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在其中一個案例中,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發表學術論文而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郝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郝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據通報,郝某某曾于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擔任西某鐵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某公司)的軟件工程師,參與該公司"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科研項目的研發工作。
這一項目是西某公司于2016年立項的,并與其他單位聯合研發。根據協議約定,研發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技術信息及成果均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西某公司為此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內外網物理隔離、禁止攜帶手機進入研發場所等多項保密措施。
然而,郝某某在職期間違反公司保密規定,利用下班時間通過手機拍攝、U盤拷貝等手段竊取了該項目的設計開發文檔、關鍵設備參數等內容,并將這些內容用于撰寫其碩士畢業論文《某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2020年5月,郝某某將該論文發表在知網、萬方數據等學術網站,導致多人瀏覽、下載,最終使西某公司的研究項目相關技術被公開。
經司法鑒定,西某公司"某軌道車運行控制系統設備"的技術信息中有6個技術特征具有非公知性,而郝某某論文所披露的技術信息與該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
審計結果顯示,2017年至2019年期間,西某公司關于涉案技術標的的研發成本費用共計人民幣218萬余元。
2020年12月,西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后,檢察機關迅速介入并發出《通知立案書》。
2023年8月,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郝某某提請批準逮捕,2024年5月24日,雁塔區檢察院對郝某某提起公訴。
同年7月22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最終判定郝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檢察機關認為,郝某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并公開披露,雖未直接牟利,但客觀上導致該商業秘密被公開,喪失了市場價值和可交易性。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因此將218萬余元研發成本認定為案件損失數額。
考慮到郝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并主動賠償經濟損失,取得了西某公司的諒解,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提醒企業員工,即使是出于學術目的撰寫論文,也不得披露所在企業的商業秘密,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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