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林業局2025年4月21日行政處罰案件公示
四林罰決字 ﹝2025﹞第02號
張*飛 非法狩獵
經依法查明,你在禁獵期、禁獵區,于2025年1月18日,擅自在石嶺鎮二龍湖大崗用彈弓非法打獵野生稚雞一只。經四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四發認字【2025】5號,野生稚雞市場價格為300元/只。上述行為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照片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照片等證據為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在自認保護地和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已構成違法。依據《吉林省林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沒有獵獲物或獵獲物不足兩千元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處獵捕野生動物2000元罰款(大寫貳仟元整)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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