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偷拍女生裙底的色狼,栽了:
@成都軌道公交公安 發布警情通報:近日,我局在工作中發現有網民反映“搭乘地鐵期間疑似遭遇偷拍”的情況后高度重視,迅速將違法行為人劉某(男,27歲)抓獲。經查,劉某為尋求刺激,在成都地鐵公共區域內,使用私自改裝的偷拍設備對女性乘客裙底進行偷拍供個人觀看。目前,違法行為人劉某因侵犯他人隱私,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此前,4月25日,一名成都地鐵女乘客發布視頻稱,其在乘坐2號線時疑似遭到一名陌生男乘客偷拍,男乘客鞋尖部位有疑似微型攝像頭物件,此事引發眾多網友關注。事情發酵后該女生疑似遭到網暴,有網友稱想起了此前的“成都地鐵被誣陷偷拍案”,之后該女生的社交平臺顯示相關視頻已無法查看。
現在警方的通報來了,偷拍坐實了,對該女生網暴的網民要不要在網上道個歉?我看他們很有必要向女生道歉,之前有誣陷偷拍的案例,難不成就是所有偷拍都是誣陷?為什么就不能實事求是點?
在公共場所拍攝方面,我是一直堅持公共場所無隱私的,也就是任何人都可在公共場所拍攝。也正是在公共場所拍攝的任意性,我們看到了在公共場所發生的很多現象和行為,有好的,也有壞的,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如果沒有這種隨意性拍攝,我們社會的良性監督機制其實是沒辦法運行的。
但必須注意的是公共場所的拍攝隨意性是一個通常原則,這是就整體而言的,在極少情況下,是禁止拍攝的,最典型的有兩種,一種是挑釁式拍攝,比如故意近距離對著人家臉拍攝;另一種是拍身體隱私部位,比如拍裙底。
對偷拍隱私部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p>
可見,偷拍隱私(身體部位),那是要拘留的。與之對應的是,人臉通常不屬于隱私部位,所以在公共場所拍攝到他人的臉不構成對他人隱私權侵犯,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比如最著名的成都太古里牽手門事件,拍攝到男女主角的臉了,但拍攝者不違法。
實際生活中,拍裙底的新聞是不少的,請見大屏幕:
可見,拍裙底的愛好還是有的,拍裙底的現象還是存在的。不能認為歷史上有被誣陷拍裙底的事件,就否認生活中的拍裙底違法行為,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人都有,不能有極端認識,不能有偏見的判斷。裙底風光無限,風險也無所不在。懸崖勒馬吧。
今日,該被偷拍女生轉發警方的通報留言稱:(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希望那些網暴女生的噴子們,做個人,道個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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