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買手與貨主間的關系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接到一起咨詢,其中涉及到買手與貨主之間較為復雜的關系情況,二者在案件主從犯認定、數額劃分上均存在較多爭議,以致在某一環節當事人眼中,買手、貨主在走私追訴背景下屬于零和博弈、存在一方輕另一方必定重的情況。然而對于買手類型走私案件而言,買手與貨主實際上可在充分劃分數額、稅款的情況下,一并認定為從犯,并結合各自可能爭取的減輕情節,同時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現筆者就相關咨詢的情況,結合以往辦理的案例,提供此類型案件的辯護思路。
一、案情簡介
所咨詢的當事人為國內的貨主,通過境外買手采購貨物,郵寄到國內后進行二次銷售,后因中間的渠道環節人員歸案,故被立案偵查,暫時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罪。
在與買手的溝通合作中,為節省運費,貨主會與買手將各自貨物結合,共同打包委托運輸,隨后由貨主進行結算,買手再轉賬自身應予承擔的部分給貨主。長久的合作下,二人形成較為寬松的關系,并共用客服銷售各自采購、運輸的貨物。
貨主因渠道方歸案后,由于買手尚在境外未歸案,故在咨詢時提出疑問:買手未歸案的情況下能否在責任劃分上,將自身認定為從犯而買手屬主犯,同時部分數額亦能由買手進行分擔。其提出上述疑問一方面是由于涉案貨值的歸屬存在一定疑問,部分數額究竟應由買手或是貨主承擔存在爭議;另一方面則是認為自身需脫離采購的環節,才可認定為從犯,從而減輕責任。
對此筆者進行了如下方面的分析說明,認為上述思路并不可取,甚至還將讓案情變得復雜。
二、辯護思路分析
對于作為貨主角色的當事人而言,筆者現就其疑問進行解答,認為該思路并非處理本案的最佳選擇。
關于數額問題,盡管在貨值歸屬認定上較為復雜,但考慮到每次運輸過程中貨主支付后買手都會轉回自身所應承擔的運費,故通過支付記錄將來已能夠較為清晰地反映二者各自貨值;進一步分析,本案的客服銷售人員亦已歸案,其必然具有相關銷售數據,從中亦能倒推二人對應的總銷售額,因此關于貨值的問題終將被查明,不應對此進行推托。
關于主從犯認定問題,貨主認定為從犯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參與到采購,而在于其對整個走私行為的知情及促進作用,因此排除采購部分的責任并不當然能夠認定為從犯,且本案實際上有更好的主從劃分處理方式。
在解決相關疑問后,筆者提出本案的辯護思路:
首先,應從證據角度排除數額。對數額的排除將降低涉案偷逃稅款,而排除數額不能將本屬自身的貨值推托于他人,而應回到證據情況進行討論。對涉案貨物就無法證明流轉情況、國外串貨以及郵遞信息等無法相互對應的部分進行排除,更有利于后續偷逃稅款降低。
其次,應結合走私實行行為劃分主從犯。主從犯的劃分應跳出買手與貨主之間的關系,回到走私鏈條中進行分析,本案使用的走私模式為快件及水客,因此走私實行行為下的責任應由承擔快件業務或是組織水客的人員承擔,即案中所起作用較大的人員在渠道方,而非買手及貨主。換言之對于二人而言,應明確自身在行為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并提出未參與通關的辯解,最終同時確定為從犯。
再次,可爭取的額外減輕情節。對于自身已被采取強制措施而上下游未歸案的人員,可在相關證據已經基本收集完成且辦案部門允許的情況下,勸說他人歸案。若最終他人在歸案人員的勸說下決定回來自首,以本案為例,對于貨主而言其具有規勸他人歸案或提供有利于案件偵破的線索及幫助,屬于立功,對于買手而言則有自首情節,二人均可獲得處從犯外的額外減輕空間。此情況無疑比相互推脫責任,無法還原案件事實的處置方式更好。
最后,對于貨主現階段的建議。由于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未能閱卷,故作為辯護律師除前往辦案部門溝通、了解案情外,只能根據貨主所能夠提供的線索,就案件情況進行分析、預判。對于買手類型案件,其所涉及的貨物品牌、品類較為集中,根據筆者以往辦理的相關走私案件經驗,能夠基于貨主提供的貨物信息及交易憑證進行計稅,提前知悉案件可能的最大偷逃稅款。隨后便能結合郵寄信息等情況進行扣減,在偵查階段便直接進行偷逃稅款的處理工作。
總結,近年買手類型的案件較為高發,涉及到境外代購或是IM等多個不同的平臺,案中的角色亦較為復雜,不同角色、環節可能會因個案而發生主從認定的轉換。對于此類型案件筆者的建議是盡早確定涉案最大的可能稅款,并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爭取有利于自身情節,從而為最終的較好結果做好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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