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韓國大法院將李在明案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
理由是:李在明的多項發言屬于《公職選舉法》認定的虛假事實公布,二審判決存在誤解《公職選舉法》法理的情況,導致對判決產生錯誤影響。所以,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發回重審。
按照法律規定,大法院,可直接改判,但選擇了發回重審,這是大法院推卸責任的表現。
因為審查上訴案件時,有兩種情況,一是程序問題,一是實體問題。程序問題,是發回重審,實體問題,如果事實不清,可以發回重審,但李在明案,是高等法院對法律理解和大法院不一致,這很正常,大法院的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改判就行了。
但是,大法院的法官就是厲害,不改判,發回重審,讓高等法院去辦。
怎么辦,按照大法院的理解辦。
大法院的做法,也不算錯,法律也允許。
韓國大法院推責任比政治家還厲害!
據我的了解,李在明案本身就是一塊燙手山芋,是政治斗爭的結果。案件到了大法院,大法院也被動的參與到政治斗爭中來。
如果判有罪,李在明無法參加總統選舉,韓國有近一半的選民通不過,如果判無罪,有20%的選民通不過。這部分選民難免會有過激行為。
所以,大法院提前審理,把這塊燙手山芋扔給了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接手后,有了緩沖時間,因為六個月以內判決就行。
高等法院的法官們,完全可以利用六個月的時間,好好的學習,仔細的研究這部選舉法,理解法律條文,吃透法理精神,做出正確判決。
任何選民,都無法從法律上挑出毛病,因為,無法律瑕疵。
當然,高等法院也可以在短時間內做出判決,即使只判決罰款,李在明也無法參加選舉。
因為韓國《公職選舉法》規定報道,因選舉相關犯罪被判處100萬韓元以上罰款時,將剝奪被選舉權5年。若無被選舉權則無法參選總統。
大法院之所以這樣巧妙絕倫的處理,據我了解,是經過深思熟慮后的集體智慧。
李在明案到大法院后,選四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這四名法官,認為風險太大,這么大的權力,大家應該共同分享,于是12名法官全部參加,提前審理,合議結果,10名法官認為高等法院審理錯誤,2名法定認為審理沒有錯誤,結果是,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這樣執政黨在野黨,所有選民都說不出什么,大法院將責任推了個一干二凈。
燙手山芋又回到了首爾高等法院,法律之劍還在李在明頭上懸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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