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五一”假期臨近,為進一步規范我旗旅游市場價格、廣告秩序,價格秩序,營造公平、誠信、和諧的旅游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達拉特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旗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以下統稱“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類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價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原則,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自覺糾正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開展廣告宣傳活動。
二、各類經營主體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做到公示的價格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價格、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景點、停車場、道路收費站等,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和優惠政策,不得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以及不落實“綠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費優惠政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主體,應當增強社會責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四、加強重要商品和行業價格規范
(一)經營糧油肉蛋菜奶水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經營者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不得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確保假日期間整體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二)各類賓館、酒店、民宿等經營者提供住宿及服務的,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客房類型、計價方式、價格、另外付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應當切實履行價格承諾,不得在預訂房間訂單生效情況下擅自提高價格。
(三)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對同一種類菜品,因產地、規格、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菜品品名,以示區別;對價格較高食材,應以清晰、明確的計價單位、具體價格進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標示;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提供餐巾、選擇性餐具需要收費的,須提前告知顧客選擇權、標明價格和收費標準;提供外賣打包服務的,要做好外賣打包費明碼標價。
(四)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在景區入口、售票處或者售票電子平臺顯著位置做好明碼標價。景區內游樂場、纜車、觀光車、游船等服務項目,應當在售票處等醒目位置公示價格信息。不得私自設立“園中園”,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變相提高門票價格,要落實對特殊人群應執行的相關減免、優惠措施。景區經營者以及景區內相關服務行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五)賣場、商場、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價格監管工作,規范和引導各市場經營者誠信經營,合理定價,做到價格服務公開透明。
五、不得以不真實的低價為噱頭發布虛假旅游廣告;不得在旅游廣告中對旅游景點、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費購物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各旅游景區景點要規范經營行為,嚴格落實門票價格及優惠政策,嚴禁通過各種違規形式變相提高門票價格。
六、經營者不得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本提醒告誡函發出后,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經營者應按照本提醒告誡要求,規范自身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市場價格、廣告秩序,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秩序穩控工作。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發現擾亂市場秩序和生產經營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請及時撥打12345或12315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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