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李鐵案二審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法庭宣布維持原判,李鐵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2022年11月26日,一度擔任國足主帥的李鐵接受監察調查,2023年5月9日轉移至看守所,并且在8月2日因涉嫌受賄、行賄等5項罪名被提起公訴。
2024年3月28日,李鐵一案公開開庭審理,李鐵一審被控收受7764萬元,當庭認罪悔罪,擇期宣判。同年12月13日,李鐵案一審判決出爐,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12月23日,李鐵選擇上訴。
李鐵上訴理由之一是 “非國家工作人員” 身份與受賄罪的主體資格沖突,律師秦明分析,“由于檢方未抗訴,李鐵的刑期不會再加重。是否會減刑,主要看李鐵及其辯護人關于身份問題、立功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從輕減輕的情節的問題,能否被法院所采納。就目前從法院的庭審形勢安排上來看,本案大概率將會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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