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存在多個債權人如何清償?
01
多個債權人的清償順序
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享有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得到清償。
多種擔保物權并存:若存在多種擔保物權,其實現順序依次為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抵押權。
無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對于未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依據執行法院實施執行措施的時間順序進行清償。同時,基于所有權與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并且按照債權登記時間的先后,先登記者優先于后登記者。
如果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種類相同的債務,且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以下規則清償:
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
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
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
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
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02
多個債權人如何參與分配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應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除寫明被執行人未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外,還應寫明優先受償的金額、事實和理由,并提交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楊清博
審核|王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