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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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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泰州法院在近三年審結生效的知識產權案例中擇優選取十二件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典型案例向社會專題發布,充分展現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積極作為和顯著成效。

目 錄

案例1 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與阮某某、羅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2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黃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3 上海威士文通風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與威士文江蘇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4 無錫晶美精密滑軌有限公司與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案例5 禧樂(深圳)珠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等商業詆毀糾紛案

案例6 江蘇某文化公司與江蘇某樂器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例7 江蘇某生物公司與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8 濟寧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與西藏某能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9 廣州阻擊者警用裝備有限公司與江蘇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張某珍、張某萍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10 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11 毛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例12 王某陽、高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1

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與阮某某、羅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首次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法捍衛創新成果

基本案情

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是第G579620號、G991346號“PHILIPS”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其使用類別為第9類和第11類的飛利浦PHILIPS及圖注冊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間,阮某某單獨或伙同羅某某,未經“飛利浦”商標所有權人同意,從他人處購進假冒“飛利浦”品牌剃須刀,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計人民幣87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阮某某、羅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起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定其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并判決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后飛利浦公司又以阮某某、羅某某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認為二被告惡意侵權,侵權時間長、獲利大,嚴重侵害了其馳名商標的利益,請求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院認為

法院已有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阮某某、羅某某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刑事判決的情況下,應認定阮某某、羅某某的行為侵犯了飛利浦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PHILIPS”系列商標在中國境內知名度較高,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阮某某、羅某某二人明知是假冒的“PHILIPS”剃須刀,仍共同實施銷售行為,主觀上存在侵權的故意;阮某某、羅某某以銷售假冒剃須刀為業,銷售持續時間較長,銷售地域范圍較廣,銷售金額達87萬元,侵權情節嚴重。法院對飛利浦公司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飛利浦公司商標的知名度、品牌影響力和商譽,阮某某、羅某某侵權時間、主觀故意程度等因素,確定本案適用兩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種集補償、懲罰、遏制功能于一體的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推動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本案是泰州地區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案例,阮某某、羅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法院在對其進行刑事懲處外,也在民事判決中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充分體現了泰州法院從嚴懲治惡意侵權、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賠償基數和賠償倍數的確定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難點。在確定賠償基數時,因飛利浦公司主張以其估算的產品利潤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依據不足,為了保證計算方式的合法性和裁判的統一性,法院最終以生效的在先刑事判決中確定的違法所得作為計算基數,并運用精細化裁判思維區分制假源頭和銷售的不同環節,對該批系列案件中不同環節的被告分別判處兩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真正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預防侵權、懲戒侵權的價值。

本案的裁判邏輯與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內在需求高度契合,通過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侵權成本、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向社會傳遞“創新成果不容侵犯”的明確信號,推動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社會共識,有助于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構建激勵創新的法治生態。

案例2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黃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喚醒詞權益終被喚醒,司法亮劍樹保護標桿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在筆記本電腦、可視電話等產品上的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第8911270號“”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小米品牌智能產品語音喚醒詞“小愛同學”自2017年誕生以來,被內置在多款手機數碼、生活電器產品中,已與小米公司建立穩定且對應的聯系。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多款名稱為“小米智能馬桶”的產品,該產品搭載“小愛小愛”智能語音喚醒詞。小米公司認為黃某未經許可在淘寶店鋪名稱、商品標題中使用“小米”二字,將“國貨小米”作突出宣傳,銷售含有“小米”“”標識的馬桶商品,構成商標侵權;將與小米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小愛同學”語音喚醒詞相近似的“小愛小愛”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的智能語音喚醒詞,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主張黃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小米”“”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程度。黃某在其開設的淘寶店鋪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圖片多處突出使用“小米”“國貨小米”“”標識,屬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案涉“小米”“”馳名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小米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自2017年起將“小愛同學”語音指令內置于多款智能硬件中,以實現設備的喚醒和操作。近年來,“小愛同學”活躍用戶數和喚醒次數逐年攀升,已經成為用戶在使用小米智能設備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的特定語音指令。經過多年廣泛使用和宣傳,“小愛同學”已成為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代名詞。小米公司旗下內置“小愛同學”語音指令的智能設備包括掃地機器人、空調、洗衣機等家居產品,與被訴侵權的智能馬桶產品在消費群體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黃某在商品介紹中說明案涉馬桶產品使用“小愛小愛”語音喚醒詞,與“小愛同學”語音喚醒詞構成近似,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訴侵權馬桶產品屬于小米公司旗下智能硬件設備或與小米公司存在某種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案涉商標、語音喚醒詞的知名度及案涉淘寶店鋪銷售情況,酌定黃某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江蘇省首例涉及智能語音喚醒詞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對人工智能技術背景下的法律規則適用、新興權利保護及創新生態維護具有重要示范價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基礎性法律,其保護的法益具有開放性和多樣性特征,需要在個案審理中進行分析、闡釋。本案所涉智能語音喚醒詞雖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的保護對象,但是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人機語音交互的體驗日漸普及,智能語音喚醒詞與相應的人工智能技術和產品之間已經產生穩定聯系,法院突破傳統保護框架,將具有一定影響的人機交互語音指令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保護的權益范圍之內。此舉以靈活的法律解釋填補技術迭代中的規則空白,彰顯了司法對新技術、新業態的敏銳回應和主動適應,助力構建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法律規則體系。

本案通過制裁新類型混淆行為,有效打擊市場“傍名牌”亂象,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行業公信力,傳遞出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的司法信號,引導市場主體在技術迭代中恪守誠信原則,推動以技術突破為核心的良性競爭,促進人工智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培育新質生產力、構建創新型數字經濟生態注入法治動能。

案例3

上海威士文通風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與威士文江蘇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創新手段保護創新,有效破解舉證困局

基本案情

上海威士文通風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威士文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2日,于1997年7月14日核準注冊第1054461號“”商標,其“威士文”商標和字號在通風設備行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上海威士文公司通過可信時間戳取證,認為威士文江蘇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將“威士文”作為企業字號并在商業活動中突出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威士文”突出使用在產品包裝及其他商業經營中構成商標侵權,周某某作為威士文江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構成共同侵權。同時,根據周某某及其配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大量工廠生產、發貨及產品的照片、視頻,上海威士文公司認為威士文江蘇公司生產經營規模大、批量出貨頻繁,年銷售額至少在1200萬元以上,要求威士文江蘇公司和周某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3萬元并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

威士文江蘇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非但沒有避讓上海威士文公司在先商標,反而主動變更企業名稱,將上海威士文公司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中的主要識別部分作為企業字號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進行使用,主觀上具有明顯攀附的故意,客觀上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威士文江蘇公司還將“威士文”在兼具商業經營性質的微信賬號中突出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威士文江蘇公司銷售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上海威士文公司主張按照被告微信朋友圈發布的照片、視頻估算銷售額,但威士文江蘇公司僅認可部分數額,且在法院釋明后拒不提供相關的銷售合同、發貨清單及賬簿、資料,應對其夸大宣傳的內容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最終法院推定上海威士文公司主張的威士文江蘇公司侵權情節嚴重、侵權獲利較大的事實成立,酌定賠償3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泰州法院首例適用“書證提出命令”制度進行裁判的知識產權案件,體現了司法對新質生產力保護中維權困境的精準回應。泰州法院聚焦知識產權案件“舉證難”“賠償低”等難題,在充分考慮訴訟雙方獲取相關證據難易程度的基礎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避免機械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積極探索適用“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對拒不提交關鍵證據的侵權方作出不利推定,有效破解了權利人“舉證難”困局,有效遏制惡意侵權、逃避制裁行為,強化市場對品牌價值的尊重,維護行業創新生態的公平性。

本案判決以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導向,以創新的手段保護創新,平衡權利人和侵權人的訴訟能力差異,扭轉權利人對侵權賠償損失無法提供證據的被動局面,為企業的技術研發和品牌建設營造安全環境。同時法院通過依法公正裁判,敦促本土重點產業從低端模仿向自主創新“蝶變升級”,在產業變革和科技創新中加速煥新,為助力本土優勢產業發展新質生產力和泰州經濟高質量發展夯實法治根基。

案例4

無錫晶美精密滑軌有限公司與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規制濫用專利侵權警告,明確市場競爭法律邊界

基本案情

無錫晶美精密滑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美公司)是名稱為“自鎖式滑軌”(專利號:ZL 201410032560.5)的專利權人,與松下、海爾、美的、格力、海信等國內外知名家電企業均有合作。而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經THK株式會社許可,成為該公司名為“伸縮裝置、抽屜裝置和滑門裝置(專利號:ZL200410031XXX.4,授權公告號:CN100438XXXC)”發明專利的排他許可人。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依據上述專利認為晶美公司涉嫌侵權,委托相關機構出具侵權比對分析報告,并向松下、美的、海信和海爾等企業發送內容相同的《專利侵權警示函》,要求收函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其專利權的產品,并對使用的滑軌進行侵權排查。晶美公司認為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在既無官方文件確認涉案專利侵權事實、也未書面通知晶美公司的情況下,僅憑第三方出具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專利檢索報告即向其合作商致《專利侵權警示函》,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認為

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作為晶美公司的同業經營者,其應對晶美公司的商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合理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利。本案中,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在晶美公司的涉案專利和產品尚未由有權機關認定構成侵權且未向晶美公司直接提出主張的情形下,徑行選擇向其與晶美公司的共同合作對象即海爾公司等四大冰箱廠商發送《專利侵權警示函》,明確聲稱晶美公司涉嫌專利侵權的行為,屬于在競爭市場上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目的為詆毀、貶低晶美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削弱晶美公司的市場競爭力。案外人海爾公司在收到上述《專利侵權警示函》后,隨即要求晶美公司排查風險、作出說明,并調整了晶美公司和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相關滑軌產品供貨配額比例。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發函的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晶美公司在相關市場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降低,損害了晶美公司的相關合法權益,亦損害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構成商業詆毀。最終法院判令江蘇某精密科技公司賠償20萬元,并向晶美公司的合作對象發送聲明、登報道歉以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

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需要以法治化、規范化的市場環境為根基,而本案的司法實踐正為此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案是一起向競爭對手核心客戶發送專利侵權警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專利侵權警告作為權利人自行維權的重要途徑,有利于降低維權成本、提高解紛效率,為法律所鼓勵與認可。但是,權利人發送侵權警告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能濫用侵權警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競爭環境。如果權利人為謀求市場競爭優勢,以不正當方式濫用侵權警告,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則超出權利行使的范圍,可能構成商業詆毀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的裁判通過嚴格規制濫用專利侵權警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了市場競爭的法律邊界,有效遏制惡意干擾競爭對手經營的行為,避免企業陷入低效訴訟消耗,從而將資源集中于技術研發和產業升級,保護市場主體的創新動力;同時,本案的裁判亦確立了公平透明的競爭規則,有助于構建以創新質量而非惡意詆毀為導向的市場評價體系,激勵企業通過實質性技術創新而非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

案例5

禧樂(深圳)珠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等商業詆毀糾紛案

——直播詆毀百萬主播,判賠道歉一個不少

基本案情

禧樂(深圳)珠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禧樂公司)系抖音平臺珠寶領域知名經營者,通過抖音賬號(昵稱“員格格來了”,粉絲158.9萬)在抖音平臺進行珠寶銷售。2022年5月13日起,王某通過抖音賬號“PNWHXXX”“CH1234XXX”連續發布多條抖音短視頻并通過直播以及在評論區與用戶互動等方式,宣傳其出售的商品與禧樂公司商品相同但價格卻便宜一半,禧樂公司出售的珠寶貨不對版、欺騙粉絲消費者等,相關視頻播放量、點贊、評論人次較多,禧樂公司認為王某據此獲得巨大廣告效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禧樂公司認為王某所控制使用、實際所有的抖音號“PNWHXXX”“lujieXXXXX”均系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實名注冊和認證,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應當知道王某的上述侵權行為,應對王某使用抖音號“PNWHXXX”“lujieXXXXX”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

首先,從王某發表言論的方式和內容來看,王某在“PNWHXXX”等案涉被訴抖音賬號上通過發布視頻、發起直播等方式發表多則指向或涉及禧樂公司“員格格”主播及其產品的言論,如“某格格珠寶掛羊頭賣狗肉,欺騙消費者”“某格格珠寶借著菩sa之名,做著齷齪的事”等,其言論均屬于否定性評價,極易導致消費者對禧樂公司珠寶產品形成品質不好甚至品質惡劣的結論。其次,從王某發表言論的對象和范圍來看,王某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公眾持續發布多條對禧樂公司“員格格”主播及其產品帶有否定性評價的結論性言論,其目的已經超出了為特定的被侵權消費者或特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維權發聲的范圍。最后,從王某發表言論的實際后果來看,截至禧樂公司取證之時,被訴侵權視頻播放量巨大,易使消費者對禧樂公司品牌及產品產生認知偏差,給禧樂公司商譽帶來不良影響。綜上,王某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同時雖然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為王某提供抖音賬號,但案涉被訴抖音賬號均由王某實際運營,禧樂公司亦無證據證明王某某、楊某某、豫某電子商行提供幫助侵權行為等情形,故判令王某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40萬元的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平臺主播帶貨過程中詆毀同業競爭者商譽的典型案例。平臺主播作為新業態的關鍵參與者,其言行直接影響消費者信任和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其在互聯網上發布商業言論應有邊界,需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行業規則和商業道德。對于判斷主播是正當維權發聲還是商業詆毀,本案的裁判提供了較為清晰的規則指引,即應當根據其發表言論的內容、方式、對象、范圍及實際后果等多項因素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進而明確通過發布明顯的貶義詞語或煽動性色彩的結論性詞語來否定競爭對手的主播及產品,超出正當商業評論范疇的,構成商業詆毀,應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以司法裁判樹立行為規則標桿,增強市場主體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信心,激發電商直播等新興領域的技術迭代和模式創新,為數字經濟時代新質生產力的培育提供兼具活力與秩序的法治土壤。判決后,權利人專程向法院寄出感謝信,稱本案的審理“保護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增強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效果和信心,體現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司法擔當”。

案例6

江蘇某文化公司與江蘇某樂器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妥善化解家族企業矛盾,助推傳統產業煥發新能

基本案情

江蘇某文化公司與江蘇某樂器公司系家族內關聯公司,兩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胞兄弟,江蘇某樂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系江蘇某文化公司的董事。江蘇某文化公司擁有案涉五枚商標的所有權,2019年9月、12月,該公司與江蘇某樂器公司出具兩份同意轉讓證明,一致同意將上述五枚商標轉讓給江蘇某樂器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轉讓并發布公告。江蘇某文化公司認為上述兩份同意轉讓證明系江蘇某樂器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職權之便,在江蘇某文化公司股東、董事均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五枚商標無償轉讓到江蘇某樂器公司名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轉讓無效,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上述轉讓合同無效,并索賠15萬元。

法院認為

案涉商標第一次轉讓時兩公司雖系全資控股的母子公司關系,但雙方主營業務不同,分屬不同廠區,各自獨立生產經營和管理財務,江蘇某樂器公司人員無法接觸到江蘇某文化公司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即便作為江蘇某文化公司董事亦無權單獨使用公司公章,江蘇某文化公司內部對于商標轉讓程序亦沒有明確規定,其公司內部事務決策一般經由董事會決議;而案涉商標第二次轉讓時江蘇某樂器公司股權雖發生變動,但該轉移登記行為系因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案涉五枚商標屬于關聯商標,依法應一并轉讓并要求雙方當事人予以補正后所致,屬于第一次轉讓行為的延續,故法院結合依職權對兩家商標代理機構、具體經辦人員所作調查筆錄、兩公司法定代表人父親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認定案涉商標轉讓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案涉商標轉讓合同有效,故判決駁回江蘇某文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同時法院亦指出,綜合案涉商標品牌的創辦起源、使用過程、雙方當事人間的關聯關系、江蘇某樂器公司無償受讓案涉商標等相關背景事實,案涉商標的轉讓并非典型意義上的商事主體間有償轉讓商標權的交易行為,其實質是雙方當事人所屬家族企業集團內部關于案涉系列商標權屬登記的一種安排,故從案涉品牌的長遠發展、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利益衡平的角度來看,最終認定案涉系列商標應仍由雙方共同使用為宜。

典型意義

本案系家族企業集團內部因多方原因引發的一起商標轉讓合同糾紛,不僅涉及關聯企業間商標無償轉讓情形下商標權歸屬及商標使用權的認定等法律適用問題,更涉及家族企業內部因商標爭奪引發品牌危機等深層次的矛盾糾紛。案涉系列商標曾多次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江蘇省著名商標”等,在國內樂器行業積累了較高的商譽。為保護本土知名品牌,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智慧,依職權前往外地調查取證,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準確探尋商標無償轉讓背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明確商標權權屬的基礎上,合法合理合情地認定商標使用權的歸屬,對后續此類案件中商標權權屬和使用權歸屬的認定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本案的判決立足家族企業的特殊治理結構,明確“利益衡平”和“長遠發展”為導向的裁判思路,避免本土傳統企業因內部矛盾陷入品牌價值損耗和經營動蕩,保障企業將資源聚焦于技術升級、產品創新和品牌運營,助推傳統產業向智能化、品牌化方向升級,為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厚植法治土壤與文化根基。該案二審判決因具備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入選省法院“法治與德治相融合”優秀裁判文書。

案例7

江蘇某生物公司與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規范醫藥研發技術合作,護航地標產業行穩致遠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江蘇某生物公司作為甲方與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技術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項新冠肺炎疫苗臨床試驗的技術服務。同日,雙方與臨床試驗單位(研究方)共同確定了臨床研究方案,確認受試者目標人群為已完成2劑或3劑新冠滅活疫苗接種后6—18個月的18歲及以上中國健康人群。其中附錄2臨床試驗方案修訂總結部分載明:根據江蘇某生物公司意見修改排除標準1“篩選期SARS-CoV-2 RT-PCR檢測(核酸檢測)陽性者”為“篩選期SARS-CoV-2抗原檢測陽性者”。

研究方在隨后的方案討論中均提出通過問詢方式難以確保受試者符合“6個月內未感染”篩選標準以及受試者依從性無法保證等問題,江蘇某生物公司負責人答復“如果有近期感染史,安全性問題不大”“可以通過提醒或在發病率較低地區篩選”。后全部受試者通過篩選、入組并接種。

2023年2月,經江蘇某生物公司委托檢測,隨機抽取受試者中,約90%的受試者為“陽過或陽康或正陽”。3月,江蘇某生物公司就案涉項目出具兩份《研究現場監查報告》,結論中均不存在嚴重問題及重要問題,普通問題包括部分受試者抗原檢測結果照片重復、不同受試者使用同一個抗原檢測結果照片等,同時載明:普通問題缺陷尚未對流程、臨床數據或系統造成后續的影響。4月,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針對該臨床研究第一次期中分析出具《人群劃分決議》,并發送給江蘇某生物公司及研究方,江蘇某生物公司簽字確認。

后,江蘇某生物公司認為其已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合計支付3186萬元服務費,但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提供的抗原檢測結果照片存在重復使用、受試者近期有陽性感染史等情況,說明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未按合同及方案要求提供合格的受試者,也未能按照方案的要求開展受試者接種試驗性疫苗后的抗原檢測工作,導致該項目試驗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性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解除,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抗辯稱其并無任何違約行為,提前終止試驗的原因是“鑒于該項目實際運營情況”,同時提起反訴,要求江蘇某生物公司向其支付合同項下剩余款項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認為

案涉《技術服務(委托)合同》兼具技術服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特征。合同第十二條明確約定,江蘇某生物公司可基于非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原因終止合同,僅需支付已發生費用及補償不可撤銷成本,即表明江蘇某生物公司享有該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江蘇某生物公司2023年4月發出的《項目終止說明》明確表達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且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已實際停止履行,故法院確認案涉合同自該日解除。

關于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是否存在根本違約的問題。盡管其未嚴格履行質量控制職責,導致抗原檢測結果照片存在重復使用的履行瑕疵,但證據表明江蘇某生物公司在試驗方案制定中,明知受試者可能存在無癥狀感染風險,仍主動降低排除標準并放任可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后續《研究現場監查報告》中表明普通問題缺陷尚未對流程、臨床數據或系統造成后續的影響,并確認了《人群劃分決議》,故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的履約瑕疵未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根本違約。

關于服務費支付及責任分擔問題。根據合同約定,江蘇某生物公司應按付款階段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支付服務費,并補償已發生且不可撤銷的其他費用,但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作為專業領域服務提供者,本應履行更加專業、審慎、勤勉、嚴格的注意義務,但實際履約中未盡風險提示義務,亦存在履約瑕疵,違反受托人勤勉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實際履行期限、權利義務的對等以及疫情政策放開導致的疫苗商業價值驟降等客觀因素,酌情將服務費調減為6200萬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江蘇某生物公司仍需支付剩余約3014萬元。關于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反訴要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主張,因未履行催告程序且已通過服務費調減平衡,故不予支持其反訴請求。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技術服務(委托)合同》于2023年4月25日解除,江蘇某生物公司向上海某醫藥開發公司支付剩余服務費30138649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后疫情時代因新冠疫苗臨床試驗引發的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展現了司法對公共衛生領域新質生產力的動態護航。法院聚焦單方解除權行使、根本違約認定及疫情政策影響下的責任劃分等疑難法律問題,通過厘清兼具技術服務與委托性質的混合合同解除規則,明確受托人作為專業從事疫苗臨床開發與試驗的服務機構,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與其專業能力、合同對價相匹配的較高注意義務,同時將疫情政策突變導致的疫苗商業價值驟降納入公平裁量范疇,既平衡了合同自由與誠信履約的價值沖突,又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醫藥研發合作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司法范本。

本案通過精準識別技術服務合同履行中的技術倫理與商業風險,強化了專業服務機構在重大公共衛生項目中的審慎責任,對規范醫藥研發行業技術合作、引導市場主體合理預見并分配不可抗力風險具有重要示范意義。判決結果既能維護技術創新投入的積極性,亦有助于促進公共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為生物醫藥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貢獻了司法智慧。

案例8

濟寧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與西藏某能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傾心調解化糾紛,盤活項目暖民心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濟寧某新能源公司和西藏某能源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協議,約定濟寧某新能源公司為西藏某能源公司某一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提供全程技術服務,同時約定濟寧某新能源公司服務內容和西藏某能源公司付款期限等。合同訂立后,濟寧某新能源公司依約履行了技術服務義務,但由于西藏某能源公司經營陷入困難,除了按約定給付第一筆款項54萬元以外,對第二筆、第三筆款項合計126萬元均未給付,案涉光伏發電項目因此停工。濟寧某新能源公司多次催促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西藏某能源公司給付合同約定的剩余技術服務費。

法院認為

法院受理后先后三次開庭詳細審查各方當事人提供的全部證據材料,全面查明案涉技術服務合同簽訂、履行以及糾紛源起的系列事實,為明晰各方責任、依法判決解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合議庭在多次慎重評議后,雖就裁判已形成一致意見,但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前期均為案涉光伏發電項目推進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資金,如果僅僅就案辦案,簡單就濟寧某新能源公司主張的技術服務費作出判決,案涉光伏發電項目仍處于“瀕死”狀態,西藏某能源公司及其項目公司也會因為案涉光伏項目屋頂上已經安裝的電纜和光伏陷入后續訴訟,只有通過強化訴訟調解、盡力促使當事人達成共識,才能最終實現項目重生、雙方共贏。為此,法院及時追加被告項目公司、原告關聯公司為第三人共同參與協商,通過“云平臺”進行多輪視頻調解,面對面協商,即便在多次調解后各方因后續若干合作細節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合議庭也始終不愿放棄努力,反復幫助當事人先后十余次調整和談方案,終于化解這起歷時五年多的糾紛,有效推動陷入僵局的光伏電站項目起死回生,也實質避免后續糾紛產生。調解成功后,幾十頁的判決初稿雖永久“塵封電腦”,但主審法官及合議庭均收獲了各方當事人一致肯定和由衷感謝。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一起涉新能源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的典范,生動展現了司法審判在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助推綠色低碳轉型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新能源技術項目投資方因經營困難而無法跟進后續投資和配套設施建設,以致拖欠技術服務費,法院摒棄機械裁判思維,牢固樹立“竭澤而漁”不如“放水養魚”的意識,創新運用“云調解+多方協同”模式,通過追加項目主體、關聯企業參與協商,精準疏通技術轉化梗阻,最終推動各方當事人順利調解,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事后,當事人從千里之外寄來錦旗,盛贊法院“傾心調解化糾紛 秉公執法暖民心”,《江蘇法治報》、江蘇法治APP相繼報道本案。

光伏產業系國家大力支持的戰略性產業之一,其健康發展對于構建清潔低碳能源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關鍵作用。本案的妥善化解,不僅實現了案涉技術服務費的動態清償,更推動“沉睡”五年的光伏項目重啟。本案的實踐以司法“含新量”提升發展“含金量”,彰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中的驅動力量。

案例9

廣州阻擊者警用裝備有限公司與江蘇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張某珍、張某萍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三無產品”風險大,合法來源難支持

基本案情

付某系名稱為“通用防搶快拔槍套”、專利號為ZL201830610XXX.0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后廣州阻擊者警用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阻擊者公司)從付某處獲得該專利的普通許可。阻擊者公司認為從被告張某萍處購得的快拔槍套與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技術特征基本相同,江蘇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張某萍銷售、許諾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侵犯了阻擊者公司的專利權,張某珍作為該公司唯一股東應對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三被告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案外人江蘇某安全防護科技有限公司,其來源合法且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案涉專利相同,落入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江蘇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張某萍的銷售行為系基于其與該公司的雇傭關系,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而張某珍作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在未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情況下,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共同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法院在審查合法來源是否成立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產品來源是否規范、合法,銷售者主觀上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等主客觀要件。客觀上,被告雖提交發貨單、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案外人江蘇某安全防護科技有限公司,但該案外人否認被訴侵權產品系其生產、銷售,微信聊天記錄未涉及被訴侵權產品圖片,無法與發貨單載明的產品名稱對應。主觀上,被訴侵權產品無廠名、廠址、質量合格證等標識,屬于“三無產品”,可作為認定銷售商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重要考慮因素,且被訴侵權產品為警用安防裝備,銷售者對產品來源、生產商是否具備生產資格等應盡更高謹慎注意義務,但江蘇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并未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具有一定過錯。綜上,三被告關于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不能成立,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合法來源抗辯是專利侵權案件中銷售者經常援引的一項抗辯理由。對于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盡到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意義務的經營者而言,該項制度是其保護自己免于承擔明顯超過其專業知識能力和經濟承受能力的法律責任的重要手段。但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的主觀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一方面被告提交的證據缺乏證明力,無法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另一方面被告作為警用安防裝備類產品的經營者,銷售“三無產品”,顯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難謂無過錯。雖然合法來源抗辯未被支持,但是經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明理,被告在收到法院判決后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矛盾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服判息訴效果較好。

本案通過精準打擊“三無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強化對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直接維護了技術研發者的市場預期收益,激發警用安防裝備等領域的技術創新動能。同時,判決針對案涉產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性,強調經營者對產品資質的嚴格審查義務,實質是以司法裁判引導行業建立質量溯源體系,倒逼企業摒棄低端仿冒路徑,轉向技術研發與合規管理并重的高質量發展模式,推動地方傳統產業向專業化、高端化升級。

案例10

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侵權獲利總額定損,維護市場公平秩序

基本案情

被害單位江蘇雙達泵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達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為保護商業秘密先后制定一系列保密制度,并與員工簽訂帶有保密義務條款的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等。2017年8月,雙達公司與浙江某化工公司簽訂《供貨合同》,銷售多個型號煤焦制氣裝置的泵79臺套,總價值1525萬元。經司法鑒定,相關技術圖紙及經營信息在案發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被告人朱某某曾于1996年至2019年12月期間在雙達公司工作,對泵閥備件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泵閥備件圖紙等信息,其亦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2019年12月,朱某某從雙達公司離職,于2020年7月成立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江蘇某泵業公司為浙江某化工公司提供雙達公司生產的泵相關備件,仍通過違反保密義務及伙同雙達公司在職金工車間主任錢某(另案處理)等方式,非法獲取雙達公司相關技術圖紙及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以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名義生產并向江蘇某泵業公司銷售涉及本案技術秘密的配件等共計114項,累計銷售金額801945元。后江蘇某泵業公司將上述配件以1646986元銷售給浙江某化工公司,從中獲利845041元,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從中獲利80000余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某與他人結伙,違背保密承諾,披露并允許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使用商業秘密且情節嚴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達公司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及案涉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故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獲利來確定其損失。本案中,因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將侵權產品銷售給江蘇某泵業公司,江蘇某泵業公司又銷售給浙江某化工公司,故損失數額應由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的獲利80000余元和江蘇某泵業公司的獲利845041元組成,至少為925041余元。

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朱某某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朱某某預交財產刑保證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朱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參考相關社區矯正管理單位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亦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江蘇某機械設備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典型意義

如何確定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或者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往往是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確定定罪量刑的重要環節。本案系離職員工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典型案件,相關損失數額一般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本案在無法直接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時,法院根據案件中侵權產品經中間商銷售至客戶的實際情況,將侵權鏈條中直接侵權方的銷售獲利與下游銷售方轉售獲利合并計算,以侵權產品銷售各個環節中的利潤總和確定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有效破解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損失數額認定的實務難題,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裁判思路。針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隱蔽性、鏈條化的特點,這種“穿透式”定損方式既避免侵權人通過多層交易轉移利潤以逃避責任,又彰顯了司法對權利人技術成果的實質性保護,為激勵保護創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商業秘密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產,關系到企業的長遠穩定發展。本案的判決對強化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義,提醒廣大市場主體應嚴守法律底線,尊重知識產權,同時也為企業在技術保密、員工管理等方面敲響警鐘,有助于構建健康有序的創新生態。

案例11

毛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最嚴格司法保護,為民族品牌“撐腰”

基本案情

杭州華三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是第5184282號“”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9類,且在商標有效期內。后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人變更為新華三技術有限公司。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是第4924862號“”和第14203958號“”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9類,且均在商標有效期內。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毛某為牟取利益,明知從劉某兵、俞某水(均已判刑)處購進的華為光纖模塊、新華三光纖模塊未經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新華三技術有限公司授權及許可,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通過其開設的“上海信為本科技”淘寶店鋪銷售給泰興管某等多人,銷售金額220萬余元,違法所得37萬余元。被告人毛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

被告人毛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毛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庭審中均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自愿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綜合考慮毛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后的實際認罪、悔罪表現等量刑因素,結合公訴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依法判處:被告人毛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追繳被告人毛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七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保護民族品牌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支撐。民族品牌作為國家軟實力的體現,承載著技術突破、文化積淀和市場信任,其成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與創新生態的持續優化。本案中,被告人為牟取暴利,知假售假,不惜侵犯“”“”等民族品牌商標權益,且“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人民法院立足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堅決扛起責任與擔當,嚴懲科技領域犯罪行為,對被告人判處實刑,并處罰金1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7萬元,給企圖損害民族品牌利益的不法分子當頭一棒,彰顯了司法對民族品牌發展的大力支持,為華為等領軍企業構筑堅強司法屏障。

本案以司法實踐保護民族品牌價值,通過打擊低端仿冒有效消除企業技術研發的后顧之憂,激勵市場主體加大研發投入、深耕核心技術突破,引導資源向高附加值領域集聚,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國制造”向“中國智造”躍遷。

案例12

王某陽、高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跨境合作盜版犯罪,法院予以千萬處罰

基本案情

2013年以來,被告人王某陽等人在匈牙利布達佩斯經營“多瑙網站”(域名www.dnvod.tv)。王某陽等人在未獲得捷成華視網聚公司、優酷公司、騰訊公司、愛奇藝公司等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復制他人享有權利的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至該網站上,供海外華人觀看。2016年以來,被告人高某明知“多瑙網站”為侵權視頻網站,仍在國內使用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工具幫助王某陽收取該網站影視會員充值費用,并按照充值費用的5%收取手續費。經統計,該網站復制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國產以及港臺電影、電視劇作品共計11929個。被告人王某陽違法所得人民幣5138074元,被告人高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56903元。

被告人王某陽、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凍結王某陽本人及其控制的相關賬戶內人民幣26199825.91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陽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他人視聽作品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高某明知王某陽實施上述行為,仍幫助其收取會員充值費用,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依法懲處。王某陽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高某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王某陽、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王某陽與部分被害單位達成和解,高某退出違法所得,預繳財產刑保證金,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和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陽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一十三萬八千零七十四元;判決被告人高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六千九百零三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中宣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聯合督辦的特大涉境外網站著作權犯罪案件。其典型性在于境內外人員分工跨境合作,侵權行為長達近六年、侵害作品上萬部、非法獲利人民幣五百余萬元,國際影響惡劣,不僅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文化市場和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而且影響了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損害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因此,法院對此種犯罪行為給予嚴厲的刑事打擊,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并從重判處罰金刑、追繳被告人全部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100余萬元,徹底斬斷侵權鏈條,彰顯了最嚴格保護數字版權的司法決心。

本案判決以“千萬級”處罰樹立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標桿,不僅維護了著作權人的核心利益,更遏制了盜版產業對文化創新生態的侵蝕,為數字內容產業的原創動力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時,通過對跨境知識產權犯罪的嚴厲打擊,強化了國際社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信賴,助力優質文化內容“走出去”,為構建開放、有序的數字經濟生態筑牢司法屏障。

來源: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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