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體制一員,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退休去世,因為其編制管理模式不同,死亡撫恤金標準也會大不相同,甚至有很大差異。
目前,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人員,即參公事業人員;一種是按照國家人社部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管理的人員,即普通事業單位人員。
1.參公事業人員退休去世后的死亡撫恤金標準。
參公管理單位的事業編人員,在各方面管理上和公務員保持一致,其死亡后的撫恤金標準和公務員也是一致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比如,某參公事業單位正科級退休干部2024年病故,其生前月基本工資,也即基本養老金為4000元,而2023年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1821元。
因此,其死亡撫恤金應該為:51821×2+4000×40=263642元。
2.普通事業人員去世后的撫恤金標準。
普通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去世以后,在標準上和參公事業單位退休去世人員差距較大。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因公犧牲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比如,某事業單位管理七級崗,也即正科級崗位退休人員2024年病故,其生前月基本工資,也即基本養老金為3500元,則其死亡撫恤金應該為:3500×20=70000元。
可以看到,同為正科級崗位,在事業人員去世后的撫恤金標準和公務員(參公事業人員)相比,差得太遠了,還不到后者的一半。
3.編外工作人員去世后的撫恤金標準。
目前,編外工作人員通常只有在事業單位有使用。所謂編外工作人員,也就是日常所說的臨時工,比如合同工、人事代理、勞務派遣工作人員等等。
編外工作人員退休后病故的,其撫恤金標準,一般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發放9個月到24個月不等。
具體發放的月數,由個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和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限決定。但總體來說,編外人員去世后的撫恤金標準和在編人員完全沒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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