拋擲場所人員密集,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三、相關法律規定
1.對于一般高空拋物行為,若未造成嚴重后果,可適用《刑法》第291條之二的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若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2.但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如拋擲重物、利器)且針對公共場所時,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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