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離婚后“消失”十余年,
兒子未成年時期未付一分撫養費;
兒子成年后拒絕贍養父親,形同陌路,
父子倆三十余年未曾來往。
可當父親驟然離世,
多年未見的兒子卻突然出現,
要求分割遺產,
來看法院如何判決!
1983年,郭某與何某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兒子小郭出生。然而這段婚姻僅維持了6年便破裂。1989年經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小郭由母親何某撫養,郭某需支付撫養費。
但在此后的30多年里,郭某仿佛人間蒸發,既沒給過撫養費,也從未探望過小郭。
小郭的成長、教育、醫療等費用均由母親獨自承擔,“父親”這個稱呼,對小郭來說,只是一個空洞的名詞。
2005年,郭某與譚某再婚,兩人共同購買了位于上海的一處房產。
2019年,郭某重病離世,在他病重期間,譚某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小郭,甚至是通過法院通知才知曉父親去世的消息。
郭某去世后,譚某與小郭就遺產分割問題產生了激烈爭議。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兒子小郭憤怒地說:“他30年沒管過我,我上學、看病的錢都是媽媽借的。現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卻想獨吞遺產,這太不公平!”
而妻子譚某也反駁道:“他生病這5年,都是我在貼身照顧,兒子連個電話都沒打過。現在來爭遺產,良心何在?”
那么,未贍養父親的兒子到底有沒有權利分遺產呢?
奉賢法院審理后認為:
從法律層面看,贍養義務具有獨立性。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父母之前未履行撫養義務就免除。子女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倫理道德。
對此,法律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譚某實際承擔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責任,且在處理后事中發揮關鍵作用,應當多分。
反觀小郭疏于履行贍養義務,既未提供經濟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關懷,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鑒于小郭疏于履行贍養義務系出于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時不履行父親的撫養義務而導致親情缺失,故對于小郭應當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終,法院判決上海的房產中,譚某繼承80%,小郭繼承20%。
黃訓迪
奉賢法院
二級法官
親情不是數學題,沒有絕對公平。法律不提倡 “以怨報怨”,即便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仍需履行贍養責任。
財產分割時,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責任履行情況及存在的過錯。家庭關系需要家庭成員共同用心經營,父母在子女成長中應給予關愛,本案中,小郭成年后也應主動修復與父親的關系,而非“老死不相往來”。
家庭關系的修復,既需要法律作為底線保障,更需要親情的力量來打破隔閡。希望每個家庭都能多一些包容與擔當,少一些冷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給付撫養費;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給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素材提供:奉城人民法庭
文字:孫汝俊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責任編輯:仲偲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