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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王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判令其與被告王強、李梅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2. 判令王強、李梅共同返還購房款 71 萬元及利息(自 201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 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王鵬稱,王強與李梅系夫妻,王鵬與王強為兄妹,二被告在順義區某村擁有兩處農村宅基地房屋,分別登記在王強和王勇(王強弟弟)名下。2010 年 10 月 10 日,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被告將兩處房屋及宅基地以 71 萬元賣給原告,原告當日支付 41 萬元(按被告要求轉至王勇賬戶用于抵付被告購買王勇房屋的款項),并將此前借給王強的 30 萬元轉為購房款。原告付款后,被告交付房屋,但因原告是非農業戶口,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故訴請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購房款。
(二)被告答辯
被告王強、李梅共同辯稱:同意確認合同無效;但對購房款金額有異議,認為此前訴訟中原告稱30 萬元是借款,此次卻主張為購房款,且原告占有房屋 14 年,應支付共計 70 萬元的占有使用費(按兩處院子每年 5 萬元計算);訴訟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利息應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以 41 萬元為基數計算。
(三)反訴情況
反訴原告王強、李梅提出反訴請求:1. 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要求反訴被告退還兩套房房本及相關證明材料;2. 判令反訴被告支付 13 年 8 個月的占地使用費 683333 元;3. 由反訴被告承擔反訴訴訟費。反訴理由為,自 2010 年 10 月 10 日房屋交付后,反訴被告占用房屋,應支付相應使用費。
(四)反訴答辯
反訴被告王鵬辯稱:自簽訂協議后從未實際占用房屋,被告交付的是用于養豬的場所,不具備居住條件,被告主張的占地使用費無事實依據;若被告要求支付占地使用費,自己有權要求被告按同期貸款利率返還71 萬元購房款及利息;同意返還房本及相關材料,但需被告先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五)法院認定事實
2010 年 10 月 10 日,王鵬與王強、李梅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王強將位于順義區某村的兩處房屋(對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分別登記在王強和王勇名下)以71 萬元出售給王鵬。1995 年,王強從王勇處購得登記在王勇名下的房屋。2010 年 10 月 10 日,王鵬向王勇支付41 萬元,王強、李梅認可此款用于抵付其購買王勇房屋的款項。此前,王鵬于2009 年向王強轉賬 30 萬元,在另案民間借貸糾紛中,王鵬曾主張該30 萬元為借款,法院未予支持。
關于房屋交付及使用情況,雙方說法不一。王鵬稱被告多年未給鑰匙,自己未實際居住;王強、李梅稱協議簽訂后即交付鑰匙,房屋雖無人居住,但王鵬讓其雇人除草并支付費用,且鄰居建房時是王鵬提供的鑰匙。此外,王鵬為非農業家庭戶,其自述2021 年將戶口遷至該村,此前已遷出。
二、爭議焦點
王鵬與王強、李梅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購房款金額應認定為71 萬元還是 41 萬元;
王鵬是否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王強、李梅是否應支付購房款利息;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相關,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王鵬在購房時并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備購買宅基地上房屋的資格,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二)購房款金額認定
結合雙方陳述及另案查明事實,在協議明確約定房屋價款為71 萬元的情況下,王鵬將此前給付王強的30 萬元與按王強要求給付王勇的 41 萬元共同構成購房款,具有高度蓋然性。王強、李梅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30 萬元系其他用途款項,故應認定購房款為 71 萬元。
(三)費用抵銷分析
合同無效后,雙方應相互返還財產。王強、李梅應返還購房款,王鵬應返還房屋及相關權屬證明。由于雙務合同無效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應同時返還。且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因此,王強、李梅應支付的購房款利息與王鵬應支付的房屋使用費相互抵銷,抵銷后王強、李梅僅需返還購房款本金,王鵬僅需返還房屋及相關權屬證明。
四、裁判結果
確認原告(反訴被告)王鵬與被告(反訴原告)王強、李梅于2010 年 10 月 10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被告(反訴原告)王強、李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反訴被告)王鵬購房款71 萬元;
原告(反訴被告)王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被告(反訴原告)王強、李梅返還【某村集建(宅)字第×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某村集建(宅)字第 ×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及被告(反訴原告)王強與王勇于 1995 年 3 月 12 日簽訂的協議書原件。
五、案件啟示
嚴守宅基地交易規則:農村宅基地具有特殊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宅基地房屋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賣雙方應避免此類交易,防止合同無效導致財產損失和糾紛。
規范合同簽訂與履行:涉及大額財產交易,應明確合同條款,保留交易憑證,避免口頭約定或模糊表述。若對合同內容有爭議,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防止后續糾紛中舉證困難。
謹慎處理親屬間交易:親屬間的經濟往來和財產交易,同樣需遵循法律規定和市場規則,不能因親情關系而忽視法律風險,必要時可簽訂書面協議并進行公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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