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8日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2024)寧0202刑初253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寧夏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原行長王紅彥(曾用名王紅艷)因犯受賄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已繳納);受賄犯罪所得513.2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述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紅彥利用擔任寧夏某某銀行某某支行副行長、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寧夏某某科技公司、寧夏某某擔保公司等五家公司在貸前調查、貸款審批、貸款轉化、貸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五次收受兩家公司所送現金15萬元,八次以貸為名索要四家公司“利息”498.28萬元,共計513.28萬元。
據悉,王紅彥系寧夏銀行麗景支行原行長。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1月6日發布文章《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王紅彥受賄案》顯示,12月12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銀行麗景支行行長王紅彥受賄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紅彥利用擔任寧夏銀行麗景支行副行長、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5家公司在貸前調查、貸款審批、貸款轉化、貸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2家公司現金15萬元,以借貸為名索要4家公司“利息”498.28萬元,共計513.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王紅彥的刑事責任。庭審中,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王紅彥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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