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整日穿梭在大街小巷,安全保障是大事。騎手在工作中受到損害,都由誰來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中,就有這么一起案件——
外賣騎手馮某騎電動自行車進入上海市某小區時,左手持手機放在車把上,通過進出口處時被正在關閉的電動門撞傷,經醫院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等。事發后,根據相關規定,馮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確認為職業傷害。馮某傷情經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馮某鑒定檢測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某保險公司向馮某支付,摘要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事情到這里并沒有結束。馮某此后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等。一審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等;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件的關注點在于:勞動者獲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是否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物業公司在操作電動門時未能為馮某安全通過留下足夠時間,致馮某通過時受傷,對損害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馮某自身存在未安全操控電動車的行為,對損害發生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馮某已獲得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賠償項目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鑒定檢測費,系其因職業傷害致殘程度十級所獲得的賠償;馮某提起訴訟向侵權人主張殘疾賠償金等,該項侵權賠償責任不因已獲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而減輕或者免除。綜上,依法判定某物業公司承擔馮某損害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馮某自行承擔。(記者羅沙、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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