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大學生為了掙點生活費去廟會兼職,沒想到跌入深達2米的化糞池,不幸溺亡,父母悲痛萬分,這個化糞池至今依然找不到主人,索賠無望。
22歲的甘肅女孩小賀是師范學院一名大四女生,馬上就要畢業了,可以找工作了,小賀對未來充滿了希望,她的理想是成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
小賀成績很好,平時也非常勤奮,經常去做兼職掙點生活費,她覺得能自己掙錢最好,這樣就不用開口問父母要錢了,畢竟父母掙錢不容易,小賀是個孝順懂事的孩子,知道心疼父母。
2025年4月2日那天,恰逢甘肅慶陽當地的傳統“三月三”廟會,小賀在當地一處廟會做兼職,這份工作很簡單,就是給廟會的一處游樂設施收取門票,小賀覺得這份兼職挺不錯。
后來小賀想要上廁所,就離開廟會,來到附近一處簡陋的旱廁,可是在上廁所的時候,小賀的手機不小心掉下去了,小賀非常著急,就想著趕緊把手機撈上來,可是她旱廁太深,她夠不著,于是就回頭借了把鐵鍬打撈。
在旱廁的旁邊,有一個深達2米的化糞池,井口蓋著一層薄薄的朽木掩蓋,如果沒有這層朽木,估計會好一些,至少可以看到這個糞池的口,會避開,因為糞池口有了這層朽木,就好比一個陷阱,存在安全隱患。
在打撈手機的時候,小賀不小心踩到糞池口的朽木,一下就掉進了糞坑里,這么深的糞坑,還有沼氣也會產生有毒氣體,可憐的小賀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旁邊有一處廢棄的工地,是沒有人,就算呼救也沒有人聽到,可憐的小賀就這樣在化糞池里溺亡了。
事故發生之后,小賀的父親賀建悲痛欲絕,這個化糞池是無主化糞池,事情過了這么多天,轄區警方和相關部門仍未告知死者家屬化糞池的管理歸屬,索賠陷入僵局。
前兩天,4月28日,賀建再次返回事發地,發現旱廁已被拆除,女兒溺亡的化糞池也被匆匆掩埋。找不到化糞池的主人,那么只好由廟會組織方和游樂設施的負責人共同賠償,在警方的協調下,廟會組織方和游樂設施一共補償5萬塊錢給小賀的家屬。
但是小賀父親對這個處理結果不滿意,這可是一條年輕鮮活的生命啊,他覺得對方此舉是和稀泥、是息事寧人。賀建想要找到真正的責任方,不想這件事就這樣不明不白的。
那么,對于小賀的溺亡,誰更應該負法律責任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活動主辦方及組織者是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若主辦方及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
這么說,小賀作為兼職人員,出了事故,廟會作為組織方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當時小賀是到距離廟會比較遠的旱廁上廁所,出事的地方不在廟會的范圍之內,因此廟會不屬于主要責任方。
那么,小賀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不過,小賀的行為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但她是去打撈手機,這個不屬于工作內容,故而不屬于工傷。
這起事故中,最需要負責的就是化糞池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如果沒有盡到管理職責,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化糞池屬于地下設施,比較危險,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當時小賀溺亡的化糞池,旁邊沒有任何警示標識,也沒有防護設施,管理方沒有盡到安全警示和防護任務的,肯定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化糞池作為地下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作為化糞池的管理方(如施工單位)未盡到安全警示和防護義務,存在過錯,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當初的施工方,沒有及時處理好施工期間的安全隱患,隨意就地停工,是事故的直接責任方,應該依法追究事故責任!這種現象十分普遍,到一些停工或爛尾工程工地,很多隱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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