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民航局 通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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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發(fā)布《關于廢止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的通知》(民航函〔2025〕292號)。文中明確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民航發(fā)〔2017〕46號)、《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民航規(guī)〔2019〕74號)、《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及運行安全管理辦法》(民航發(fā)〔2024〕12號)三部文件予以廢止,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2024年,交通運輸部令以第11號發(fā)布《通用機場管理規(guī)定》(CCAR-138),已涵蓋并代替《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B類通用機場備案辦法(試行)》、《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及運行安全管理辦法》三部文件的具體內容,其廢止也順理成章。
三部文件的廢止,意味著民航局在通用機場管理政策上,將以《通用機場管理規(guī)定》為核心,構建起一套更為統(tǒng)一、高效的行業(yè)管理體系。在該體系下,不同類型通用機場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將更加規(guī)范,有助于提升通用機場的整體運行效率和安全水平,推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健康發(fā)展。
目前,民航局現行有效的通用機場管理政策文件主要有:
《通用機場場址行業(yè)審查實施細則》(民航發(fā)〔2023〕41號)
《民航專業(yè)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及備案管理辦法》(民航規(guī)〔2022〕31號)
《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民航規(guī)〔2023〕29號)
《A 類通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民航規(guī)〔2024〕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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