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個人合伙關系終止時應當如何分割合伙財產?
若合伙財產及債務范圍已明確,法院可依據舉證規則直接判決分割,無需以清算程序完成為前提。
閱讀提示:
個人合伙是比較常見的合作形式,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合同建立合伙關系。當合伙合同終止時,應當如何分割合伙財產?是否需要以合伙資產和債務全部清算完畢為條件?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合伙協議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財產并不以合伙資產和債務全部清算完畢為條件,即使合伙已經解散,合伙財產分割完畢,合伙人仍應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有部分關于合伙債務的訴訟未審理終結或執行終結,也可以在現有能夠確定的資產和債務基礎上進行審理和判決,并非必須等待所有合伙債務均明確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財產。
案件簡介:
1、2011年7月10日,劉志榮與劉福權簽訂《關于共同開發建設和平小區臻金銘郡項目及恒客隆德惠大賣場協議書》,約定共同開發臻金銘郡小區項目,包括1號樓和2號樓,雙方各出資50%。
2、之后,劉志榮主張合伙事項包括1號樓和2號樓,其繳納土地摘牌費且前期開發建設費用均由其出資,劉福權則稱2號樓由其單方出資經營,劉志榮已變相抽回出資應視為退伙。雙方就合伙財產范圍及是否應進行分割產生爭議,劉志榮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合伙關系并分割合伙財產。
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告劉志榮與被告劉福權就臻金銘郡小區項目形成的合伙關系,駁回原告劉志榮其他的訴訟請求。劉志榮不服一審判決,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2019年12月23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志榮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5、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案件爭議焦點:
法院是否應對合伙財產分割進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劉福權主張僅1號樓為合伙事項范圍,2號樓由其單方出資經營,劉福權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在共同開發協議中約定共同開發臻金銘郡小區項目,如無特別聲明,應指包括1號樓和2號樓在內的臻金銘郡小區整體項目,現劉福權主張僅1號樓為雙方合伙事項范圍,2號樓是由劉福權單方出資并經營,劉福權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劉福權實際經營富盛發德惠分公司,掌握更多的案涉工程開發建設的證據材料,在舉證上處于更為有利的地位,原審法院以劉志榮未能舉證證明對2號樓的建設有出資和共同經營行為為由,認定合伙財產范圍為臻金銘郡小區1號樓,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有誤,事實認定依據不足。
2、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財產并不以合伙資產和債務全部清算完畢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財產并不以合伙資產和債務全部清算完畢為條件,即使合伙已經解散,合伙財產分割完畢,合伙人仍應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有部分關于合伙債務的訴訟未審理終結或執行終結,也可以在現有能夠確定的資產和債務基礎上進行審理和判決,并非必須等待所有合伙債務均明確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財產。
3、出于公平原則和對第三人利益的考量,應當對合伙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劉志榮目前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承擔合伙債務,如不分配相應合伙財產,對劉志榮明顯不公。由于劉志榮、劉福權合伙開發建設臻金銘郡小區項目是以吉林富盛發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盛發公司)名義進行,臻金銘郡小區開發建設相關證照均辦理在富盛發公司名下,劉志榮、劉福權合伙財產范圍與富盛發公司的利益亦有關聯,原審法院對此未予厘清。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應對合伙財產分割進行審理。
案例來源:
《劉志榮、劉福權合伙協議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314號]。
實戰指南:
1、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算。個人合伙合同終止,合伙人請求法院分割合伙財產需要經過清算嗎?對于合伙合同終止之后的剩余財產分配問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民法典》雖然沒有規定合伙合同的合伙財產需清算之后再作分配,但是對于剩余合伙財產的分配設置了前置條件,即“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再進行分配。
我們檢索了有關個人合伙終止之后分割合伙財產的案例,綜合司法實踐來看:第一,合伙合同中對于合伙合同終止后的財產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約定從約定。第二,合伙合同沒有對是否清算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合伙人之間就合伙關系的終止達成了清算或結算性質的協議,可以視為已清算。第三,如果合伙人之間沒有約定,為避免當事人的訴累,一般情況下法院主張清算之后在進行剩余合伙財產分割;部分情況下,合伙人也可以先要求分割合伙財產,如果有其他可分配合伙財產權益時,可再次進行分割,有共同債務時,全體合伙人亦需共同承擔債務。如果合伙合同對于債務的承擔沒有明確約定時,司法實踐中判決合伙人債務承擔的比例不一定與合伙人出資比例掛鉤,存在平均承擔債務的風險。第四,部分財產分割可能會減損其價值時,可由部分愿意繼續持有的合伙人取得財產所有權,再折價補償給其他合伙人。
2、在此,我們建議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詳細約定合伙事項范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利潤分配及財產分割方式等內容,避免模糊不清引發爭議。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合伙人應當注意保留出資憑證、經營往來賬目、債務承擔憑證等相關證據,以便在財產分割時能夠清晰證明自己的出資。法院受理當事人分割合伙財產并不以個人合伙已經清算為前提,因此合伙人在提起訴訟時,可以同時向法院提出解除合伙合同和分割合伙財產的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2、《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條:“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個人合伙中,未對合伙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法院分割合伙財產。
案例一:《上饒縣應家鄉鄭塢煤礦、沈瑞云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7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鄭永華將鄭塢煤礦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但沈瑞云入伙后,暫無證據表明雙方重新進行過合伙企業登記。因此,兩人在事實上共同組成了個人合伙而非合伙企業。由于鄭塢煤礦、沈瑞云未主張目前存在關于對個人合伙清算程序的法律規定,其主張適用《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的規定,與事實不符。原判決未將本案法律關系定性為合伙清算糾紛而定性為合伙協議糾紛并無不當。
2、合伙人之間如果就合伙財產達成協議亦能視為對合伙財產的清算。
案例二:《林宏生、葉芳合伙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87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原判決是否違反合伙清算法律規定的問題。2009年9月13日的《協議書》,內容包括分割合伙購買房產、確認份額、確認房款的支付以及合伙購買過程中所產生費用的結算和利潤的分配,該協議可以視為合伙各方對于合伙財產的清算。原判決依據該協議進行相關的認定,具有事實依據。因此,林宏生主張原判決對合伙財產未予清算就擅自分割合伙財產,法律適用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