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正式生效
新規為原農村戶籍人員
開辟了“返鄉落戶”通道
并規定回遷人群、條件等
根據規定,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上學、服役、務工、婚姻等原因,戶口遷入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除公務員(不包括聘任制公務員)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承包地,自留地等),經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將戶口遷入農村,重新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他村民同樣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包括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參與分配集體收益、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滿足條件的四類人員
可申請戶口遷回農村
■ 因升學遷出的學子條件
大學畢業后未在城市穩定就業的(需提供未就業證明),且原戶籍為農村。
■ 夫妻一方為農村戶口條件
非農戶需提供結婚證、配偶農村戶口證明,且在村內有宅基地或承包地。
■ 原籍仍有宅基地的進城農民條件
宅基地房屋未倒塌。且三分之二村民同意(需簽字表決)。
■ 退伍軍人“無條件回遷”條件
服役期間戶口遷出,退役后可憑退伍證直接回遷。
來 源:新華社
編輯:尹丹陽
編審:張 爽
總編:肖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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