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強調“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中國式現代化是貫穿黨的二十大報告的關鍵詞,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安全、國防、法治現代化的方方面面。刑事訴訟即為程序治理法治在國家治理制度中的獨特形態,承載著“定分止爭、權利救濟、制約公權、保障人權、守衛公平、維護正義、增進人民司法福祉,進而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提供國泰民安社會環境”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公共品之價值功能。以中國式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既是重要任務也是重要保障。因此,認真研究與精準詮釋作為承載國家治理效能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科學內涵,彰顯刑事程序治理之制度優勢,遵循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發展規律,開拓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新空間,為人類訴訟文明發展提供中國式“程序治理”新形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我國一些學者開始關注“治理”與社會變遷及社會急劇轉型的關系。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帶來利益格局調整,經濟、文化、社會乃至公共政策的滯后性與不同程度的失靈引發社會矛盾增多,加之社會管控方式方法的單一使得一個時期社會對抗與公共突發事件明顯增多,刑事犯罪易發高發。預防與懲治犯罪成本無控制增長成為改革穩定發展的重要掣肘因素。在這一大背景下,運用治理法治思維與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防范風險,以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調節社會關系、增進公共利益、構建和諧社會,成為實務界、理論界乃至決策者共同關注的話題,他們從刑事程序治理角度提出了刑事程序多元治理范式、刑事治理手段與非正式治理手段結合范式、刑事公共治理范式、民刑共治范式等。這些研究雖然提出了“刑事訴訟治理”“程序治理”等概念,但未能充分闡釋其中的意蘊。在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如何挖掘、提煉、概括、表達及詮釋其所承載國家治理效能之程序法律制度所蘊含的優質基因,并釋放程序法律制度的獨特功能及其價值?如何以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保障并實現法治現代化的目標?探討這些問題需要系統梳理黨領導億萬人民開探、開辟、開拓、開創中國式現代化道路的恢宏實踐,對其發展歷史軌跡、生成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進行創新性總結,以揭示其發展規律,詮釋發展完善的客觀性、合理性及其程序治理制度之顯著優勢,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制度群體系中創新性挖掘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科學內涵及其價值功能。為此,筆者試提出些許管見,以拋磚引玉并求教于同仁。
二、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歷史演進
現代化肇始于18世紀中葉,是指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歷史過程與實際狀態。現代化最初僅指工業現代化,其后發展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現代化。就法治現代化而言,其不僅包括刑事實體法治現代化,而且包括刑事程序法治現代化,它內嵌于黨領導億萬人民百年開探、開辟、開拓、開創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偉大創造,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內在的合理性,呈現出獨特的歷史軌跡和鮮明的時代特色。
01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領導人民開探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道路
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1921年7月誕生的中國共產黨,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首先,圍繞貫徹實施《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抗日救國十大綱領》《陜甘寧特區政府施政綱領》等憲法、法律,創建了根本區別于過去傳統司法制度的人民司法制度,到解放戰爭時期,已初步形成大行政區、省(行署或行政區)、縣三級新的司法系統。其次,創建刑事實體法制與程序法制,相繼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晉察冀邊區懲治貪污條例》《抗戰時期懲治盜匪條例》《陜甘寧邊區民刑事案件調解條例》等。最后,建立檢察監督制度。這表現在,從瑞金時期設立裁判部檢察員,建立工農檢察局,設立最高法院國家檢察長;到抗日戰爭時期將高等法院檢察處改為高等檢察處,開展“檢審分立”的制度安排;再到解放戰爭時期關東行署探索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由關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開創檢察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產生之先河。這一時期的重大成果可以概括為:創造性地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國家與法”“人民主權”“人民司法”的基本理論與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道路、實踐及其法制創建的開探實踐相結合,以憲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形式,首次確立了工人農民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主體地位,徹底摒棄了過去一切“奴隸制”“封建制”“反動買賣制”的舊政權將工農大眾定位為皇(王)權即國家權力上的“物”,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客體”,而將其提升為“國家的主人”“執掌權力的主人”“權利主體”;確立了“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禁止侵犯人權”的重要規則,為這一時期刑罰體系注入了刑事法治現代化要素
02 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黨領導人民開拓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道路
改革開放如春雷乍響,推動中國大地“破冰解凍”,邁進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首先,加快了完善根本大法的步伐。“八二憲法”中重申了我國的國體和政體;在此基礎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增加“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確立基本經濟制度、分配制度,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國家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重要制度。其次,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1979年我國制定《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其后分別于1983年對相關法律作出修訂;1995年頒行《法官法》《檢察官法》。在法律中明確了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繼續確認合議制、兩審終審制、死刑復核制度,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法院監督,增加了軍事法院作為專門法院,以及要求審判人員必須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確立法官檢察官“四等十二級”單獨職務序列職業管理與保障制度。最后,建立刑事法治體系。一是從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中確立關于基本原則與有關管轄、辯護、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基本制度,到建立立案、偵查、刑事強制措施適用、提起公訴等程序規范,再到審判組織、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等審判制度,以及刑罰執行和法律監督的程序制度。二是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實施16年的實踐成果進行創新性總結,對體現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發展規律、彰顯承載程序思維和程序方式之國家治理制度優勢的基本原則進行確認;完善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健全有關辯護、證據、刑事強制措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取消收容審查、加強辯護權保障;規范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健全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首次賦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廢止免于起訴制度;將“當事人主義”的訴訟要素引入庭審,推動庭審實質化,增強控辯的平等對抗,并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等規定構成了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標志性成果。
03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黨領導人民開創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新道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適應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加速推進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作出了統籌改革與法治“雙輪驅動”的戰略布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實現重塑性變革。在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大實踐中,產生了21世紀中國化時代化的馬克思主義——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的新論斷、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成為引領新時代新征程開創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新道路的磅礴偉力、精神支撐和行動遵循,呈現出四個時段的軌跡特征與實踐樣態。第一個時段,黨中央領導和推動立法機關將刑事程序治理法治豐富的理論創新、體制機制創新、實踐創新成果上升為刑事程序治理之制度形態的刑事訴訟法律規范,適時調整修改與之不相適應的條款,賦予其遵循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規律,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實貫徹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把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程序治理法治理念貫穿于刑事訴訟全流程各環節,細化了傳喚、拘傳、查封、凍結等偵查措施以及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增加了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完善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監督、死刑復核程序,增設了未成年人訴訟、公訴案件和解、違法所得沒收、強制醫療等程序,規范了檢察機關對立案、偵查、審判、刑事執行活動的全鏈條覆蓋監督,豐富發展了一元政治權力結構位階下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工負責、配合與制約的制度安排,等等。第二個時段,首先,統籌布局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運行機制完善改革,以員額制、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司法責任制、省以下司法財物實行省級統一保障四項改革清單項目為突破口,以選點試驗、抓鐵留痕、分批自上而下實施,形成疊加推進、協調統一、配套完善的格局,搭建起了中國式司法體系現代化的“四梁八柱”。其次,圍繞發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推進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黨中央部署了數十項刑事法治改革重點清單,其中程序治理法治清單項目有42項。最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人民群眾協調聯動,對中央頂層設計和部署的改革采取清單項目方案化、實施主體明晰化、目標任務責任化、落實節點時間化、試點效度考評指標化的“五化”實施方式,不斷推動實踐創新、體制創新、理論創新,為開創中國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新鮮經驗。第三個時段,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黨領導人民在新時代新征程創造的新鮮經驗適時上升為國家治理制度,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包括程序治理法治在內的監察體制、司法體制、刑事程序治理法治改革的重大成果適時上升為憲法、法律規范,更加定型化成熟化,構成了以“堅持黨的領導”“嚴格公正司法”“司法責任制”“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社會公平正義守衛與國家安全保障”“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彰”“國泰民安社會環境法治公共品供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核心的中國式刑事法治體系之基本范疇,為開創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新道路提供了制度支撐。第四個時段,黨的二十大部署了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等任務,對于推進包括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在內的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意義重大而深遠。
三、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科學內涵
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包含程序治理體系現代化和程序治理能力現代化兩個方面。刑事程序治理體系現代化是指以《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為根本遵循,以既定刑事訴訟法律程序制度安排之中所含程序治理規則為基準,以保證刑法統一正確實施為取向,以刑法、監獄法、社區矯正法及其相關法律為支撐,以嚴格公正司法、刑罰監禁執行及社區矯正為主導,以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保障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為根本目標,內在地涵蓋并彰顯承載國家治理價值目標的國家刑事程序治理制度體系。刑事程序治理能力現代化則是指法律授權職權機關與司法人員、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多元訴訟主體,對犯罪客體從客觀真實向法律真實轉化以及訴訟程序各個階段上的有關訴訟事項,運用程序法治思維、程序規則予以識別、判斷、協調、處理和遵守,并實現“定分止爭、權利救濟、制約公權”的程序治理價值。
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內嵌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中,形成了與刑事實體法相協調照應并自洽的邏輯結構。這包括科學完備的刑事訴訟法律規范體系、刑事訴訟法治實施體系、刑事訴訟法治監督體系、刑事訴訟法治保障體系、黨對刑事司法支持體系。它根植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適應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后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并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重要制度。其科學內涵可概括如下。
01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治理目標
我國刑事程序治理體系的鮮明特色在于形成了內嵌于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彰顯“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治理目標任務選擇。同適用傳統大陸法系刑事訴訟治理目標模式的日本等國家相比,我國刑事程序治理體系克服了刑事訴訟僅僅以保障人權、查明案件實體真實、正確適用刑罰法令的目標模式在功能方面的缺陷,彌補了其忽略“懲罰犯罪”治理目標缺失之憾。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內涵彰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一元治理目標模式,其發展完善經歷了漸進過程,即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選擇“懲罰反革命犯罪”與爭取以“人民解放”為前提的“人民主權”并行的治理模式;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創設“懲罰反革命罪”“懲罰貪污罪”與“保衛新生政權”“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的雙元同步治理模式;改革開放后1979年《刑事訴訟法》和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相繼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確立為“雙元分離治理目標任務”;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為“一元治理目標任務”,并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提升為立法目的;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繼續堅持刑事訴訟程序立法的目的與程序治理的任務適度分離的目標任務模式。程序治理目標任務模式的重大變化,意味著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模式發展從“兩者分離”,到“兩者并行推進”,到“一明一暗”,即“懲罰犯罪”旗幟鮮明,“保障人權”僅僅意味著“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再到旗幟鮮明地提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其法理意涵反映和體現了法哲學引領下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百年實踐的曲折歷程。這反映出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遵循了“實踐、認識、再實踐”之辯證唯物主義路徑,即遵循法哲學理性思辨并運用于刑事程序制度創建與實踐維度,“懲罰犯罪”的最初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依法讓反革命陣線、破壞革命斗爭活動及革命隊伍內部“變節”“貪腐”等犯罪人員承擔相應的刑罰責任,進而實現“保護人民”的價值目標。其在程序治理活動中則往往呈現為由最初將“懲治犯罪”“保護人民”兩者獨立表述,到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兩者并行表述,再到實現“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兩者內在統一。這體現了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體系創制實踐遵循了“認識論”之規律,使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預設國標成為現實圖景,進而為人類程序治理文明發展提供了新形態。
02 “制約公權、發動追訴”的犯罪治理模式
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是以“權責明晰、發動追訴”的犯罪治理為邏輯起點而展開的。我國在創制刑事程序治理法治進路上是依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行《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警察法》《監獄法》《海關法》等相關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海關、監獄機關、海警執法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等職權機關代表國家對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偵查、發動追訴,賦予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前述職權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監察機關依法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等依法進行審查、裁斷的職能,這對于彰顯國家刑事法律制度之治理功效意義重大。作為程序治理中的國家發動追訴制度安排,我國創設了前述“六元主體分離行使發動追訴權”與“歸口一元審查控制”,并形成“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犯罪治理模式。首先,基于保障國家安全、人民安全、公共安全之必需,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海關、監獄機關、海警執法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等專司對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通緝、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提起公訴之發動追訴的職能,其偵查程序所承載國家治理效能預設目標與功能之一在于:快速回應被害人、社區、公眾的期待,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犯罪、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黃賭毒、網信詐騙等新類型犯罪及時精準破獲,緝拿真兇,使沖突、對抗得以被制止或緩解,使恐懼、憂慮、躁動得以被慰藉撫平。其次,將這類職權納入程序控制,防止因偵查權“夢魘”而滋生的職權機關瀆職侵權犯罪成為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的源頭痼疾,為此程序治理制度安排選取的控權模式是,凡事關公民人身自由、財產等權利之刑事拘留,逮捕,變更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其他偵查措施適用等職權,統一由檢察機關歸口審查、批準,形成與六個職權機關執行分離控制的中國式“制約公權”的新型治理模式,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行為則賦予檢察機關依照刑事偵查程序啟動監督的特別檢察權。最后,賦予追訴犯罪嫌疑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情形的舉報、控告權利;當代表國家發動追訴的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賦予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由此形成了以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主導刑事檢察、“六元主體”依職權代表國家發動追訴、追訴指向一方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用“權利制約權力”的“等腰三角形”審前程序構造的新型治理形態。這種中國式“制約公權”的程序治理新形態,與美歐西方國家所推崇的“三權分立”政治構架下檢察權僅僅作為行政權的代表對偵查活動實施“有限控制”,或者實行“檢警一體化”,導致防止偵查權“夢魘”與指揮權“濫用”的“二難選擇困境”的程度治理形態有著根本區別,從而具有防止偵查權“夢魘”的中國式“制約公權”治理形態的制度優勢。在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之審判程序運行階段,則導入“以庭審為中心”“法官居中指揮與掌控庭審秩序”“檢察官基于客觀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控辯平等對抗”“證據裁判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偵查人員、證人、鑒定人依法出庭作證”等原則,形成以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為典型形態的“庭審實質化”,實現“罰當其罪”的治理目標,進而讓人民群眾從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其提供“看得見、摸得著”的刑事法治運行微觀治理樣態。
03 “分工負責、配合制約”的程序控制體系
在推進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進程中,規范司法權力運行,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既是程序法治的重要保證,也是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律制度承載國家治理效能之制度優勢的亮點。從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重配合、輕制約,到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廢除收容審查、取消免于起訴,確立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認有罪的基本原則,“分工負責、配合制約”程序控制模式的內涵經過數次變動而變得越來越豐富。曾經我國一度盲目借鑒域外“一本主義”,采用防止法官“提前閱卷”而影響公正裁斷的“唯紙本”移送模式。經司法實踐檢驗,“唯紙本”模式不僅增大了公正司法的制度運行成本,而且引發了程序運行上“扯皮拉筋”的亂象,由此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不得不回歸“全卷移送”程序制度安排,使一度被扭曲的程序運行模式得以回歸正常軌道。司法實踐反復證明,檢驗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優劣,其標準是客觀真實轉換為法律真實的時間長度、兩者吻合的程度,等等。其要害根本不在于是否實行“一本主義”還是實行“全案移送”,而是三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的運行機理本質上是客觀真實向法律真實轉換的程序控制機理。因此,推進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既需要對百年實踐進行創新性挖掘,又需要以開放的眼光借鑒人類訴訟文明成果,汲取在移植借鑒中一度存在的“照搬照套”“簡單克隆”導致“水土不服”的深刻教訓。總之,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基本原則的引領下,公檢法三機關的工作機制與之相適應。公安機關依程序自主決定啟動偵查,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發動追訴。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有案不立、壓案不查、偵查活動違法等情形實施監督的方式是通過提前介入偵查活動,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案件性質、證據收集、適用法律等提出意見,防止和糾正偵查權濫用,對提請起訴的案件未能達到法律真實標準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享有提請復議權,上一級檢察院根據層報的不服請求實施依程序復核,并將復核決定通知不服的公安機關。“證據裁判”“審判公開”“未經法院審判不得確定有罪”“終局裁判權威”既是程序治理法治體系的核心命題,也是“以審判為中心”作為程序治理主導機制的正當性基礎。為此法院及法官必須遵循程序治理法治思維,善于運用證據裁判原則,以“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依照審級程序作出有罪判決、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或依法作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裁判。檢察機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提請抗訴或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所提出的抗訴案件由上一級法院審理,這構成了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在訴訟程序上的配合與制約機制的制度表達,也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工作分權控制機制的組成部分。這種通過權力制約平衡與配合協調相統一的程序制度安排,既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統一的重要實現形式,也是刑事程序治理作用于犯罪治理的外控功效,與職權機關內部將“配合與制約”納入自身內控機制作用于法官、檢察官、警察、辯護律師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控功效統一于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體系現代化之中,因而彰顯出刑事程序治理體系所承載國家治理、司法腐敗治理、社會治理三個維度功能同頻共振的最大化效果。
04 “審級監督、裁判權威”的審判運行體系
審判權作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線,其本質上屬于中央司法事權,擔負著正確適用法律、公平裁斷,懲治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職責。而刑事審判權作為公權力因素交織最為深刻的審判權類別,其運行更是關切著國家審判職能的最終實現效果,進而關系到國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安全、政權安全、人民安全、社會安定之治理目標實現。我國圍繞著“審判權屬于中央司法事權”這一本質屬性形成了極具中國特色的審判權運行體系。首先,我國法院組織體系配置是“四級法院+專門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準定分止爭;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專門人民法院則管轄特定類型的案件,確保案件得到專業化、精細化處理。這形成了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市(州、自治州)、縣(自治縣、區)行政區劃基本協調,四個層級法院組織體系與審級裁判權、監督貫通的“兩審終審制”的審判程序運行體系。與此同時,我國法院實行法官與審判組織體系相適應的法官審判權與審判事務權適度分離的制度保障體系,并實行中央與省兩級對省以下審判財物統一管理的制度,從制度安排層面根治和防止“辦案為錢、為錢辦案、插手經濟糾紛,操縱訴訟主客場,放縱訴訟掮客”等不公不嚴不廉等司法腐敗現象,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有效糾正和防止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中國式刑事審判權運行體系的生成條件及制度邏輯在于,它能夠滿足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社會經濟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多發頻發”的特殊國情下的國家治理、政社合作共治、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之需要。從橫向運行機制看,刑事審判階段注重強化“以審判為中心”,在刑罰執行階段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機制,健全“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司法責任制,完善人民法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科學劃定審判權力運行邊界和各類主體職責,確保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失職必問責、濫權必追責,從而保證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實現“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標,為切實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助力推進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其次,我國刑事審判組織豐富多元,獨任制、“法官+法官”合議制、“法官+人民陪審員”合議制并存,每種審判組織都彰顯了其獨特的價值。獨任制經濟高效,合議制有利于發揮集體智慧,防止法官個人獨斷專行、主觀片面和徇私舞弊,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引入擴大了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對刑事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實現司法專業判斷與社會成員樸素認知的有機統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最后,刑事訴訟程序是審判權運行體系的重要載體。刑事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特別程序的類型化程序體系,能夠有效應對不同類型犯罪治理的需要。刑事普通程序內蘊有效懲治犯罪與充分保障人權之程序法治價值。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能夠應對輕罪治理所面臨犯罪數量激增的嚴峻挑戰,這種呈階梯式簡化的刑事一審程序既能夠使當事人免受復雜程序所帶來的訟累,提升刑事訴訟效率,又通過賦予認罪認罰的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靈活的轉換程序適用,保證刑事案件得到公正裁判,提升刑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可度、信服度,確保審判權更精準更優質更高效地運行。特別程序能夠有效回應社會治理、犯罪控制工作面對的日益復雜的挑戰,尤其是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建立起公職人員腐敗犯罪逃避法律制裁的程序治理“法治堤壩”,對助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敗法治體系意義重大而深遠。
05 “覆蓋全程、節點控制”的法律監督體系
新時代司法制度定型化成熟化的標志在于黨中央將監察體制、司法體制、政法體制等改革置于改革與法治“雙輪驅動”戰略之中,對檢察制度的曲折發展進行創新性總結,堅守和詮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發展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將一個時期以來檢察機關承擔查辦貪污賄賂和預防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職能整體劃轉給國家監察機關;在新時代黨開創自我革命,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第二條新路的征程中,檢察機關回歸主責主業。值得提及的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款還賦予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偵查的職能。原檢察機關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職能整體轉隸監察機關后,“可以立案偵查”的案件來源主要不是基于人民群眾的舉報、控告,也不是基于監察機關對國家公職人員履行全覆蓋監督過程中適用“留置調查”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而是基于“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所發現的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線索、與之相關的法律事實或瀆職侵權犯罪嫌疑,由此依法“可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依法承擔在三大訴訟活動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司法人員瀆職侵權違法乃至犯罪的線索,其監督的客體本身為檢察機關正在辦理或即將辦理或已經辦理完畢的依職權管轄的相關案件,司法實踐通常將其概括為“原案”,而在履行訴訟職能或訴訟監督職能中所發現的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無論其屬于刑事訴訟領域、民事訴訟領域,還是行政訴訟領域都構成“再生案件”。“原案”是“再生案件”的依托,對“再生案件”立案偵查,依法收集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尤其是主觀方面犯罪動機、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客觀證據,需從“原案”的關鍵環節、關鍵知情人、關鍵證據入手,以查明“原案”的“前因”抑或“客觀真實”。對“再生案件”啟動立案偵查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依據該罪名的構成要件通過證據證明力以適格罪名予以法律評價,由此實現此類瀆職侵權“再生案件”之客觀真實向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法律真實的轉換。其后,對“再生案件”是否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則應以偵查與審查適度分離的原則予以規范,由此使“原案”依法正確辦理,使“原案”之錯案得以糾正,進而使基于偵查活動、審判活動產生的錯誤裁判通過適用抗訴程序得以糾正。這種“一體兩面”的監督活動是與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緊密相連又相對獨立的新型檢察職權形態,亦稱為“瀆職侵權檢察權”。在監察法治現代化、司法體系現代化、法律監督體系現代化、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四維疊加推進”的語境下,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范圍、內涵、方式發生了重塑性變革,回歸對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的主業主職,使法律監督體系更加成熟定型,法律監督內涵更加豐富,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與中國特色。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在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依法履行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職務犯罪檢察、瀆職侵權檢察職責,其“刑事司法管理者”“民事法益守護者”“法治政府監督者”“社會公共利益代表者”“職務犯罪調查引導者”“司法公正守衛者”之“六位一體”的角色定位更加凸顯,這種寓監督于配合,寓制約于支持的“覆蓋全程、節點控制”的法律監督體系,是中國共產黨人領導億萬人民遵循刑事訴訟治理規律,開創中國式程序治理新道路的原創性標識性重大成果,是國家治理在程序法治領域的新形態。
四、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價值功能
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的價值功能僅以單一程序規范直接表達難免會孤掌難鳴,因此須通過司法機關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遵循刑法規范、刑事訴訟程序規范,使刑事訴訟主體、刑法規范、刑事訴訟程序規范的價值功能有機結合并得以表達和彰顯。刑法的獨立價值表達為實體正義。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表達為程序正義。司法權獨立行使的價值則是“定分止爭、權利救濟,制約公權、保障人權,維護公平、守衛正義,促進和諧,增進法福祉”,因而刑事程序治理法治體系的價值功能必然通過司法權的運行得以實現。這三者構成了司法主體作用于實體法與程序法并構成互為因果、互為表里的擬制法律關系向實施法律關系的適調。從司法實然層面檢視,這通常表現為司法主體對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客觀法律事實或法律事件,依據程序節點控制與實體規范規制并置于程序運行狀態時才得以對其識別、審查(包括偵查)、判斷,直至依法作出裁判,彰顯實體正義價值與程序正義價值。相對而言,司法所指向的案件均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乃至社會公眾,這些主體對公正司法、公平正義的感受通常是以司法所承擔“法福利”公共品的高效優質供給為標尺的,因而對作為“法福利”的司法公共品的供給標準探討是關涉刑事實體與程序治理法治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話題。用法制度經濟學的視角觀察和詮釋,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制度不過是人們有意識制造的一系列正式規則所形成的一種類型化的等級結構,旨在形成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司法公正之規則體系、組織體系的集合體。其自身的功能作用可概括如下。
01 定分止爭、權利救濟
就司法權本身來講,其功能就是以制度等級結構與程序威權的方式解決業已發生的糾紛與爭端。人類社會的糾紛是多種多樣的,就制裁刑事犯罪而言,相比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刑事程序治理法治在解決刑事犯罪爭端、實現權利救濟方面,具有獨立功能與價值。一定的犯罪行為所形成的法律事實或法律事件侵害的客體往往具有雙重性或多重性,即犯罪行為實施的對象不僅僅包括對具體的被害人(單位、國家)帶來直接的損害,而且往往包括對社區(街區)生活秩序(生產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國家管理秩序)的侵害,由此犯罪行為呈現出牽連或牽引的狀況,這在刑法教義學上通常表達為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又牽連另一犯罪。這不僅僅造成對國家確認和保護的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人身、財產等權益的損害,而且延伸而來的是對社會秩序、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破壞,以及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全的威脅和挑戰。刑事程序治理法律制度安排賦予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依照自身職權發揮定分止爭、權利救濟功能。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在起訴環節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以多重制度保障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流程治理和預防保護;在商業賄賂、民事轉刑事等犯罪方面,注重運用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的方式,堅持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形成刑事調解與行政調解、民事調解“三調聯動機制”,把小矛盾小問題化解在基層,把大矛盾大風險防范在市域,實現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于訴訟之前,努力做到“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刑罰執行方面,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和新出臺的《社區矯正法》不僅保留了對重罪已決犯在監獄等機關執行的監禁刑,而且創設了非監禁罪犯的社區矯正,實現了由司法裁判“治罪”監管強制執行,到專門矯治,再到司法機關、罪犯及其家屬、社區多元主體合作矯治的新型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的轉變。
02 制約公權、保障人權
檢驗司法在適用刑事實體規則以及在訴訟程序節點運行上是否嚴格公正,其標準在于是否切實保障人權,有效制約公權。刑罰適用的根本目標選擇與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的過程,本身就是有效制約公權、保障人權功能的優位選擇及其制度安排的定型化。從制約公權看,法律制度安排及其行政規范相配套是多維度的。首先,在對司法權及其他公權力的制約方面,國家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法律制度安排將司法權置于程序控制范圍,并通過程序規制司法權運行,以確保其嚴格公正行使,進而保障和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正確履職。例如,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等予以“犯罪化”,并依法對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提起公訴、交付法院審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恣意擅斷犯罪行為受到刑罰規制與程序規制。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個人、社會團體干涉。再次,針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行為,賦予檢察機關進行瀆職侵權檢察的權力,在提請法院追究這類司法工作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所涉刑事、民事、行政之案件的“原案”一并糾正,實現了程序治理與司法治理的雙重目標。最后,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的確立,為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提供了重要保障。從保障人權方面看,在現代法治觀念中,刑事制裁被看成專屬于司法活動的最嚴厲的一種制裁形式,關涉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突出體現人權保障。在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方面,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辯護權(獲得法律幫助權)、辯論權,保障辯護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質證和辯護辯論等各項訴訟權利,是多元主體參與刑事程序治理之制度安排的必然要求。從法律職業共同體而言,法官、檢察官在刑事程序治理中需要遵循忠誠、公正、擔當、清廉、文明的職業理念。而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依法履行辯護職責過程中需遵循其與司法職業倫理相協調相配套的律師職業倫理。在對被追訴人的權利保護方面,刑事程序治理規則不僅確立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而且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值班律師全覆蓋制度,賦予被追訴人刑事審判階段最后陳述權;在刑罰執行階段設置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建立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社區矯正綜合治理體制,促進社區矯正對象在開放社會環境下順利回歸社會,實現對罪犯相關權利的有效保障;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刑事陽光執法機制;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活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等等。
03 維護公平、守衛正義
維護公平、守衛正義是刑事實體法的根本價值,是維系刑事程序治理法治體系的“根”,是司法守住最后一道防線的根本要求。尤其是,司法機關在刑事程序治理法治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中的獨特地位,決定了其須把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維護公平、守衛正義作為司法活動的出發點落腳點,作為檢驗嚴格司法、公正司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法福利”公共品精準高效供給需要的最高標準。司法機關要善于運用程序思維和程序方式審查判斷證據、正確適用法律,使其辦理的每一個案件都能以公平與正義為客觀尺度,進而增強司法公信力。就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及應用而言,既要從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保障人權、提高訴訟效率出發,依法全面收集、固定、保管和運用證據,又要避免因證據損壞缺失使證據失去證明力,進而帶來案件性質認定變化,導致證據適用上的不公正。就非法證據排除而言,須對職權機關辦案人取證時機、方式,固定及保存方式進行全面審查判斷,排除非法獲取的難以形成證明力的證據,避免和防止非法證據導入審查判斷和運用的程序環節,導致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方或多方定案不利情形發生。對于非法證據的“毒樹之果”,我國采用依法排除原則,對違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則采用“說明”排除原則;適用這一原則重點在于對“說明”進行全面嚴格審查,防止“帶病說明”混入案件審查判斷認定程序,導致因案件事實、情節的瑕疵影響犯罪構成的認定,由此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值得關注的是,對被害人而言,本來國家賦權公安機關代表國家發動追訴意味著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分擔被害人的成本,但認罪認罰從寬適用中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即犯罪嫌疑人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達成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時,雖以“聽取被害人意見”為主,適當促進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諒解和解,但被害人異議不影響辦案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這導致國家逐漸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來越多的訴訟權利,卻加劇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局外人”狀態,損害了被害人對刑事司法裁判的信任基礎,引發社會諸多質疑。此外,我國每年刑事案件因多種因素制約,有多達數百萬件未能被及時有效破獲,這意味著每年仍有龐大的被害群體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這表明,在推進刑事程序治理法治體系和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維護公平、守衛正義仍然任重道遠。
04 促進和諧、增進“法福祉”
在社會公共事務治理層面,犯罪治理無疑是提供國泰民安社會環境,持續保障經濟高速發展、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性工程。刑事程序治理法治一直處于犯罪治理活動的最前沿,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在懲治犯罪、保障人權,修復受損秩序、化解社會矛盾,讓人民群眾增強“法福利”的獲得感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從刑事法律實施而言,履行司法職能的職權機關及其司法人員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以人為本”的理念,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準確貫徹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程序性規定,以嚴格公正司法,使每個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讓人民群眾從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斷以“公正司法”之“法福利”公共品的供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并以此作為檢驗公正司法的最高標準。從刑事程序治理法治優勢效能轉化看,使刑事程序治理法治功效最大化的根本途徑在于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需求,因此應深化刑事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刑事案件辯護和代理制度,落實量刑規范化、認罪認罰從寬、速裁程序等制度安排,讓嚴格公正司法的紅利公平惠及每個當事人。
五、結語
在新時代如何將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之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理性思考與司法實務的共同取向是以程序法治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為此,一方面須以先進理念為指導,發揮司法制度、刑事實體法律制度、刑事程序法律制度協調運行、綜合治理之根本效能。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自覺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以讓人民群眾從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檢驗、評判司法活動的根本標準。另一方面須鞏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第一、第二、第三個時段的成果,以項目化實施為抓手推動尚未落地的清單深耕見效,高標準高質量地推進第四個時段各項改革舉措。具體進路包括以下方面。首先,針對“死緩無”重大刑事案件提上一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導致“訴訟重心上移”,長期存在“雙元兩審終審制”帶來“頭重”“腰粗”“根底淺”的現象,應深化“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改革,將中級人民法院對五類重大刑事案件初等管轄權還權于基層一審管轄司法機關,形成科學完備的“兩審終審制”,根治“訴訟重心上移”帶來的司法運行成本無控制增長等問題。其次,細化實化高效的刑事法治實施體系,增強刑事程序治理法治體系運行實施的整體效能。為此須堅持全面精準實施程序控制與程序治理,以彰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統一;以證據審查判斷和正確運用為中心,實現由客觀上的案件真實向法律上的真實“求真”“求一”“求同”,堵住冤錯案件發生的程序性漏洞;全面精準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法官檢察官履職清單體系,完善法官檢察官“基準權力清單”制度,讓“誰辦案、誰決定、誰負責”“誰審理、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在嚴格公正司法方面承擔起主導性作用。再次,加強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特別檢察,助推檢察機關回歸法律監督的主責主業,構建基于“法律監督一元權力”位階下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職務犯罪檢察、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檢察為主體六類職能的新型法律監督體系;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與保護被害人權利。此外,需完善法律監督權運行機制。制定《法律監督程序法》,以程序法治規范法律監督權的正確實施,并助力法律監督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深化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把司法權運行關進制度的“籠子”。與此同時,需深化司法財物省級統管改革。以“相對均等化”為基點,全面建立司法財物“省級統管”的制度體系;對司法財物改革不到位的省和自治區,必須實行“掛牌改革”“大員上陣”“主體責任”,并與其政績考核、職級晉升緊密掛鉤,從體制層面根治司法不公不廉不嚴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困擾、保障性束縛痼疾,從制度創新層面防止局部地區“改革滯后”或“改革欠賬”對第一、第二、第三時段司法體制改革成效消解的負效應,真正以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保障刑事程序治理制度優勢的效能轉化,從而保證嚴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彰顯中國式刑事程序治理法治現代化與司法現代化合璧連珠的制度效應。
作者:徐漢明,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帶頭人、教授。
(原文刊載于《世界社會科學》2025年第2期)
中國實踐智庫:立足中國實踐,對話中國智庫。(專題策劃: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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