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共同犯罪(3)駕車行駛時,同伴車上強奸,司機未制止也被判刑。
被告人鄒某明知周某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而提供幫助,且未予制止,其行為亦已構成強奸罪,均應依法懲處。
人民法院案例庫強奸:周某、鄒某強奸案 ——強奸犯罪中止與未遂的區分
關鍵詞:刑事 強奸罪 能為而不再為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鄒某相約到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某 KTV唱歌,鄒某又邀約被害人謝某(女)一同前往。
當日23時30分許,鄒某駕車帶周某、謝某離開。周某在車內撫摸謝某的胸部、陰部并親吻謝某的臉部,謝某警告并用手肘撞擊周某。鄒某對周某的上述行為未制止,還按照周某的要求駕車駛向該市上栗縣方向。途中,周某強行脫下謝某的褲子并讓謝某觸摸其生殖器,后欲與謝某發生性關系。謝某反抗,并呼喊鄒某制止周某,鄒某未理睬 。因謝某持續反抗,周某停止奸淫謝某,后由其駕車帶謝某、鄒某返回。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5日以(2016)贛0302刑初 36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鄒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2016)贛03刑終18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鄒某犯強奸罪,免予刑事處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行為能否認定為犯罪中止。經查,周某讓被告人鄒某駕車駛往異地,在汽車狹小的空間內反復撫摸被害人謝某的胸部、陰部,還強行脫下謝某的褲子及讓謝某觸摸其生殖器等,即周某已著手實施強奸行為,在遭遇謝某持續反抗后,周某放棄奸淫謝某。
根據在案證據,周某放棄奸淫的原因有一定復雜性,即主動性、被動性交織,具體體現在:一是,謝某在面對周某的強奸著手行為時,反抗行為持續、明確,如推離、嘴咬,哭喊其系處女,并向在場的鄒某求救,使周某在未能完成性行為的情況下選擇放棄繼續實施奸淫。二是,周某在欲行奸淫時具備完成性行為的條件,面對謝某的持續反抗,感到“沒搞頭”“沒味道”,從而未再進一步采取暴力或其他手段以強行繼續。三是,周某停止欲行奸淫行為后,主動要求駕駛汽車自異地返回,在近約40分鐘的車程中,周某仍具備繼續作案的條件,但其未 再對謝某實施犯罪。
總體來看,在周某未繼續實施奸淫行為的因素中,系以主動性因素為主,即“能為而不再為”,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一審法院認為周某的行為構成強奸未遂不當,周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構成犯罪中止的意見成立。綜上,被告人周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鄒某明知周某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而提供幫助,且未予制止,其行為亦已構成強奸罪,均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鄒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周某、鄒某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周某、鄒某親屬與被害人謝某達成賠償協議,謝某對二被告人的行為表 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當被告人未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既有其自身不愿再實施的主動性因素,又有被害人堅決反抗所致客觀阻礙的被動性因素時,對犯罪停止形態的判斷,應當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案發時空條件、個人主觀認識及意志、客觀阻礙因素的作用等進行全面審查。如在案證據反映被告人停止犯罪確系以主動性因素為主,即“能為而不再為”,認定為犯罪中止為宜;反之,如系被動性為主,則認定為犯罪未遂。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
一審: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2016)贛0302刑初360號刑事判決 (2016年10月5日)
二審: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3刑終182號刑事判決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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